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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往往以西方话语体系为主导,旨在培养法学生建立西方语境下的法律思维,并将这种法律思维视为“法律人”的行为准则。但是,这种法律思维有时难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接受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中国法官在面对这种难题时,难以反思西方理论,反而容易将社会文化与法律对立,进而产生社会认同障碍。因此,在我国新文科建设之法学教育改革中,一个重要目标是建立中国话语体系下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学生用中国实践检验和修正西方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