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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改革及完善,企业已被推向了全面税收约束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努力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低税负、高效益的经营理财方案,为此税收筹划应运而生,并越来越成为企业财务管理领域中的热门话题。本文首先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然后详细对新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7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1074(2009)04-0179-01
1 纳税筹划的原则
1.1 守法原则 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活动,企业在筹划决策和筹划方案实施的过程中,都应尊重税法,以守法为前提,避免因违法造成的不良后果。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如果违反税法的规定,会受到法律惩处。
1.2 事前性原则 纳税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设计、安排的,它可以在事先测算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超前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为纳税人选择较低税负提供了机会。
1.3 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是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必要。纳税筹划的效益是指它给企业带来的纯经济效益,即:“纳税筹划经济利益=筹划后的经济利益一筹划的经济成本”。但在现实中,纳税筹划是事前进行的纳税方案的选择过程,有的纳税筹划方案是立足于长期规划的,这中间就蕴涵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性,为此,纳税筹划要充分考虑风险。
1.4 时效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确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的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纳税筹划的益处。
1.5 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是指纳税人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而且要综合兼顾各税种以及与纳税筹划人的利益。纳税筹划正确的取向应该是以纳税人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重,纳税筹划后选择的最优纳税方案,尽管不一定能使纳税人当期税负最轻,但能使企业整体、长远税后收益最大。因此,纳税筹划需要综合分析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具体条件,
同时还需考虑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税负情况。
2 新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2.1 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该加计扣除是指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2 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
2.3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2.4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2.5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7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1074(2009)04-0179-01
1 纳税筹划的原则
1.1 守法原则 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活动,企业在筹划决策和筹划方案实施的过程中,都应尊重税法,以守法为前提,避免因违法造成的不良后果。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如果违反税法的规定,会受到法律惩处。
1.2 事前性原则 纳税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设计、安排的,它可以在事先测算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超前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为纳税人选择较低税负提供了机会。
1.3 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是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必要。纳税筹划的效益是指它给企业带来的纯经济效益,即:“纳税筹划经济利益=筹划后的经济利益一筹划的经济成本”。但在现实中,纳税筹划是事前进行的纳税方案的选择过程,有的纳税筹划方案是立足于长期规划的,这中间就蕴涵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性,为此,纳税筹划要充分考虑风险。
1.4 时效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确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的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纳税筹划的益处。
1.5 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是指纳税人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而且要综合兼顾各税种以及与纳税筹划人的利益。纳税筹划正确的取向应该是以纳税人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重,纳税筹划后选择的最优纳税方案,尽管不一定能使纳税人当期税负最轻,但能使企业整体、长远税后收益最大。因此,纳税筹划需要综合分析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具体条件,
同时还需考虑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税负情况。
2 新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2.1 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该加计扣除是指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2 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
2.3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2.4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2.5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