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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英国实行的是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制与行政上校长负责相结合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校长为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学校运行的指挥者、组织者,当然也是校董事会的成员。1988年英国颁布教育改革法。通过改革,把原属于地方教育局的许多权力,诸如学校经费使用权和学校管理权等下放到中小学,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及校长负责,他们在教师聘用、经费分配、教职工工资、图书资料及设备、校合修缮、贫困生资助等方面有决定权。
英国中小学校长不仅是一个教学管理者,还是一个学校的经营者、协调者。英国中小学校长权力主要有:1,制订学校的办学方针、目标、实施措施;2,建立或改组学校内部组织;3,安排经费和教师;4,评估与检查教师的日常工作;5,在校外寻求一切可以得到的帮助与支持;6,与校董会成员、地方教育当局及其他学校校长保持良好的合作;7。搞好对学校工作的自我评估。
法国
法国的中小学校长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家代表,拥有权力,又是执行工具,负责准备;执行学校行政会议的决议。一方面,在办学方针及目的方面必须完全听命于中央政府;另一方面,又能够对低一层次的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监督与指挥权。法国《教育法典》及《关于地方公立学校的政令》规定校长在学校范围是国家的代表,同时也是学校管理的执行者。作为国家的代表,校长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教育进程、分配工作人员的工作、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向司法主管机构提起诉讼、保证学校安全秩序、保证学校内部规章的实施等。此外,还负责对分配到学校或由学校支配的全体人员行使职权;他为学校内部的所有职位指定人员,其他任何行政部门没有任命的权力。在尊重员工地位的基础上,他确定人员管理部门;对教学的良好运转进行监督,以及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不断发展进行检查;与主管部门合作,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人员及物品的安全、卫生和健康;负责维护学校的秩序,注意对学校所有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尊重,保证内部规章的执行;进行法律惩戒行为,向主管法律机构提起诉讼。只有他可以宣布对学生进行警告处分。或最多8天的临时驱逐,以上惩戒行为不影响执行内部规章中的纪律处分。作为学校管理的执行者。校长行使的职权包括执行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主持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常设委员会、安排学校的收入和支出、在司法和民事活动中代表学校等等。
德国
德国中小学行政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州,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与自主权。校长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安排教学分工,制定教学计划,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等。学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决定诸如选用教材、经费使用、学生成绩评定等。德国中小学校长以主持人的身份出席学校会议,通过学校会议管理学校、行使职权。德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主要集中体现在教学管理上。德国的校长没有聘任或解聘、开除教师的权力。校长可以向学校所在区域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任免教师的建议,但任免权属于学校咨询委员会。
德国各州的中小学设有校长一人,负责学校的管理,同时设有学校会议,校长受学校会议的约束。《北威州学校法》第6条规定:“每一学校有一名校长。学校的校长同时是学校的教师。学校校长领导学校。校长对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工作负责。校长是所有学校工作人员的领导。校长对外代表学校。棱长对于学校的管理负责。校长负责完成学校的日常事务。校长行使校舍管理权。校长和学校会议紧密合作,完成学校的教学和教育工作。在学校参与法第5条规定的学校会议管辖范围内,校长受到学校会议决议的约束。校长和学校的法定主体紧密合作,完成学校的对外事务。学校法定主体的指令对于学校校长具有拘束力。”在巴伐剩亚州,公立学校的校长不仅是教育方面的负责人,同时还是学校这一机关的理事。他经常被学校的费用承担者任命为学校财产的管理人并授予财权。该州《学校法》规定不允许学校实行集体领导。
美国
美国学校采用董事会和校长共同领导体制。美国中小学校长,一般是由学区教育委员会根据区教育局长的提名任命的,受学区教育局长的直接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是学校的最高负责人。校长受委托管理学校,是学校的对外代表。校长的基本职权可以分为5大类:1,决策权。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2,教学管理权。校长的教学管理权主要表现在课程编制、师资的在职培训和教学评估方面。3,人事管理权。校长的人事权包括学生管理权和教学人员管理权。4,财经管理权。主要包括:编制财政计划和学校预算,购买物质设备和教科书,登录校产,监督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等。5,协调公共关系权。校长要协调好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得师生的信赖与支持,处理好学校与社区居民、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关系。
日本
日本的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以校长为中心,全体教师参与、分担校务、共同经营管理学校的组织运营体制。公立学校的管理权拥有者是教育委员会,对校长的任命权也掌握在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手中。校长是在教育长的指挥监督下,履行本校管理职责的最高责任者。关于校长的权限,日本《学校教育法》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掌管校务。监督所属教职员”。根据1957年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判例,校务被明确地判定为“校务指的是奖于运营学校所必需的校舍等实物施设、教师等人员要素及教育实施这三个事项,为实现学校任务所要求的各项事务。”日本学者参照学校这一组织的特别性质,将校务的范围大致地分成下述几点:
