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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国际化的市场经济中,对于物流保险的需求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高水平的物流不仅需要高水平的物流体系,更需要一个健全的物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各项合作机制与制度的建设中,物流保险制度无疑是重要问题。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物流保险
一、研究背景与动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开始与国际贸易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物流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与关注焦点。以《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争端解决协议》等为代表,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则逐步构建出较为完善的投资法律制度。不过,当前自贸区框架内的协议依旧面临操作难度较大、执行不到位等瓶颈,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也还是一片模糊区域,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相比于国际物流业的蓬勃发展,其所衍生出的相关保险法律制度还没有跟上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脚步。
综上所述,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稳定和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中国与东盟两地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中国保险业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中国保险业正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着。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建立涵盖所有可保风险领域的业务和产品体系。逐步完善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但是,从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国际上也没有一个关于物流保险的统一的国际公约。当前,我国调整物流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他运输法规。
2.东盟保险业
东盟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别比较大,保险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有保险业发展十分成熟的国家,如新加坡;也有保险业发展落后、市场主体单一、保险产品匮乏的国家,如缅甸和老挝。但总体上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尤其是近十年。据《Sigma》统计,以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6个国家为代表的东盟保险业,近十年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3.8%,高于世界平均3.46%的发展水平。2008年,东盟保费收人达到454.93亿美元。是1999年的3.65倍;保费规模在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为1.07%,比1999年翻了近一番: 保险深度为2.99% ,与1999年的深度水平大致相当,十年来一直徘徊不前;保险密度85.1美元,是1999年28.2美元的3倍。目前,东盟十国的保险公司数量大约700多家,主要分布在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近年来东盟国家的保险业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东盟保险市场潜力也在不断加大。
(二)物流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中国东盟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步阶段,合作水平不高,合作的深化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一是两地保险业的合作基础还很薄弱。当下,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互设保险机构还太少,对彼此保险市场的渗透十分有限,两地保险业资源互补优势远未得到有效发挥。二是两地保险业的合作机制仍然缺失。目前,中国与东盟专门的保险业合作平台尚未建立,两地保险业的交流合作主要是民间自发往来,缺乏来自政府层面的系统和长远规划。三是国际金融危机给区域合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这些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体现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
(1)对物流保险缺乏统一的法律调整。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物流保险业的发展,物流保险条款措辞的使用、责任的界定均无法可依。
(2)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现代物流强调的不是单一的运输方式,而是各种资源的整和和协调发展。所以,目前的物流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1)对双方保险机构的互相交流开展业务予以支持,从法律制度层面促进进一步扩大合作规模。各方政府应积极通过行政法规创造条件.适度降低保险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两地保险公司到对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股权投资,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增强创新能力,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好的保险保障服务。
(2)对双方保险人才交流、专业研究予以鼓励。推动双方在保险监管合作、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等各方面的相互合作,积极扩大合作成果,努力实现互利双赢和共同发展
(3)对完善合作机制提供充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尽快搭建起专门的中国东盟保险业合作平台,将两地保险业的交流合作常态化、定期化,积极探索有效的合作方式与途径。
(4)对引进来自东盟国家,特别是保险市场相对成熟国家的战略投资者予以法律、制度和政策方面的鼓励。发挥广西的地域优势,促进两地保险业交流合作。广西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应充分利用自贸区建成的绝佳机会,争取东盟主要国家的保险公司率先来桂设立分支机构,为两地保险业合作提供平台创建的场地,成为两地合作交流的基地。
(5)应综合两地实际情况和客观的现实需要,尽快出台统一系统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对物流保险行业从整体上加以规范。
参考文献:
[1]袁序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两地保险业发展与合作前景展望[J]. 区域金融研究, 2010 (001): 30-33.
[2]黄伟青. 论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 12(1).
[3]曾文瑞, 陳芊蓁. 国际物流货损责任保险契约之研究[J]. 高雄海洋科大学报, 2010 (24): 263-292.
[4]孔君, 纪晓东, 孟建国, 等. 中国物流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 北方经贸, 2008, 3(39-41): 9.
[5]张湘兰, 张丽娜.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讨[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 10: 642-645.
