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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经历了从"试点运作"到"正式立法"的充分发展,司法实践中行政尊重或司法能动的裁判标准将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其中行政行为违法性、撤诉、确认之诉和课以义务之诉的司法裁判标准是关键要素。以行政机关直接环境致损行为、非法许可且后期缺乏监管、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履行先前行为义务等案件类型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通过确认之诉和课以义务之诉进行裁判,司法裁判中体现了司法能动原则和环境修复的严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