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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本文从案例入手,主要分析两者的财产关系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独立性 债务清偿
一、引子
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张某兴办的独资企业,因为经营的摊子比较大,所以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
新新百货商店是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注册资本90万元,三人各出资30万元。在合伙协议中三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以及承担债务任。1997年12月初,东港公司向新新百货商店发运了一批针织服装,总计30万元人民币。后因为经营不善,合伙人孙某早不告而别,1998年新新百货商店宣告企业解散。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但其严重资不抵债,李某和钱某声称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
南方时装有限公司是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南方时装有限公司是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由于激烈的竞争,1998年7月,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宣告破产。破产时,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7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东港公司以这5家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偿还欠款的诉讼。①
由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东港公司的两个债务人,一个是合伙企业,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解散,一个破产。对于东港公司的债权实现来说,两个债务人企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实现债权不同。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都是现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两者在财产关系上存在着差异:
(一)财产的独立性与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所以,合伙财产是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收益两部分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合伙的财产是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按份入股的共有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合伙者个人,合伙企业自身并没有独立的财产。②因此,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本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自身的财产是连为一体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是由合伙人以每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自然人仍是其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
《公司法》第3 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确立了法人独立的财产的同时也确立了公司制企业法人地位。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完全独立的财产,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其法人财产的权利,并以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鉴于此,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成员是不可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自身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二)出资,转让,撤资及继承
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损失。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按期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股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务的清偿
前文已经提到,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性,与合伙人自身的财产连为一体,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立法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合伙企业人中的人一人或几人请求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债务。处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应遵守以下规则: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时,原则上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但依照连带责任原则,债权人可以不按该比例,而可以以其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其债权的任何比例,向任一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而合伙人均无权对其抗辩。
(3)合伙人应债权人的要求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对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所应当承担的数额部分,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享有的只是股权,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时,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者只在其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着本质区别。
只有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情况下,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情况下,股东只需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可。
三、结语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文章开头所引到的案例,债权人的两个债务人,分别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债权人的债务的清偿情况将有所不同。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可以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不足的部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债务的清偿只能与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偿还,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只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注释:
①http://www.scutde.net/t3courses/0315-cigjfe8bd8/page/case0301.html
②韩莹石:《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探析》,《经济与法》,2010(8)
作者简介:王晶(1986年-),汉,女,山东莱芜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方向。
关键词: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独立性 债务清偿
一、引子
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张某兴办的独资企业,因为经营的摊子比较大,所以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
新新百货商店是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注册资本90万元,三人各出资30万元。在合伙协议中三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以及承担债务任。1997年12月初,东港公司向新新百货商店发运了一批针织服装,总计30万元人民币。后因为经营不善,合伙人孙某早不告而别,1998年新新百货商店宣告企业解散。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但其严重资不抵债,李某和钱某声称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
南方时装有限公司是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南方时装有限公司是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由于激烈的竞争,1998年7月,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宣告破产。破产时,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7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东港公司以这5家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偿还欠款的诉讼。①
由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东港公司的两个债务人,一个是合伙企业,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解散,一个破产。对于东港公司的债权实现来说,两个债务人企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实现债权不同。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都是现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两者在财产关系上存在着差异:
(一)财产的独立性与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所以,合伙财产是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收益两部分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合伙的财产是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按份入股的共有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合伙者个人,合伙企业自身并没有独立的财产。②因此,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本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自身的财产是连为一体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是由合伙人以每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自然人仍是其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
《公司法》第3 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确立了法人独立的财产的同时也确立了公司制企业法人地位。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完全独立的财产,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其法人财产的权利,并以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鉴于此,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成员是不可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自身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二)出资,转让,撤资及继承
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损失。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按期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股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务的清偿
前文已经提到,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性,与合伙人自身的财产连为一体,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立法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合伙企业人中的人一人或几人请求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债务。处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应遵守以下规则: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时,原则上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但依照连带责任原则,债权人可以不按该比例,而可以以其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其债权的任何比例,向任一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而合伙人均无权对其抗辩。
(3)合伙人应债权人的要求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对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所应当承担的数额部分,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享有的只是股权,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时,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者只在其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着本质区别。
只有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情况下,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情况下,股东只需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可。
三、结语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文章开头所引到的案例,债权人的两个债务人,分别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债权人的债务的清偿情况将有所不同。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可以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不足的部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债务的清偿只能与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偿还,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只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注释:
①http://www.scutde.net/t3courses/0315-cigjfe8bd8/page/case0301.html
②韩莹石:《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探析》,《经济与法》,2010(8)
作者简介:王晶(1986年-),汉,女,山东莱芜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