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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从业禁止"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保安处分,其具有针对性、附属性、可择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就证券犯罪而言,基于自由刑存在诸多固有弊端,罚金刑的威慑力度不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性不强等司法困境,刑事"从业禁止"的设立和适用是必要的。而刑事"从业禁止"的设立,也适应了证券犯罪的职业性特点,补充了我国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创造了行刑关系准确衔接的条件,具有合理性。对于该制度立法上存在不周延的问题,可以从扩大适用对象范围,明确执行机关,建立与其相对应的复权制度,以及规范决定程序与救济方式等方面着手,在立法层面进一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