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信访工作难,难在不确定因素多,难在各种疑难杂症多,难在群众的合理诉求无法解决……近年来,新安县创新工作机制,加大信访资金投入,推行疑难信访财政专项救助,利用财政资金综合解决信访难点,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解决企业改制、城建欠帐、乡镇债务、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保障了信访稳定。
关键字:财政局资金救助
一、明确方向,为民解忧促稳定
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个别信访人生活、就医等实际困难。如何做才能充分、合理、正确地使用这项资金,保证既解决信访问题,又不出现“负作用”,这个难题一直困扰着大家。在实践过程中,怎样更好地把握这个“度”,县乡干部想尽了各种办法,逐渐摸索出了一条不成熟的路子。
1、明确救助思想。信访救助的主要原则是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同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促使当事人停诉息访,保证“案结事了”,做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
2、明确救助对象。近年来,信访救助的对象主要涉及以下三种人员:一是诉求基本合理或部分合理,由于无政策依据,或责任单位无能力解决,或者涉及多个单位,责任难以界定,有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信访人的生活确有困难,救助后能促使其停访息诉的。二是信访人要求过高或诉求无理,经教育能有所认识,而本人生活确有困难,救助后能放弃不合理要求,促使其停访息诉的。三是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的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3、明确发放程序。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的信访人,确需申请救助的,对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首先,由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次,由乡镇或单位信访部门递交综合报告,第三,由信访局对申请材料及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审核,提请领导审批,最后,专项资金按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由信访责任单位根据信访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多次发放,确保救助效果。
4、明确资金监管。明确要求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发放单位在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后,要及时、定期向信访局等职能部门报告救助对象的动态。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并由县信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县领导做出专题报告。
二、专项救助,雪中送炭解疑难
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新安县委、县政府特别重视妥善解决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等特殊疑难问题。2009年5月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决定,在以前年度信访救助的基础上,再设立两项“50万”的信访救助专项基金。一是信访救助专项资金,每年50万元,由上级财政和县乡财政共同筹集,由信访局重点管理;二是涉法涉讼救助专项资金50万元,由县法院负责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主要是针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或因各种情况长期无法得到解决,生产生活又存在实际困难的上访群众,通过信访救助解决其生活困境。
专项资金成立以来,数起疑难信访案件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尤其是一些涉法涉诉案件,一方面有法律依据,一方面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处理起来就相当复杂。例如新安县某村,该村因修路欠工程队54万元,工程队将该村起诉到法院,而后法院冻结了该村的土地补偿款70万元,引起该村群众多次集体上访。2009年12月,经多方协调,利用信访救助资金25万元使该问题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另外,一些上访人常年上访,因访致贫,生活艰难,因此首要解决的是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2009年动用救助资金33.7万元,解决了一些上访人的实际困难,促使当事人停访息诉,罢息了10余起长期未决的个人纠纷信访案件。例如南李村镇上访人董某,一家生活极其困难,09年10月用该专项资金为其资助1万元,解决了全家的日常生活困难,本人最终签订协议,自愿放弃上访。还有正村乡王某60岁, 22年来一直上访不断,本人又身患疾病,经多方努力救助4万元,给予一次性妥善处理。
三、直面问题,集思广益防纰漏
近年来,新安县通过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妥善使用,促进了全县信访稳定工作的有效开展,使一些上访老户得以息访罢诉,安心生产。但运行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加以重视:
1、资金来源单一,规模太小。财政资金是信访救助资金成立和弥补不足的主要来源,但不能是唯一。例如有些案件,虽然当事人得到了救助,但司法执行不能停下来,执结后的一系列资金也应作为专项资金的补充。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是企业、集体或社会组织的,也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能所有问题全靠政府来解决。
2、救助范围过大,标准过高。按上级要求,专项资金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条件是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等特困群体,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应该是赔偿性资金。然而目前个人救助部分悬殊较大,低的两千,高的有几万。
3、资金管理不规范。按照管理需要,救助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如果与日常经费核算混在一起,就会很难独立地反映收、支、余总体情况,很难控制不被挤占、挪用情况,很难做到专款专用。
综观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还在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筹资渠道窄等。在此,凭借几年来基层信访救助的工作经验,提出几点不完整的想法:
1、拓宽资金来源,多渠道解决问题。有关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聚拢社会资源,在教育、医保、失业、新农合等方面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信访人妥善考虑,适当救助。
2、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使用,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支出,尽量走其他途径解决,不能变相占用专项资金,一定要让最需要救助的人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
