“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逻辑再造:从绝对性到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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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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