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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贪污一案。李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系国家审计署在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全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被诉
李宁,1962年出生于江西南昌,曾是我国动物生物学方面的著名科学家。2007年,他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时年45岁,是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
2014年6月20日,李宁以涉嫌贪污公款罪被羁押,于2015年4月被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9日,中国工程院停止李宁的院士资格。李宁也成为首个被停止资格的工程院院士。
李宁伙同张磊贪污一案,是国家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是一起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科研经费贪污案。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宁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以下简称李宁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磊系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
同时,由李宁、张磊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普霖公司)、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福霖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3756万余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贪污罪追究刑责。
对此,李宁在庭审期间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贪污,并将全部责任推给了同案被告人张磊。“国家审计署找我谈话时,才知道张磊涉嫌套取资金,我投资公司本身不是为了盈利,只是为了科研。”李宁辩称,国家专项的课题经费不是由其管理,“我没有犯罪,所有的事我都不知情”。
罪与非罪:违规支出还是违法贪污
针对李宁的贪污指控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试验后的淘汰动物及牛奶售出款(约1017万元);二是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课题经费结余款(约2559万元);三是其本人和他人名下课题的劳务费结余款(约621万元)。
检方认为,李宁除贪污其本人名下的科研经费外,还使用虚开发票223张的手段,套取了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经费2092万余元,占套取总额的82%。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截留销售款一事上,证人欧某甲证言称,自2008年7月至2012年初,李宁和张磊将苏家坨牛场、涿州种猪场、涿州康宁小型猪场出售实验用以及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牛奶所得款项均存入其3张银行卡和谢某甲农行卡及王刚农行卡中,总计存入1017万余元,都没有上交中国农业大学。
“这些实验用材料都是用课题经费购买的,按照经费管理规定,在出售后应该将变现款上交中国农业大学。”欧某甲说,卡中所有钱的来源和数量他都向李宁汇报过,怎么使用均由李宁决定。
同案被告人张磊也供述称,套取国家科研经费,截留处理淘汰猪、牛、牛奶款等,这些事李宁都知道,是征得同意后才去运作。
针对上述说法,李宁辩称,自己并没有指使张磊将相关的猪、牛以及牛奶等变卖,系因财务管理疏忽才导致财务人员做出不合规的事情。
在课题经费结余款上,多名证人向法庭供述了应张磊要求虚开发票的经过。据张磊供述,2008年8月,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其向李宁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來,李宁同意并要求其联系可靠、熟悉的公司进行运作。“这些钱被套取后由李宁和我掌控,因为支付这些课题经费,只有李宁、欧某甲和我知道,中国农业大学方面的人员不知情。”张磊补充说。
针对虚开发票一事,李宁辩称,根本问题出在当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上,虚开也好,截留也好,只要用在科研上,就只是违规问题,“在国家审计署提示我存在廉政风险时,我已把700万元上交农大”。李宁认为,自己与一些公司的合作都是正常的,依据的是真实合同,不存在用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的事。
此外,在有关劳务费结余款套取上,判决书载明了被告人张磊的供述:2009年7月,其请示李宁对结余的劳务费如何处理。李宁说不能让劳务费有结余,有结余的话就得上交,让其和欧某甲说一下,把结余的劳务费都虚报冒领出来。
李宁对此辩驳,称自己仅说劳务费要掌握一个原则,不要吃大锅饭,并不是指使虚报劳务费,也不存在虚报情况。
李宁的辩护人还坚称,检察机关是以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旧规定来认定事实,不符合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
为何审理长达5年,特殊身份是否影响量刑
今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5年才作出一审判决。主要是涉及刑事法律的变化、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犯罪数额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等几个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延长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可依法报请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较强。为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重点关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变化,并对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其中,科研经费合法使用边界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财政资金,其属性是国有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判决书显示,根据审理查明的涉案款的去向,李宁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涉案款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后,绝大部分被用于其个人投资公司或增资入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多项指控,李宁虽然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张磊明确的供述,有李宁公司两名报账员以及其他多名证人证言,亦有套取经费的相关书证等,证据之间均可相互印证,而且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相吻合。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同张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李宁、张磊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的特殊身份及其曾作出貢献,对其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该案审判长杜岩表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院决定刑罚的时候,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其判处的刑罚。
谦抑性量刑:核减345万余元,中饱私囊触法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按照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进行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万余元。
判决书指出,在共同犯罪中,李宁系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磊系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张磊减轻处罚。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近年来不断修改和完善。”杜岩说,随着科研体制改革,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部分相对宽松的调整,允许项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接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但国家也一直在强化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一,用于特定科研项目的国家科研经费,既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他个人项目,也不允许利用国家科研经费为个人项目买单。
第二,从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李宁对其相关科研项目不存在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全部涉案资金均来源于国家财政下拨经费。所以,李宁的犯罪不能归因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与否。
第三,科研经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李宁的犯罪行为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没有直接关系。”杜岩认为,国家科研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由单位统筹管理,而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套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无论怎样调整,监管原则都不允许个人中饱私囊。”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受邀参加了案件旁听。在他看来,李宁尽管未认罪,但庭审中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客观充分的,“李宁将套取的数千万结余科研经费,作为办理股东为个人出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部分资金还留在下属工作人员的私人银行卡中,这些行为触犯了红线。”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并不能成为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依据。”前述法学家在撰文中指出,李宁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所从事研究的领域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其所实施的科研经费贪腐行为,对整个科技领域、教育领域都敲响了警钟。
