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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导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它同"撤销"、"废止"共同构成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原因.首先通过对三者的比较界定出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一般特征、法律后果.而后从理论和实践,社会背景及其社会作用等几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对在我国建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做出了肯定.最后,对此制度的具体建构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