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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的高校会计制度明确要求基建业务要并账,但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高校单位会计在实施基建并账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文章根据基建会计的特点和高校新会计制度要求,对基建并账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对并账过程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对基建并账业务处理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高校;基建并账;会计处理
一、基建账务与会计大账的期初衔接
1、基建数据的核对、分析与清理
基建并账之前的基建数据分析清理是关键,对基建账务上的科目和项目进行整理核对,梳理历史遗留问题,调整以前不规范的会计事项,确保基建数据的准确性。基建账务和高校大账资金往来如何处理是难点。基建资金部分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零余额账户,这部分款项无法转到基建账户用于支付工程款,只能代基建账户支付,这样基建账产生的部分“其他应付款”数据为应付学校大账的款项,如果不加以分析考虑内部往来情况,直接汇总数据,必然导致合并以后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2、学校大账设置基建会计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和实际账务情况,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明细科目。需设置如下的会计明细科目:
1)为基建账上资金占用类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在学校大账上“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在建工程——基建工程——设备投资”,分别核算基建账上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在 “固定资产”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核算基建账上的“交付使用资产”。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银行存款——基建专户——***”,核算基建账户的货币资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基建账务应收工程款”,在“预付账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预付账款——基建账务预付工程款”,分别核算基建账上的“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
2)为基建账上资金来源类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在学校大账上“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财政补助结转——基建项目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下设置明细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基建项目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下设置明细科目“财政补助结余——基建项目结余”,分别核算不同来源下的“基建拨款”。
“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分别对应核算“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增加额。
“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基建应付款”核算基建账上的应付款。
3、基建账务数据分析处理
1)按照《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的处理规定,“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以下方法并入新账,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笔者认为将“预付工程款”科目直接并入“在建工程”科目不合适。首先,依据现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建工程”只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同时也是符合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新《高校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在建工程”科目是这样表述的:“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而“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的是预付给施工单位的部分款项,并没有形成工程的实际成本,不能完全界定为“已经发生的必要支出”。其二,“预付工程款”是债权类科目,仅仅反映的是高校预付的款项,并没有与施工单位结算的那部分工程款。“在建工程”是资产类科目,反映的是已经与施工单位结算的那部分必要支出的实际工程成本。二者无论是从科目性质,还是经济实质而言,均不适宜合并。所以,建议“预付工程款”并入新账的“预付账款——基建账务预付工程款”,结算形成实际工程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贷记“预付账款——基建账务预付工程款”。
2)按照《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贷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归属于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按照归属于非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实践中,尽管不同的工程分别设立项目进行收支核算管理,但收入来源多渠道,不同资金来源的货币资金都是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实际支出时无法和收入来源相对应,所以按资金来源分清各项目的结转和结余很有难度,无法准确界定“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转”。建议按实际业务优先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加快财政资金使用。
3)按照《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按照上述(1)至(11)项中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实践中,按此方法将有差额(48000万元)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而高校大账上“事业基金”贷方余额有限(30000万元),这样导致“事业基金”科目出现借方余额,这样显然违反了事业基金不能为负数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基本建设借款均已还清,“基建拨款”科目下只有财政与非财政拨款,应将基建账中“基建拨款” 科目余额属于工程实际支出金额全部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由于优先使用财政性资金,剩余部分金额为非财政补助资金计入“非财政补助结转”。
二、基建并账期初实务举例
以xaut大学为例,基建账经过核对和清理后,2014年12月31日资金平衡简表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序号资金来源期末余额
一基本建设支出 49000 一基建拨款 54000
1 建安工程投资 33000
2 设备投资 2000 二其他借款 0
3 待摊投资 14000
4 交付使用资产 0 三基本投资借款 0
二货币资金 3000
1 银行存款 3000 四其他应付款 1000
三预付及应收 3000
1 预付工程款 2000
2 其他应收款 1000
资金占用合计 55000资金来源合计 55000
根据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借鉴《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及对基建账务数据分析处理建议,并账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安工程投资 33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设备投资 2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摊投资 14000
银行存款——基建专户——*** 3000
其他应收款——基建账务应收工程款 1000
预付账款——基建账务预付工程款 2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48000
非财政补助结转——基建项目结转 6000
其他应付款——基建应付款 1000