作者简介:
王钊熙,(1991~)男,民族 汉,山西侯马,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13级经济法专业。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物流保险
一、研究背景与动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开始与国际贸易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物流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与关注焦点。以《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争端解决协议》等为代表,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则逐步构建出较为完善的投资法律制度。不过,当前自贸区框架内的协议依旧面临操作难度较大、执行不到位等瓶颈,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也还是一片模糊区域,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相比于国际物流业的蓬勃发展,其所衍生出的相关保险法律制度还没有跟上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脚步。
综上所述,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稳定和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中国与东盟两地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中国保险业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中国保险业正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着。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建立涵盖所有可保风险领域的业务和产品体系。逐步完善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但是,从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国际上也没有一个关于物流保险的统一的国际公约。当前,我国调整物流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他运输法规。
2.东盟保险业
东盟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别比较大,保险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有保险业发展十分成熟的国家,如新加坡;也有保险业发展落后、市场主体单一、保险产品匮乏的国家,如缅甸和老挝。但总体上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尤其是近十年。据《Sigma》统计,以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6个国家为代表的东盟保险业,近十年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3.8%,高于世界平均3.46%的发展水平。2008年,东盟保费收人达到454.93亿美元。是1999年的3.65倍;保费规模在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为1.07%,比1999年翻了近一番: 保险深度为2.99% ,与1999年的深度水平大致相当,十年来一直徘徊不前;保险密度85.1美元,是1999年28.2美元的3倍。目前,东盟十国的保险公司数量大约700多家,主要分布在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近年来东盟国家的保险业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东盟保险市场潜力也在不断加大。
(二)物流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中国东盟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步阶段,合作水平不高,合作的深化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一是两地保险业的合作基础还很薄弱。当下,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互设保险机构还太少,对彼此保险市场的渗透十分有限,两地保险业资源互补优势远未得到有效发挥。二是两地保险业的合作机制仍然缺失。目前,中国与东盟专门的保险业合作平台尚未建立,两地保险业的交流合作主要是民间自发往来,缺乏来自政府层面的系统和长远规划。三是国际金融危机给区域合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这些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体现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
(1)对物流保险缺乏统一的法律调整。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物流保险业的发展,物流保险条款措辞的使用、责任的界定均无法可依。
(2)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现代物流强调的不是单一的运输方式,而是各种资源的整和和协调发展。所以,目前的物流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中国—东盟自贸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1)对双方保险机构的互相交流开展业务予以支持,从法律制度层面促进进一步扩大合作规模。各方政府应积极通过行政法规创造条件.适度降低保险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两地保险公司到对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股权投资,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增强创新能力,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好的保险保障服务。
(2)对双方保险人才交流、专业研究予以鼓励。推动双方在保险监管合作、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等各方面的相互合作,积极扩大合作成果,努力实现互利双赢和共同发展
(3)对完善合作机制提供充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尽快搭建起专门的中国东盟保险业合作平台,将两地保险业的交流合作常态化、定期化,积极探索有效的合作方式与途径。
(4)对引进来自东盟国家,特别是保险市场相对成熟国家的战略投资者予以法律、制度和政策方面的鼓励。发挥广西的地域优势,促进两地保险业交流合作。广西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应充分利用自贸区建成的绝佳机会,争取东盟主要国家的保险公司率先来桂设立分支机构,为两地保险业合作提供平台创建的场地,成为两地合作交流的基地。
(5)应综合两地实际情况和客观的现实需要,尽快出台统一系统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对物流保险行业从整体上加以规范。
参考文献:
[1]袁序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两地保险业发展与合作前景展望[J]. 区域金融研究, 2010 (001): 30-33.
[2]黄伟青. 论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 12(1).
[3]曾文瑞, 陳芊蓁. 国际物流货损责任保险契约之研究[J]. 高雄海洋科大学报, 2010 (24): 263-292.
[4]孔君, 纪晓东, 孟建国, 等. 中国物流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 北方经贸, 2008, 3(39-41): 9.
[5]张湘兰, 张丽娜.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讨[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 10: 642-645.
作者简介:
王钊熙,(1991~)男,民族 汉,山西侯马,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13级经济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