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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律师配合政府的工作,其必然的结果是,民众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民众的主张、诉求若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正常表达,必然会以超越法律的途径宣泄出来,其对政府的冲击、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会更为严重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成立法律服务团,其中律师约3000名。他们将深入涉及今年北京市拆迁改造的38个乡镇、50个市级挂账督办重点村一线,为那里的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并解决因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面对这样的安排,人们首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些由政府安排的律师、司法助理员等等向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收取费用?如果政府安排,又向民众收取费用,那显然是不合适的。不过,比这个问题更为紧要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如此安排本身是否合理?
毫无疑问,征地拆迁乃是当今社会最容易引发纠纷、冲突的领域。因此,在这个领域,不论是作为征地拆迁方的地方各级政府,还是作为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城市居民,都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如果现在政府为被征地、被拆迁的农民安排法律服务,那么立刻就会出现一个严重的利益冲突:政府本来与农民是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现在,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安排法律服务,那么这些律师、司法助理员有可能全心全意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吗?
仅此一点就说明了,政府组织律师向面临征地拆迁的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并不可取。政府或许确有服务民众的用意,但是,客观的效果却有可能是,民众本应该得到的法律服务被打折,面临征地拆迁的农民的权益未必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这样的措施之所以能够出台,恐怕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承担律师行业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律师在一个法治秩序中的作用,缺乏准确的认知。
现代法治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人在法律之下平等,这其中包括,公民个体、企业与负责执行法律、从事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作为这一平等的保障措施,现代法治也承诺,每个人都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得到专业法律服务。从宪政的角度看,律师的职责主要是向公民提供服务,因为政府拥有检察官,他们就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法律专家。律师的功能就是强化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从而让法律不至于变成国家单方面进行管理的工具。因此,法治秩序的标志之一就是律师制度,一个国家,如果它的律师制度不够健全,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健全的法治秩序。律师让公民在法律面前与政府可以平等。
因此,律师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就是律师们能否独立地执业。此处所谓独立,主要是指律师的执业活动不受政府权力的任意干预,尤其是当民众与政府发生纠纷的时候,律师不会因为向作为当事人的民众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而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复。唯有如此,律师才能够发挥其平衡政府权力的功能,而这才是律师的正当职责所系。律师如此行为,其实是在监督政府,规范政府的行为,这对政府的长远利益来说是有益的。
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应当说,当代中国的律师制度尚不健全。虽然中国已经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律师队伍,但是,律师执业的制度环境并不算好。政府各个部门对律师的活动设置了诸多障碍,比如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被随意剥夺。不过,相比于这种硬性障碍,律师制度不够健全的更深层原因恐怕还是软性障碍,也即政府有关部门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律师应当配合政府的工作。北京市派遣律师深入基层,就明显地基于这一目的。近来,作为律师行业监管部门的司法部也出台规定,要求律师顾全大局,配合政府的工作。
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要求律师配合政府的工作,其必然的结果是,民众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服务。这样做,确实可以在短时期内,让政府雷厉风行地征地、拆迁。但是,民众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不能让民众放弃自己的主张、诉求。相反,这些主张、诉求若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正常表达,必然会以超越法律的途径宣泄出来,其对政府的冲击、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会更为严重。
因此,如果从向涉及拆迁纠纷的民众提供法律救助这个目的出发,应当由律协或者更为中性的社会组织来发起类似的专项法律服务,并且政府也应当秉持平静客观的态度同民众就这种维权行为进行法理层面上的对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还依法治国的本意,培育知法守法的民众和社会氛围。
现代法律不仅仅是政府用来进行管理的工具,也是每个公民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律师就是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专业助手。而律师在维护民众权益的同时也就让政府的行为更为理性,更为合法。因此,让律师独立地执业,不仅是正义的需要,也是政府维护自身的长远利益所必须的。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成立法律服务团,其中律师约3000名。他们将深入涉及今年北京市拆迁改造的38个乡镇、50个市级挂账督办重点村一线,为那里的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并解决因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面对这样的安排,人们首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些由政府安排的律师、司法助理员等等向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收取费用?如果政府安排,又向民众收取费用,那显然是不合适的。不过,比这个问题更为紧要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如此安排本身是否合理?
毫无疑问,征地拆迁乃是当今社会最容易引发纠纷、冲突的领域。因此,在这个领域,不论是作为征地拆迁方的地方各级政府,还是作为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城市居民,都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如果现在政府为被征地、被拆迁的农民安排法律服务,那么立刻就会出现一个严重的利益冲突:政府本来与农民是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现在,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安排法律服务,那么这些律师、司法助理员有可能全心全意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吗?
仅此一点就说明了,政府组织律师向面临征地拆迁的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并不可取。政府或许确有服务民众的用意,但是,客观的效果却有可能是,民众本应该得到的法律服务被打折,面临征地拆迁的农民的权益未必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这样的措施之所以能够出台,恐怕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承担律师行业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律师在一个法治秩序中的作用,缺乏准确的认知。
现代法治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人在法律之下平等,这其中包括,公民个体、企业与负责执行法律、从事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作为这一平等的保障措施,现代法治也承诺,每个人都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得到专业法律服务。从宪政的角度看,律师的职责主要是向公民提供服务,因为政府拥有检察官,他们就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法律专家。律师的功能就是强化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从而让法律不至于变成国家单方面进行管理的工具。因此,法治秩序的标志之一就是律师制度,一个国家,如果它的律师制度不够健全,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健全的法治秩序。律师让公民在法律面前与政府可以平等。
因此,律师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就是律师们能否独立地执业。此处所谓独立,主要是指律师的执业活动不受政府权力的任意干预,尤其是当民众与政府发生纠纷的时候,律师不会因为向作为当事人的民众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而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复。唯有如此,律师才能够发挥其平衡政府权力的功能,而这才是律师的正当职责所系。律师如此行为,其实是在监督政府,规范政府的行为,这对政府的长远利益来说是有益的。
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应当说,当代中国的律师制度尚不健全。虽然中国已经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律师队伍,但是,律师执业的制度环境并不算好。政府各个部门对律师的活动设置了诸多障碍,比如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被随意剥夺。不过,相比于这种硬性障碍,律师制度不够健全的更深层原因恐怕还是软性障碍,也即政府有关部门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律师应当配合政府的工作。北京市派遣律师深入基层,就明显地基于这一目的。近来,作为律师行业监管部门的司法部也出台规定,要求律师顾全大局,配合政府的工作。
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要求律师配合政府的工作,其必然的结果是,民众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服务。这样做,确实可以在短时期内,让政府雷厉风行地征地、拆迁。但是,民众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不能让民众放弃自己的主张、诉求。相反,这些主张、诉求若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正常表达,必然会以超越法律的途径宣泄出来,其对政府的冲击、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会更为严重。
因此,如果从向涉及拆迁纠纷的民众提供法律救助这个目的出发,应当由律协或者更为中性的社会组织来发起类似的专项法律服务,并且政府也应当秉持平静客观的态度同民众就这种维权行为进行法理层面上的对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还依法治国的本意,培育知法守法的民众和社会氛围。
现代法律不仅仅是政府用来进行管理的工具,也是每个公民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律师就是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专业助手。而律师在维护民众权益的同时也就让政府的行为更为理性,更为合法。因此,让律师独立地执业,不仅是正义的需要,也是政府维护自身的长远利益所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