1 关于学校教育内容的业务:与教育目标相对应的教育课程的编成,教科、生活等教育指导计划的策定,根据年间例行活动计划的课程安排,教材选定及通知簿的制作等工作。
2 关于所属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业务:关于所屑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业务,有关于教职工的任免事务,关于互助、工伤、定期健康检查等的福利保障事务;劳动时间、休息时间等方面的规定,管理等工作。
3 关于儿童学生管理的业务:关于儿童学生管理的业务,包括每个儿童学生的指导簿的制作,关于入学、退学毕业的学籍管理,就(修)学援助、健康检查、学校供餐等等众多的工作。
4 关于设施、设备及教材、教具的保全管理业务:关于设施、设备及教材等的保全、管理业务,校舍、运动场、游泳池等设施的维护、保养,再从保证电、水、气等的稳定供应的业务到保管各种必需体育用品、理科教育的实验器具。
5 其他关于学校运营的所有业务:以学校预算的执行、管理等所有学校事务为首,还包括各种文书的接受,各种调查统计及相关报告,与学校外各机关的涉外联络,与家长组织(VIA)及所在地域、社会的联系协作等工作。
概括起来。日本中小学校长拥有四项管理权和两项监督权。四项管理权包括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对所属职员的管理、对学校设施的管理和对学校事务的管理。两项监督权包括对所属职员职务上的监督和身份上的监督。日本中小学设有学校全体教职员会议,该会议拥有审议权和决策权,校长对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要通过职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实中,很多学校里的“职员会议”实际上都拥有审议及决议权。由此可见,日本公立学校的校长不仅要接受教育委员会的命令与监督,而且其职权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职员会议”的制约。
俄罗斯
《苏联普通教育学校暂行条例(示范)》(前苏联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7月7日批准)第34条规定:学校的教学教育过程和日常工作由校长管理。校长的职责是:
计划并组织教学教育过程,对其进展情况和结果实行监督;对学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对遵守保护儿童和劳动规章负责;为组织课外和校外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选拔副校长并确定其职责范围,配备教师,根据学生和家长(他们的代理人)的意见委任班主任;任免教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服务人员。
为解决学校日常的教学教育工作问题,可根据需要召开全校工作人员或其中某些工作人员的会议。
为提高学校教学人员的创造力,为他们运用先进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实验创造条件。
合理使用国家拨款和学校基金资金。
向代表会议和校务委员会及地方国民教育委员会承担工作责任,并定期向他们汇报工作。
英国实行的是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制与行政上校长负责相结合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校长为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学校运行的指挥者、组织者,当然也是校董事会的成员。1988年英国颁布教育改革法。通过改革,把原属于地方教育局的许多权力,诸如学校经费使用权和学校管理权等下放到中小学,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及校长负责,他们在教师聘用、经费分配、教职工工资、图书资料及设备、校合修缮、贫困生资助等方面有决定权。
英国中小学校长不仅是一个教学管理者,还是一个学校的经营者、协调者。英国中小学校长权力主要有:1,制订学校的办学方针、目标、实施措施;2,建立或改组学校内部组织;3,安排经费和教师;4,评估与检查教师的日常工作;5,在校外寻求一切可以得到的帮助与支持;6,与校董会成员、地方教育当局及其他学校校长保持良好的合作;7。搞好对学校工作的自我评估。
法国
法国的中小学校长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家代表,拥有权力,又是执行工具,负责准备;执行学校行政会议的决议。一方面,在办学方针及目的方面必须完全听命于中央政府;另一方面,又能够对低一层次的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监督与指挥权。法国《教育法典》及《关于地方公立学校的政令》规定校长在学校范围是国家的代表,同时也是学校管理的执行者。作为国家的代表,校长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教育进程、分配工作人员的工作、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向司法主管机构提起诉讼、保证学校安全秩序、保证学校内部规章的实施等。此外,还负责对分配到学校或由学校支配的全体人员行使职权;他为学校内部的所有职位指定人员,其他任何行政部门没有任命的权力。在尊重员工地位的基础上,他确定人员管理部门;对教学的良好运转进行监督,以及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不断发展进行检查;与主管部门合作,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人员及物品的安全、卫生和健康;负责维护学校的秩序,注意对学校所有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尊重,保证内部规章的执行;进行法律惩戒行为,向主管法律机构提起诉讼。只有他可以宣布对学生进行警告处分。或最多8天的临时驱逐,以上惩戒行为不影响执行内部规章中的纪律处分。作为学校管理的执行者。校长行使的职权包括执行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主持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常设委员会、安排学校的收入和支出、在司法和民事活动中代表学校等等。
德国
