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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伦理的口号以前所未有的声势进入国人视野时,我们悲哀地发觉,职业在中国可能还是一个“童话”。
仔细观察,今日你我身边的诸多社会现象纯属“中国特色”,专由“中国制造”。譬如,对其所在的单位、地区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的会计、审计人员绝对“混不下去”,事实上,不“为虎作伥”帮助所在单位和地区伪造业绩、政绩,已经不错了。再譬如,林林总总的职称评定有时候并非依据严格的职业标准,反而因各种各样的评审费、培训费授人们以“捞钱”的口实。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正常社会的“正常现象”通常会受到“不正常”的赞美。一个拒收贿礼的官员会拥有“两袖清风”的美誉,一个不收“红包”的医生会受到高风亮节的称赞等等。
或许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家说我们所处的社会制度缺失;法学家认为我们所处的社会规则模糊;哲学家们断定我们的社会严重失信;老百姓却抱怨社会变来变去,自己的生活被“十面埋伏”——警察杀人、医生害人、官员整人、商人坑人、律师骗人、老师误人、流氓欺人、记者认钱不认人——因为普通的他们没有任何资源可资利用,“吃了不少哑巴亏”。
老百姓的话很直白,然而却反映了一个相当深刻的话题:中国何时才能警察像警察,医生像医生,官员像官员,商人像商人,律师像律师,教师像教师,记者像记者,甚且流氓也要像流氓——在真正的流氓眼里,只知道祸害百姓的主儿其实是下三滥的角色。一句话,在中国,何时干什么的才像干什么的,而不是如现在,某行当一旦有人做了分内之事,铺天盖地的宣传便蜂拥而至。
这无疑彰显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缺憾。当大张旗鼓地表彰廉洁的官员、见义勇为的英雄、善良无私的好人时,恰恰在于,现实中这种人太少了。本文亦是例证,讨论职业伦理这个话题的原因,在于很多行当的人不讲求那个行当里的操守。
职业不仅仅是谋生依畀之所,更是从业者荣誉的依托。也就是说,处在同一个职业里的人,有自己交流的规矩,知道怎样共同确立自己的职业在社会上的信誉并且会自觉维护它。以此标准衡量,那么,中国显然不存在真正的职业。这大约是为什么在以上的论述中对一个从业者的群体我更愿意用行当的原因所在。
也因此,在相当时期内,假使职业伦理不是一个行业内的成员普遍具有的品格而只是某个、某几个个体独具的性格的话,职业伦理只能是“水中之月”。当我们把做什么的像做什么的定位在个体并且更倾向于对个体做评价的时候,所谓职业伦理说穿了不过是人从事某一个行当的最低标准而已。
而只有更多地把做什么的像做什么的和整个职业的荣耀紧密联系在一块的时候,我们才能够说它是职业伦理。举一个例子,今天我们谈及律师,认为只要他(她)别只晓得“吃了原告吃被告”就行了,这显然只是一名律师乃至一个普通人的道德底线。社会以及律师职业本身对职业意义的律师,应该有更高的要求。譬如,他(她)要信仰法律精神并根据法治的规则行事,要对法律的条文足够熟悉并对法律的理论有比较精深的研究。现如今我们的心愿希望是做什么的成其为做什么的,此中的内涵距离职业伦理的要求无疑尚有一定差距。
职业伦理不是招之即来的东西,它的形成需要宏大政策环境的引导,需要某个职业形成之前和形成之后所有人的不懈努力——内部成员的有目的地构建和外部力量的促成,也需要时间使之发展、完善和成熟。正基于此,我们注意到,有些学者针对中国现实进行社会学考察的时候,更愿意用阶层而非职业作为标准;我们还注意到,由于民族传统和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眼前我们所谈的职业要么尚在襁褓之中,要么行政化色彩相当浓——最明显的例子,一个行业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也包括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总要与所谓的行政级别联系在一起——虽然这一切也许正在改变。据说,中国省市一级以上的律师协会的领导成员大部分都已经由律师来担任,可是,没有人会否认,在职业职业化的路上,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从职业培护到职业标准的遴定再到职业自治,里面既需要国家政策的倾斜、规范也需要从业者的自我努力和自我提高。
如果要实现中国的职业伦理,当下首先需要做的,是要求从业者先达到他们那个行当里的底线标准,使一个行当成为一个职业,然后再一步步追求职业境界的提升。当然,即使职业伦理只是一个可以预见的将来,对职业伦理的讨论也是件有意义的事情。因为,对职业伦理的严肃思考和精到研究,无论是对各种职业还是相应的职业伦理在中国的形成,都具有启示性的意义。
