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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欲养而亲不待,或许是人生真正的悲哀——因为觉得母亲偏心,子女们各有情绪,在赡养问题上互相推诿。殊不知,这一推,推走了亲情,留下了无尽的遗憾!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赢了官司 输了性命
“你好,刘林。你母亲何女士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书,我们已经拟好,需要她亲自签名确认,然后递交给法院……”像往常一样,律师又拨通了何女士大儿子刘林的电话。
“谢谢你们,我母亲,我母亲刚刚过世了……”电话那头,刘林的声音很低沉,间或传来叹气声。空气有些凝固,对话,戛然而止;一场别样的法援官司,也就此戛然而止……
80岁的何老太,是一名退休工人,育有四子一女,均已分家各自生活。由于丈夫已逝,何老太体弱多病需要钱看病,她把自己住的一套小房子便宜卖给了女儿小丽,并与5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子过户给小丽,何老太生前有权居住在该房内。房屋作价32万元,何老太拿出14万平均分给5个子女,剩下的18万元交由小丽保管,如果医疗费用不足,再从该份钱中支取。何老太日常生活主要由小丽照顾,其他子女给予协助。
协议签订后,何老太因年老体弱,曾两次入院,由小丽保管的18万余元也被花得只剩4万元。在何老太要求下,小丽把最后4万元也给了母亲。随着身体状况日益不佳,何老太身边的钱开始不够其生活和治疗,为此,她提出要几个子女给付赡养费。
“母亲那18万余元怎么花得这么快,明显有问题,弄清账目,我才付!”
“我可以付,但这钱要交给一个公正的中间人才行。”
……
因为各有心结,几个子女就赡养老母亲问题起了纠纷。社区、街道组织人员多次参与调解,均未果。
看到孩子们为赡养自己闹起了矛盾,伤心之余何老太决定请求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何老太和5个子女打起了赡养官司。老人在给法院的诉状中提到,自己含辛茹苦把五被告养大成人,只求在古稀之年能得到善待,但五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诉请法院判五被告承担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今后其医药费也由五被告承担。
对于母亲这一告,五子女态度各不同。老大刘林和女儿小丽比较配合,表示愿意支付。而老二和老三则辩称,一定要弄清楚18万余元的账目才愿意分摊赡养费,且希望母亲去养老院。老四则坚持,有公正的中间人管钱,才愿意支付。
针对案件,法院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始终未果。最终法院判决:五被告每月各负担母亲赡养费300元,何老太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后由五被告各自分担。
然而,判决书下达后,仍有个别子女未履行。在何老太的请求下,律师帮助拟定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书。谁知,申请书写好了,何老太却再也无法落笔……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提示
老人要看紧自己的财产
家产分配不均是赡养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老人因分配家产不均致部分子女不满,有的家庭因拆迁造成的优惠购房指标或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引发子女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矛盾突出,还有部分子女将财产分配多寡和应尽的赡养义务直接挂钩,为家庭不睦埋下隐患。就本案来看,也是由于多子女之间因为老人的财产问题引发的冲突。
针对此类案件,因当事人间关系特殊,纠纷往往与长年积累的各种家庭矛盾相纠缠,在长期的生活中,曾为各种生活琐事产生过隔阂和成见,甚至是结怨,双方各执己见,调解的难度相对较大。加之赡养义务人往往拒不到庭,双方争议较难通过调解解决,甚至有些案件要靠强制才能执行判决。而很多老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教育子女,子女则认为父母使自己丢尽脸面,心有怨言。因此,赡养费案件如果通过法院判决执行,虽执行了钱款,容易造成当事人原本紧张的亲情关系进一步恶化。
