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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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极大地维护了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民法相关法律与知识产权既有契合点,也有切合点,这就为专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到位的法律保障。同时,根据民法理论逻辑结构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中权利的主体人、权利的授权人和使用者主体之间平等自由。权利使用人应当在权利的授予范围内进行使用,超出部分或者未授权的部分均不能滥用。无论是商标权、版权或者是专利权,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当是良性的使用行為,并应当尊重社会的基本准则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循社会的公序良俗。
  关键词:民法理论;知识产权;运用探究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6-0068-03
  引言
  在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公民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也针对知识产权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了公民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各类工业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成果。在法律的保障下,更好地激起了全民创新意识,也体现出了社会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尊重。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强且技术要求较高的特点,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结合民法理论中的相关内容,探讨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中的契合点,能够找到更为合理的立法出发点,从而使立法更加完善地保障相关权益。本文首先针对知识产权的内涵进行了概述。
  一、知识产权相关概述
  (一)知识产权内涵概述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该组织成立之后提出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实践中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享有的专有权利。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换速度不断加快,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相关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与更新中。但从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侵犯著作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各类权益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转变,各类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因此,只有保障完善的立法,才能通过法律的意志,确保公民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特征概述
  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表现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专业性、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实践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等诸多特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明权利人拥有独占或垄断专用权,并且受到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明确的法律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人的智力成果不同于人身或人格,所以知识产权不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明只有在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经国家法律保护的某项权利,只有在该国范围内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充分体现出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特点。但同时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表明公民的财产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有效期。而各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长短不一致,通常在参加国际申请时,会对某一项知识产权拥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三)知识产权意义及价值
  进入新时代以来,在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强调创新是推动民族进步的核心动力,而在推动创新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作为人的智力成果,为智力成果完成人提供了法律的权益保障,这样一来充分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出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的推广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以及传播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机制,可以将科学研究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社会生产力,通过在社会生产建设中的应用,产生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进步,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格局一体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逐渐和社会经济发展一样,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流和传播。而知识产权在此过程中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以及科学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上的准绳,极大程度地保障了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法律法规以及法治化不断发展的当今时代,法律越来越趋于完善,知识产权出现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与民法相关法律的契合点
  “民法”这一词汇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在古罗马时期,罗马颁布法律法规,保护了个体之间的地位平衡,为人身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而在现代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中,也通过法律的作用确定个体智力劳动成果和这些智力劳动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且给予这些效益相应的保障,从而确保个体的利益不受侵犯,确保其财产权。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与民法相关法律的契合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知识产权升级流程来看,个体在科学技术探究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过程中,针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上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之间拥有密切的衔接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和各类行政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为知识产权申请确保了基础和前提。同时,这些关系也成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重要参考。
  二是公民的智力劳动成果得到审批之后,公民需要利用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产生出一定的社会效益。在专利申请交易过程中,专利的所有者享有独占权,如果他人未经专利人的同意使用相关内容,也就意味着侵犯了专利人的知识产权,在法律的管理下应当给予专利人相应的赔偿。
  三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极大地维护了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也对公民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了尊重和肯定,避免了智力劳动成果滥用以及与之衍生出的多种问题。随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享有专利权的客体得到了法律的保护,通过法律认定判定他人存在权利侵害的行为之后,专利权的所有人可以利用司法机关以及管理专利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协调,帮助专利权所有人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性的体现
  针对民法的基本法则进行调整关系到整个部门法的调整,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要深入结合部门法的相关内容,在遵循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优化,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体现出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中的法律意志。
  知识产权法在调整的过程中首先要接触民法相关手段,并且要参照民法的相关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法规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正如上文所说,知识产权与民法权在适用性上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因此,民法理论可以在知识产权中进行有效应用,将民法作为私法基础,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在知识产权中通过遵循民法的一般规则,能够更好地借鉴民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体现出了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价值。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民法的基本原则设立范围广泛,针对影响民事规范和民事立法的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内容和要求。具体来说,通过发挥民法中以下基本原则,能够更好地为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一是民法理论中表明权利不得滥用。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法律形式的界限,避免法律应用过程中出现越界行为或者出现滥用私权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民法理论的交易原则,根据专利持有人将有的权利给予相应的保护,避免其他人对专利持有人造成侵权,借助法律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是民法理论强调平等性原则。民法理论强调平等,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针对民事行为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组织各类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本着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行使特殊权利,这充分体现出了民法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原则。因此,知识产权在完善的过程中,也要体现出法律的平等性原则,公民在知识产权中,自身拥有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已经受到法律保护,由法律赋予其专有权利且不受他人侵犯。
  三是民法理论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参与各类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或者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中的应用表现为专利权所有人获得法律授权之后,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个人所拥有的专利权,避免对他人或者对社会造成影响。
  四、民法理论的逻辑结构与知识产权法相适应
  民法理论的逻辑结构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具有明确的切合点。在民法理论中,逻辑结构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密切的联系性,具体来说,可以应用于各类民事权利制度之中,包括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应用。总的来说,民法的相关理论在知识产权的应用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这主要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责任理论的应用上,通过民法理论的逻辑结构,为专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并且以此为核心,构建出完善的知识产权逻辑结构,最终形成健全的民法理论体系。民法理论的逻辑结构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也有一定的间接关系,应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具体的民事纠纷,采用相应的法律进行处理。
  通过对民法知识产权之间的衔接关系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民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的接纳问题仍然值得探讨,而现阶段,较为一致的理论认为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已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针对一般规定内容完善层面上,民法典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支持。而知识产权中同样要进行与知识产权内容相关的内容更新与创新,在保留著作权以及专利研发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民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见,完善法律保护的内容,从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立法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进行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要深入借鉴民法的相关理论,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点,在应用研发理论的过程中对其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应用中的价值。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在立法以及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还要具备开放性、灵活性和包容性的特点,根据当前时代发展的需要,在保护专利所有人的利益基础上,对法律进行创新与修复。由于法律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还要深入当前社会实际,探讨在立法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不断对法律进行创新与修复,这样才能使知识权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立体和更加全面。
  五、民法构架的基本准则在知识产权法律上的运用体现
  目前,普遍公认的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主要包括参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双方平等自主,交易行为中买卖合同等价有偿,民事行为和处分民事权利是公平信用,相关的权利不可滥用,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等等。
  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中,权利的主体人、权利的授权人和使用者主体之间平等自由。专利权使用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对专利权所有人提供的专利进行等价有偿交换,专利权持有人则在此过程中获得智力成果的劳动报酬,而权利使用人获得了相应的使用期限,产生出了一定的价值利益。同时,对于权利使用人来说,应当在权利的授予范围内进行使用,超出部分或者未授权的部分均不能滥用,这样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构架体现出了等价有偿与权利不得滥用的民事基本原理。
  在知识产权中,无论是商标权、版权或者是专利权,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当是良性的使用行为,为个体或相关产业创造经济效益,这要求专利权所有者以及权利使用人应当尊重社会的基本准则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要遵循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败坏社会风气、也不能危害国家利益,这些原则体现出了民法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上的原则。
  結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创新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的核心动力,为了更好地激发人们的创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更好地推动人们的创新意识,并且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创新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民法从相关的法律理论、基本法理思想以及逻辑结构在知识产权立法中有着较为明显的应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契合点,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本质的特殊性从民法的历史演进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对于民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借鉴,对于完善知识产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通过民法的相关原则以及知识产权的相互影响,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得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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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译匀(2000—),女,汉族,江苏张家港人,单位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法。
  (责任编辑:董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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