德国中小学行政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州,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与自主权。校长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安排教学分工,制定教学计划,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等。学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决定诸如选用教材、经费使用、学生成绩评定等。德国中小学校长以主持人的身份出席学校会议,通过学校会议管理学校、行使职权。德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主要集中体现在教学管理上。德国的校长没有聘任或解聘、开除教师的权力。校长可以向学校所在区域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任免教师的建议,但任免权属于学校咨询委员会。
德国各州的中小学设有校长一人,负责学校的管理,同时设有学校会议,校长受学校会议的约束。《北威州学校法》第6条规定:“每一学校有一名校长。学校的校长同时是学校的教师。学校校长领导学校。校长对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工作负责。校长是所有学校工作人员的领导。校长对外代表学校。棱长对于学校的管理负责。校长负责完成学校的日常事务。校长行使校舍管理权。校长和学校会议紧密合作,完成学校的教学和教育工作。在学校参与法第5条规定的学校会议管辖范围内,校长受到学校会议决议的约束。校长和学校的法定主体紧密合作,完成学校的对外事务。学校法定主体的指令对于学校校长具有拘束力。”在巴伐剩亚州,公立学校的校长不仅是教育方面的负责人,同时还是学校这一机关的理事。他经常被学校的费用承担者任命为学校财产的管理人并授予财权。该州《学校法》规定不允许学校实行集体领导。
美国
美国学校采用董事会和校长共同领导体制。美国中小学校长,一般是由学区教育委员会根据区教育局长的提名任命的,受学区教育局长的直接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是学校的最高负责人。校长受委托管理学校,是学校的对外代表。校长的基本职权可以分为5大类:1,决策权。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2,教学管理权。校长的教学管理权主要表现在课程编制、师资的在职培训和教学评估方面。3,人事管理权。校长的人事权包括学生管理权和教学人员管理权。4,财经管理权。主要包括:编制财政计划和学校预算,购买物质设备和教科书,登录校产,监督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等。5,协调公共关系权。校长要协调好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得师生的信赖与支持,处理好学校与社区居民、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关系。
日本
日本的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以校长为中心,全体教师参与、分担校务、共同经营管理学校的组织运营体制。公立学校的管理权拥有者是教育委员会,对校长的任命权也掌握在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手中。校长是在教育长的指挥监督下,履行本校管理职责的最高责任者。关于校长的权限,日本《学校教育法》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掌管校务。监督所属教职员”。根据1957年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判例,校务被明确地判定为“校务指的是奖于运营学校所必需的校舍等实物施设、教师等人员要素及教育实施这三个事项,为实现学校任务所要求的各项事务。”日本学者参照学校这一组织的特别性质,将校务的范围大致地分成下述几点:
1 关于学校教育内容的业务:与教育目标相对应的教育课程的编成,教科、生活等教育指导计划的策定,根据年间例行活动计划的课程安排,教材选定及通知簿的制作等工作。
2 关于所属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业务:关于所屑教职工的人事管理业务,有关于教职工的任免事务,关于互助、工伤、定期健康检查等的福利保障事务;劳动时间、休息时间等方面的规定,管理等工作。
3 关于儿童学生管理的业务:关于儿童学生管理的业务,包括每个儿童学生的指导簿的制作,关于入学、退学毕业的学籍管理,就(修)学援助、健康检查、学校供餐等等众多的工作。
4 关于设施、设备及教材、教具的保全管理业务:关于设施、设备及教材等的保全、管理业务,校舍、运动场、游泳池等设施的维护、保养,再从保证电、水、气等的稳定供应的业务到保管各种必需体育用品、理科教育的实验器具。
5 其他关于学校运营的所有业务:以学校预算的执行、管理等所有学校事务为首,还包括各种文书的接受,各种调查统计及相关报告,与学校外各机关的涉外联络,与家长组织(VIA)及所在地域、社会的联系协作等工作。
概括起来。日本中小学校长拥有四项管理权和两项监督权。四项管理权包括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对所属职员的管理、对学校设施的管理和对学校事务的管理。两项监督权包括对所属职员职务上的监督和身份上的监督。日本中小学设有学校全体教职员会议,该会议拥有审议权和决策权,校长对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要通过职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实中,很多学校里的“职员会议”实际上都拥有审议及决议权。由此可见,日本公立学校的校长不仅要接受教育委员会的命令与监督,而且其职权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职员会议”的制约。
俄罗斯
《苏联普通教育学校暂行条例(示范)》(前苏联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7月7日批准)第34条规定:学校的教学教育过程和日常工作由校长管理。校长的职责是:
计划并组织教学教育过程,对其进展情况和结果实行监督;对学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对遵守保护儿童和劳动规章负责;为组织课外和校外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选拔副校长并确定其职责范围,配备教师,根据学生和家长(他们的代理人)的意见委任班主任;任免教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服务人员。
为解决学校日常的教学教育工作问题,可根据需要召开全校工作人员或其中某些工作人员的会议。
为提高学校教学人员的创造力,为他们运用先进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实验创造条件。
合理使用国家拨款和学校基金资金。
向代表会议和校务委员会及地方国民教育委员会承担工作责任,并定期向他们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