其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金额为“在建工程——基建工程”49000万元减去“其他应付款——基建应付款”1000万元。(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财务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
[2] 财政部.《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
关键词:高校;基建并账;会计处理
一、基建账务与会计大账的期初衔接
1、基建数据的核对、分析与清理
基建并账之前的基建数据分析清理是关键,对基建账务上的科目和项目进行整理核对,梳理历史遗留问题,调整以前不规范的会计事项,确保基建数据的准确性。基建账务和高校大账资金往来如何处理是难点。基建资金部分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零余额账户,这部分款项无法转到基建账户用于支付工程款,只能代基建账户支付,这样基建账产生的部分“其他应付款”数据为应付学校大账的款项,如果不加以分析考虑内部往来情况,直接汇总数据,必然导致合并以后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2、学校大账设置基建会计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和实际账务情况,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明细科目。需设置如下的会计明细科目:
1)为基建账上资金占用类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在学校大账上“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在建工程——基建工程——设备投资”,分别核算基建账上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在 “固定资产”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核算基建账上的“交付使用资产”。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银行存款——基建专户——***”,核算基建账户的货币资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基建账务应收工程款”,在“预付账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预付账款——基建账务预付工程款”,分别核算基建账上的“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
2)为基建账上资金来源类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在学校大账上“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财政补助结转——基建项目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下设置明细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基建项目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下设置明细科目“财政补助结余——基建项目结余”,分别核算不同来源下的“基建拨款”。
“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分别对应核算“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增加额。
“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基建应付款”核算基建账上的应付款。
3、基建账务数据分析处理
1)按照《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的处理规定,“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以下方法并入新账,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笔者认为将“预付工程款”科目直接并入“在建工程”科目不合适。首先,依据现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建工程”只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同时也是符合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新《高校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在建工程”科目是这样表述的:“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而“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的是预付给施工单位的部分款项,并没有形成工程的实际成本,不能完全界定为“已经发生的必要支出”。其二,“预付工程款”是债权类科目,仅仅反映的是高校预付的款项,并没有与施工单位结算的那部分工程款。“在建工程”是资产类科目,反映的是已经与施工单位结算的那部分必要支出的实际工程成本。二者无论是从科目性质,还是经济实质而言,均不适宜合并。所以,建议“预付工程款”并入新账的“预付账款——基建账务预付工程款”,结算形成实际工程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贷记“预付账款——基建账务预付工程款”。
2)按照《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贷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归属于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按照归属于非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实践中,尽管不同的工程分别设立项目进行收支核算管理,但收入来源多渠道,不同资金来源的货币资金都是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实际支出时无法和收入来源相对应,所以按资金来源分清各项目的结转和结余很有难度,无法准确界定“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转”。建议按实际业务优先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加快财政资金使用。
3)按照《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按照上述(1)至(11)项中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实践中,按此方法将有差额(48000万元)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而高校大账上“事业基金”贷方余额有限(30000万元),这样导致“事业基金”科目出现借方余额,这样显然违反了事业基金不能为负数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基本建设借款均已还清,“基建拨款”科目下只有财政与非财政拨款,应将基建账中“基建拨款” 科目余额属于工程实际支出金额全部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由于优先使用财政性资金,剩余部分金额为非财政补助资金计入“非财政补助结转”。
二、基建并账期初实务举例
以xaut大学为例,基建账经过核对和清理后,2014年12月31日资金平衡简表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序号资金来源期末余额
一基本建设支出 49000 一基建拨款 54000
1 建安工程投资 33000
2 设备投资 2000 二其他借款 0
3 待摊投资 14000
4 交付使用资产 0 三基本投资借款 0
二货币资金 3000
1 银行存款 3000 四其他应付款 1000
三预付及应收 3000
1 预付工程款 2000
2 其他应收款 1000
资金占用合计 55000资金来源合计 55000
根据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借鉴《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及对基建账务数据分析处理建议,并账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安工程投资 33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设备投资 2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摊投资 14000
银行存款——基建专户——*** 3000
其他应收款——基建账务应收工程款 1000
预付账款——基建账务预付工程款 2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48000
非财政补助结转——基建项目结转 6000
其他应付款——基建应付款 1000
其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金额为“在建工程——基建工程”49000万元减去“其他应付款——基建应付款”1000万元。(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财务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
[2] 财政部.《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