所以,在现代生活中,老人更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对于家庭房屋财产,父母子女间也要注意去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这样既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可避免因纠纷而影响亲人之间的感情。老人在世时,应建立保护好自己财产的意识。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在公证处立一份遗嘱,给自己一个保障的筹码,只有这样,老人才有话语权,让自己处于主动的位置。
赡养误区
误区1:分家不公不赡养
在赡养案件中,兄弟姐妹众多的家庭往往比独生子女家庭发生老人无人供养的比例高,人多好办事的道理在赡养案中并不灵验,这往往是由于子女在成家后分得父母的财产不均而产生的。
其实,赡养父母是基于身份关系给子女规定的法律义务,并不是基于财产关系而定,财产分得的多寡不是决定子女应尽多少赡养义务的标准,即使父母没有分给子女一分一厘,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误区2:放弃继承不赡养
以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意义上也是行不通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误区3:父母再婚不赡养
很多人认为母亲改嫁或者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家庭关系,养老问题由新的家庭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4:出嫁女儿不赡养
出嫁后的女儿赡养父母的义务常常被忽视,很多老人在起诉时只把儿子列为被告,而不愿把女儿送上被告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会遇到女儿答辩说自己已经出嫁,有公公婆婆要供养,赡养老人是兄弟应尽的义务,不关己事。
赡养父母,不因女儿的出嫁而发生改变。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5:不赡养只是道德问题
拒绝赡养老人的儿女往往会遭到指责,但有人却不以为然,认为不赡养老人充其量是道德不好,又不犯罪。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拒不赡养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专家观点
乌鸦反哺是人情更是法理
财产纠纷渐渐成了儿女不赡养老人的第一大理由。老人虽有子女,子女却展开“养老足球赛”,将老人踢来踢去。更有甚者,有些子女拿到老人的房屋等财产后,就把老人“抛在一边”。
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子女无论是否具备给付赡养费的能力,对老人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都不能免除。子女不应将赡养父母视作负担或包袱,更不能忽视老人的情感需求,应体谅老人晚年身体不适和心灵孤独,用关爱帮助他们度过一个美满祥和的晚年。
反之,现实生活中,子女的经济富裕程度、给付能力不尽相同,老人不应苛求每个子女在物质方面绝对平等地付出,应体谅子女难处,以满足合理所需为限,让子女各尽其力。老人索取赡养费时,应结合自己实际需求、子女经济能力等因素,尽量与子女协商解决,最终与子女应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宽容”的家庭关系。
本刊记者 陈业雷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赢了官司 输了性命
“你好,刘林。你母亲何女士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书,我们已经拟好,需要她亲自签名确认,然后递交给法院……”像往常一样,律师又拨通了何女士大儿子刘林的电话。
“谢谢你们,我母亲,我母亲刚刚过世了……”电话那头,刘林的声音很低沉,间或传来叹气声。空气有些凝固,对话,戛然而止;一场别样的法援官司,也就此戛然而止……
80岁的何老太,是一名退休工人,育有四子一女,均已分家各自生活。由于丈夫已逝,何老太体弱多病需要钱看病,她把自己住的一套小房子便宜卖给了女儿小丽,并与5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子过户给小丽,何老太生前有权居住在该房内。房屋作价32万元,何老太拿出14万平均分给5个子女,剩下的18万元交由小丽保管,如果医疗费用不足,再从该份钱中支取。何老太日常生活主要由小丽照顾,其他子女给予协助。
协议签订后,何老太因年老体弱,曾两次入院,由小丽保管的18万余元也被花得只剩4万元。在何老太要求下,小丽把最后4万元也给了母亲。随着身体状况日益不佳,何老太身边的钱开始不够其生活和治疗,为此,她提出要几个子女给付赡养费。
“母亲那18万余元怎么花得这么快,明显有问题,弄清账目,我才付!”