3、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当前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与日常经费管理脱钩,封闭运行,防止挤占挪用。当年结余可直接结转下年连续使用。
关键字:财政局资金救助
一、明确方向,为民解忧促稳定
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个别信访人生活、就医等实际困难。如何做才能充分、合理、正确地使用这项资金,保证既解决信访问题,又不出现“负作用”,这个难题一直困扰着大家。在实践过程中,怎样更好地把握这个“度”,县乡干部想尽了各种办法,逐渐摸索出了一条不成熟的路子。
1、明确救助思想。信访救助的主要原则是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同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促使当事人停诉息访,保证“案结事了”,做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
2、明确救助对象。近年来,信访救助的对象主要涉及以下三种人员:一是诉求基本合理或部分合理,由于无政策依据,或责任单位无能力解决,或者涉及多个单位,责任难以界定,有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信访人的生活确有困难,救助后能促使其停访息诉的。二是信访人要求过高或诉求无理,经教育能有所认识,而本人生活确有困难,救助后能放弃不合理要求,促使其停访息诉的。三是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的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3、明确发放程序。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的信访人,确需申请救助的,对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首先,由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次,由乡镇或单位信访部门递交综合报告,第三,由信访局对申请材料及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审核,提请领导审批,最后,专项资金按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由信访责任单位根据信访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多次发放,确保救助效果。
4、明确资金监管。明确要求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发放单位在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后,要及时、定期向信访局等职能部门报告救助对象的动态。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并由县信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县领导做出专题报告。
二、专项救助,雪中送炭解疑难
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新安县委、县政府特别重视妥善解决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等特殊疑难问题。2009年5月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决定,在以前年度信访救助的基础上,再设立两项“50万”的信访救助专项基金。一是信访救助专项资金,每年50万元,由上级财政和县乡财政共同筹集,由信访局重点管理;二是涉法涉讼救助专项资金50万元,由县法院负责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主要是针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或因各种情况长期无法得到解决,生产生活又存在实际困难的上访群众,通过信访救助解决其生活困境。
专项资金成立以来,数起疑难信访案件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尤其是一些涉法涉诉案件,一方面有法律依据,一方面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处理起来就相当复杂。例如新安县某村,该村因修路欠工程队54万元,工程队将该村起诉到法院,而后法院冻结了该村的土地补偿款70万元,引起该村群众多次集体上访。2009年12月,经多方协调,利用信访救助资金25万元使该问题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另外,一些上访人常年上访,因访致贫,生活艰难,因此首要解决的是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2009年动用救助资金33.7万元,解决了一些上访人的实际困难,促使当事人停访息诉,罢息了10余起长期未决的个人纠纷信访案件。例如南李村镇上访人董某,一家生活极其困难,09年10月用该专项资金为其资助1万元,解决了全家的日常生活困难,本人最终签订协议,自愿放弃上访。还有正村乡王某60岁, 22年来一直上访不断,本人又身患疾病,经多方努力救助4万元,给予一次性妥善处理。
三、直面问题,集思广益防纰漏
近年来,新安县通过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妥善使用,促进了全县信访稳定工作的有效开展,使一些上访老户得以息访罢诉,安心生产。但运行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加以重视:
1、资金来源单一,规模太小。财政资金是信访救助资金成立和弥补不足的主要来源,但不能是唯一。例如有些案件,虽然当事人得到了救助,但司法执行不能停下来,执结后的一系列资金也应作为专项资金的补充。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是企业、集体或社会组织的,也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能所有问题全靠政府来解决。
2、救助范围过大,标准过高。按上级要求,专项资金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条件是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等特困群体,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应该是赔偿性资金。然而目前个人救助部分悬殊较大,低的两千,高的有几万。
3、资金管理不规范。按照管理需要,救助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如果与日常经费核算混在一起,就会很难独立地反映收、支、余总体情况,很难控制不被挤占、挪用情况,很难做到专款专用。
综观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还在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筹资渠道窄等。在此,凭借几年来基层信访救助的工作经验,提出几点不完整的想法:
1、拓宽资金来源,多渠道解决问题。有关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聚拢社会资源,在教育、医保、失业、新农合等方面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信访人妥善考虑,适当救助。
2、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使用,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支出,尽量走其他途径解决,不能变相占用专项资金,一定要让最需要救助的人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
3、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当前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与日常经费管理脱钩,封闭运行,防止挤占挪用。当年结余可直接结转下年连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