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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加重情节之一种,由于轮奸是二人以上所为,属于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部分行为人未得以实施奸淫的行为,即在这个轮奸共同犯罪中存在强奸既遂和强奸未遂的情形。轮奸中未得逞者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及处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通说对共同实行犯归责的基本原理,但对于强奸罪这种实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犯罪,即使在共同实行犯的场合下,部分得逞的行为人也不能认定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