“我可以付,但这钱要交给一个公正的中间人才行。”
……
因为各有心结,几个子女就赡养老母亲问题起了纠纷。社区、街道组织人员多次参与调解,均未果。
看到孩子们为赡养自己闹起了矛盾,伤心之余何老太决定请求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何老太和5个子女打起了赡养官司。老人在给法院的诉状中提到,自己含辛茹苦把五被告养大成人,只求在古稀之年能得到善待,但五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诉请法院判五被告承担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今后其医药费也由五被告承担。
对于母亲这一告,五子女态度各不同。老大刘林和女儿小丽比较配合,表示愿意支付。而老二和老三则辩称,一定要弄清楚18万余元的账目才愿意分摊赡养费,且希望母亲去养老院。老四则坚持,有公正的中间人管钱,才愿意支付。
针对案件,法院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始终未果。最终法院判决:五被告每月各负担母亲赡养费300元,何老太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后由五被告各自分担。
然而,判决书下达后,仍有个别子女未履行。在何老太的请求下,律师帮助拟定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书。谁知,申请书写好了,何老太却再也无法落笔……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提示
老人要看紧自己的财产
家产分配不均是赡养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老人因分配家产不均致部分子女不满,有的家庭因拆迁造成的优惠购房指标或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引发子女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矛盾突出,还有部分子女将财产分配多寡和应尽的赡养义务直接挂钩,为家庭不睦埋下隐患。就本案来看,也是由于多子女之间因为老人的财产问题引发的冲突。
针对此类案件,因当事人间关系特殊,纠纷往往与长年积累的各种家庭矛盾相纠缠,在长期的生活中,曾为各种生活琐事产生过隔阂和成见,甚至是结怨,双方各执己见,调解的难度相对较大。加之赡养义务人往往拒不到庭,双方争议较难通过调解解决,甚至有些案件要靠强制才能执行判决。而很多老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教育子女,子女则认为父母使自己丢尽脸面,心有怨言。因此,赡养费案件如果通过法院判决执行,虽执行了钱款,容易造成当事人原本紧张的亲情关系进一步恶化。
所以,在现代生活中,老人更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对于家庭房屋财产,父母子女间也要注意去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这样既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可避免因纠纷而影响亲人之间的感情。老人在世时,应建立保护好自己财产的意识。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在公证处立一份遗嘱,给自己一个保障的筹码,只有这样,老人才有话语权,让自己处于主动的位置。
赡养误区
误区1:分家不公不赡养
在赡养案件中,兄弟姐妹众多的家庭往往比独生子女家庭发生老人无人供养的比例高,人多好办事的道理在赡养案中并不灵验,这往往是由于子女在成家后分得父母的财产不均而产生的。
其实,赡养父母是基于身份关系给子女规定的法律义务,并不是基于财产关系而定,财产分得的多寡不是决定子女应尽多少赡养义务的标准,即使父母没有分给子女一分一厘,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误区2:放弃继承不赡养
以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意义上也是行不通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误区3:父母再婚不赡养
很多人认为母亲改嫁或者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家庭关系,养老问题由新的家庭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4:出嫁女儿不赡养
出嫁后的女儿赡养父母的义务常常被忽视,很多老人在起诉时只把儿子列为被告,而不愿把女儿送上被告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会遇到女儿答辩说自己已经出嫁,有公公婆婆要供养,赡养老人是兄弟应尽的义务,不关己事。
赡养父母,不因女儿的出嫁而发生改变。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5:不赡养只是道德问题
拒绝赡养老人的儿女往往会遭到指责,但有人却不以为然,认为不赡养老人充其量是道德不好,又不犯罪。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拒不赡养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专家观点
乌鸦反哺是人情更是法理
财产纠纷渐渐成了儿女不赡养老人的第一大理由。老人虽有子女,子女却展开“养老足球赛”,将老人踢来踢去。更有甚者,有些子女拿到老人的房屋等财产后,就把老人“抛在一边”。
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子女无论是否具备给付赡养费的能力,对老人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都不能免除。子女不应将赡养父母视作负担或包袱,更不能忽视老人的情感需求,应体谅老人晚年身体不适和心灵孤独,用关爱帮助他们度过一个美满祥和的晚年。
反之,现实生活中,子女的经济富裕程度、给付能力不尽相同,老人不应苛求每个子女在物质方面绝对平等地付出,应体谅子女难处,以满足合理所需为限,让子女各尽其力。老人索取赡养费时,应结合自己实际需求、子女经济能力等因素,尽量与子女协商解决,最终与子女应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宽容”的家庭关系。
本刊记者 陈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