(《北京日报》等)
全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被诉
李宁,1962年出生于江西南昌,曾是我国动物生物学方面的著名科学家。2007年,他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时年45岁,是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
2014年6月20日,李宁以涉嫌贪污公款罪被羁押,于2015年4月被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9日,中国工程院停止李宁的院士资格。李宁也成为首个被停止资格的工程院院士。
李宁伙同张磊贪污一案,是国家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是一起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科研经费贪污案。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宁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以下简称李宁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磊系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
同时,由李宁、张磊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普霖公司)、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福霖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3756万余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贪污罪追究刑责。
对此,李宁在庭审期间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贪污,并将全部责任推给了同案被告人张磊。“国家审计署找我谈话时,才知道张磊涉嫌套取资金,我投资公司本身不是为了盈利,只是为了科研。”李宁辩称,国家专项的课题经费不是由其管理,“我没有犯罪,所有的事我都不知情”。
罪与非罪:违规支出还是违法贪污
针对李宁的贪污指控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试验后的淘汰动物及牛奶售出款(约1017万元);二是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课题经费结余款(约2559万元);三是其本人和他人名下课题的劳务费结余款(约621万元)。
检方认为,李宁除贪污其本人名下的科研经费外,还使用虚开发票223张的手段,套取了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经费2092万余元,占套取总额的82%。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截留销售款一事上,证人欧某甲证言称,自2008年7月至2012年初,李宁和张磊将苏家坨牛场、涿州种猪场、涿州康宁小型猪场出售实验用以及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牛奶所得款项均存入其3张银行卡和谢某甲农行卡及王刚农行卡中,总计存入1017万余元,都没有上交中国农业大学。
“这些实验用材料都是用课题经费购买的,按照经费管理规定,在出售后应该将变现款上交中国农业大学。”欧某甲说,卡中所有钱的来源和数量他都向李宁汇报过,怎么使用均由李宁决定。
同案被告人张磊也供述称,套取国家科研经费,截留处理淘汰猪、牛、牛奶款等,这些事李宁都知道,是征得同意后才去运作。
针对上述说法,李宁辩称,自己并没有指使张磊将相关的猪、牛以及牛奶等变卖,系因财务管理疏忽才导致财务人员做出不合规的事情。
在课题经费结余款上,多名证人向法庭供述了应张磊要求虚开发票的经过。据张磊供述,2008年8月,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其向李宁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來,李宁同意并要求其联系可靠、熟悉的公司进行运作。“这些钱被套取后由李宁和我掌控,因为支付这些课题经费,只有李宁、欧某甲和我知道,中国农业大学方面的人员不知情。”张磊补充说。
针对虚开发票一事,李宁辩称,根本问题出在当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上,虚开也好,截留也好,只要用在科研上,就只是违规问题,“在国家审计署提示我存在廉政风险时,我已把700万元上交农大”。李宁认为,自己与一些公司的合作都是正常的,依据的是真实合同,不存在用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的事。
此外,在有关劳务费结余款套取上,判决书载明了被告人张磊的供述:2009年7月,其请示李宁对结余的劳务费如何处理。李宁说不能让劳务费有结余,有结余的话就得上交,让其和欧某甲说一下,把结余的劳务费都虚报冒领出来。
李宁对此辩驳,称自己仅说劳务费要掌握一个原则,不要吃大锅饭,并不是指使虚报劳务费,也不存在虚报情况。
李宁的辩护人还坚称,检察机关是以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旧规定来认定事实,不符合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
为何审理长达5年,特殊身份是否影响量刑
今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5年才作出一审判决。主要是涉及刑事法律的变化、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犯罪数额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等几个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延长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可依法报请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较强。为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重点关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变化,并对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其中,科研经费合法使用边界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财政资金,其属性是国有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判决书显示,根据审理查明的涉案款的去向,李宁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涉案款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后,绝大部分被用于其个人投资公司或增资入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多项指控,李宁虽然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张磊明确的供述,有李宁公司两名报账员以及其他多名证人证言,亦有套取经费的相关书证等,证据之间均可相互印证,而且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相吻合。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同张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李宁、张磊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的特殊身份及其曾作出貢献,对其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该案审判长杜岩表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院决定刑罚的时候,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其判处的刑罚。
谦抑性量刑:核减345万余元,中饱私囊触法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按照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进行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万余元。
判决书指出,在共同犯罪中,李宁系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磊系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张磊减轻处罚。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近年来不断修改和完善。”杜岩说,随着科研体制改革,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部分相对宽松的调整,允许项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接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但国家也一直在强化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一,用于特定科研项目的国家科研经费,既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他个人项目,也不允许利用国家科研经费为个人项目买单。
第二,从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李宁对其相关科研项目不存在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全部涉案资金均来源于国家财政下拨经费。所以,李宁的犯罪不能归因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与否。
第三,科研经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李宁的犯罪行为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没有直接关系。”杜岩认为,国家科研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由单位统筹管理,而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套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无论怎样调整,监管原则都不允许个人中饱私囊。”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受邀参加了案件旁听。在他看来,李宁尽管未认罪,但庭审中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客观充分的,“李宁将套取的数千万结余科研经费,作为办理股东为个人出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部分资金还留在下属工作人员的私人银行卡中,这些行为触犯了红线。”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并不能成为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依据。”前述法学家在撰文中指出,李宁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所从事研究的领域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其所实施的科研经费贪腐行为,对整个科技领域、教育领域都敲响了警钟。
(《北京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