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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中原经济区5个省份司法活动的调查分析,发现中原经济区内的司法合作和司法配合的状况不是很理想,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十分有建立的必要性。首先,统一的司法制度无法满足中原经济区发展要求。其次,建立区域司法机关不具有现实性。再次,建立司法协调机制是中原经济区的必然选择。最后,建立中原经济区司法协调机制是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