仔细观察,今日你我身边的诸多社会现象纯属“中国特色”,专由“中国制造”。譬如,对其所在的单位、地区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的会计、审计人员绝对“混不下去”,事实上,不“为虎作伥”帮助所在单位和地区伪造业绩、政绩,已经不错了。再譬如,林林总总的职称评定有时候并非依据严格的职业标准,反而因各种各样的评审费、培训费授人们以“捞钱”的口实。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正常社会的“正常现象”通常会受到“不正常”的赞美。一个拒收贿礼的官员会拥有“两袖清风”的美誉,一个不收“红包”的医生会受到高风亮节的称赞等等。
或许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家说我们所处的社会制度缺失;法学家认为我们所处的社会规则模糊;哲学家们断定我们的社会严重失信;老百姓却抱怨社会变来变去,自己的生活被“十面埋伏”——警察杀人、医生害人、官员整人、商人坑人、律师骗人、老师误人、流氓欺人、记者认钱不认人——因为普通的他们没有任何资源可资利用,“吃了不少哑巴亏”。
老百姓的话很直白,然而却反映了一个相当深刻的话题:中国何时才能警察像警察,医生像医生,官员像官员,商人像商人,律师像律师,教师像教师,记者像记者,甚且流氓也要像流氓——在真正的流氓眼里,只知道祸害百姓的主儿其实是下三滥的角色。一句话,在中国,何时干什么的才像干什么的,而不是如现在,某行当一旦有人做了分内之事,铺天盖地的宣传便蜂拥而至。
这无疑彰显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缺憾。当大张旗鼓地表彰廉洁的官员、见义勇为的英雄、善良无私的好人时,恰恰在于,现实中这种人太少了。本文亦是例证,讨论职业伦理这个话题的原因,在于很多行当的人不讲求那个行当里的操守。
职业不仅仅是谋生依畀之所,更是从业者荣誉的依托。也就是说,处在同一个职业里的人,有自己交流的规矩,知道怎样共同确立自己的职业在社会上的信誉并且会自觉维护它。以此标准衡量,那么,中国显然不存在真正的职业。这大约是为什么在以上的论述中对一个从业者的群体我更愿意用行当的原因所在。
也因此,在相当时期内,假使职业伦理不是一个行业内的成员普遍具有的品格而只是某个、某几个个体独具的性格的话,职业伦理只能是“水中之月”。当我们把做什么的像做什么的定位在个体并且更倾向于对个体做评价的时候,所谓职业伦理说穿了不过是人从事某一个行当的最低标准而已。
而只有更多地把做什么的像做什么的和整个职业的荣耀紧密联系在一块的时候,我们才能够说它是职业伦理。举一个例子,今天我们谈及律师,认为只要他(她)别只晓得“吃了原告吃被告”就行了,这显然只是一名律师乃至一个普通人的道德底线。社会以及律师职业本身对职业意义的律师,应该有更高的要求。譬如,他(她)要信仰法律精神并根据法治的规则行事,要对法律的条文足够熟悉并对法律的理论有比较精深的研究。现如今我们的心愿希望是做什么的成其为做什么的,此中的内涵距离职业伦理的要求无疑尚有一定差距。
职业伦理不是招之即来的东西,它的形成需要宏大政策环境的引导,需要某个职业形成之前和形成之后所有人的不懈努力——内部成员的有目的地构建和外部力量的促成,也需要时间使之发展、完善和成熟。正基于此,我们注意到,有些学者针对中国现实进行社会学考察的时候,更愿意用阶层而非职业作为标准;我们还注意到,由于民族传统和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眼前我们所谈的职业要么尚在襁褓之中,要么行政化色彩相当浓——最明显的例子,一个行业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也包括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总要与所谓的行政级别联系在一起——虽然这一切也许正在改变。据说,中国省市一级以上的律师协会的领导成员大部分都已经由律师来担任,可是,没有人会否认,在职业职业化的路上,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从职业培护到职业标准的遴定再到职业自治,里面既需要国家政策的倾斜、规范也需要从业者的自我努力和自我提高。
如果要实现中国的职业伦理,当下首先需要做的,是要求从业者先达到他们那个行当里的底线标准,使一个行当成为一个职业,然后再一步步追求职业境界的提升。当然,即使职业伦理只是一个可以预见的将来,对职业伦理的讨论也是件有意义的事情。因为,对职业伦理的严肃思考和精到研究,无论是对各种职业还是相应的职业伦理在中国的形成,都具有启示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