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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行为能力制度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也提上议事日程。英国于2007年4月2日施行的《意思能力法》不仅提出了对意思能力欠缺之人保护的五项基本原则,以及意思能力的判断标准;而且重点规定了新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将持续性代理权制度适用范围从财产扩大到人身;同时设立了监护监督制度和预先保护容易受伤本人之三项关键制度,即独立意思能力拥护机构、拒绝治疗之事先决定、增设刑事罚;还专门设置了保护法院和公设监护人。该法所体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行为能力制度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务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