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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明标准本身概念上,学者们的争论已不多。但在证明标准的具体设计上,却是众说纷纭。从证明标准的三种模式入手进行分析,继而提出盖然性的诉讼证明标准,考虑到我国传统的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内在缺陷,特别是在对待环境侵权这样特殊的诉讼,必须在我国建立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对象的有区别的证明标准去实现不同诉讼的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