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治理:农民抗争的“伸冤模式”解析

来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ongzi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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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上访存在一种本土化的“伸冤模式”解释框架。上访者通过冤民身份的发明,试图消解国家与政府权威的话语网络,并建构起一种混同性的诉冤话语体系。在伸冤型上访中,上访者以家庭伦理式的私人道德逻辑支配和控制自身的行为与话语,按照一种拟家庭化的套路和边缘化的策略,能动性地运用道德、法律、舆论等多种资源或手段与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持续抗争,最终达成利益赎买型妥协。这妥协是“私了化”的交易而非“法治化”的裁决,容易造成基层权力的污名化,成为推进乡村有效治理的重大隐患。
  关键词:农民上访;伸冤模式;抗争套路;边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8)05-0114-07
  Abstract:There is a localized interpretation framework of “redressing of grievance” mode for farmers to petition. Through the invention of the identity of the wronged, the petitioners tried to dispel the discourse network of the state and government authority, and constructed a mixed discourse system. In the petition of redressing grievance, the petitioners use their personal ethical logic to dominate and control their own behaviors and discourses; according to a strategy of family ̄based routines and marginalization, they can actively utilize various resources and methods such as morality, law, public opinion, etc. to continuously argue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its representatives, and finally reach a compromise of interest redemption. This compromise is a “private” transaction rather than a “rule of law” judgement, which easily leads to the stigma of grassroots power and becomes a major hidden danger in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achieving effective governance.
  Key words:petition of farmer;redressing grievance mode;arguing mode;strategy of marginalization
  長期以来,农民上访成为乡村失序和治理失效的重要表征,基层政府疲于应对农民层出不穷的上访事件。上访伸冤作为典型意义上的“农民抗争”,对农民上访伸冤的身份特征、抗争套路、行动策略进行深入解读,有助于认识在以往乡村建设中乡村治理“无效”的症结,进而更好地在推行乡村振兴中建构起乡村治理“有效”的体系。进入新世纪,我国传统乡村迎来大转型时期,乡土社会急速变迁、城乡差距持续扩大、资本下乡不断增多,农村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发展中的秩序混乱问题,农民上访群体的大量出现便是客观的佐证。从起因上看,基于冲突解决理论,政党民意表达功能缺位、司法制度效能较低、“官本位”文化传统是民众偏好信访的深层次原因[1]。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观察,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上访数量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是农民上访甄别系统的瓦解[2]。从类型上看,由于人格权利与直接利益常常连带受损,农民上访由此形成“无理上访”[3]“偏执型上访”[4]“谋利型上访”[5]“要挟型上访”[6]等多种类型的混同,其中维权与谋利是解释农民上访的基本框架。从抗争逻辑看,不论是政策性强的“依法抗争”[7],政治性强的“以法抗争”[8],抑或是权宜性强的“草根动员”[9],底层性显著的“以死抗争”[10]和“以身抗争”[11](具体情况见表1),均有意关照了农民上访抗争的特定侧面,不同程度嵌入到了抗争政治的分析话语之中。正如有学者所言,信访研究的基本议题系于社会、国家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调整三个主题[12]。可以看出,这些主题更多沿袭的是西方“法律统治”或者“底层政治”的话语体系,某种意义上缺乏对农民上访的主体性关怀和本土性关照。结合农民“伸冤”这一上访的本土性话语和相关行动策略,进而提出农民上访的“伸冤型”分析框架,无疑是审视农民上访的一种本土化径路。农民上访伸冤行动更多时候遵从的是私人道德的逻辑并游离在制度的边缘,容易造成冤情下沉和底层冤化。
  一、身份的再造:从上访者到伸冤人
  伸冤在中国历史文化中渊源流传,是有深层文化基因的。人们采取的伸冤手段和经历的过程都好似有一个内在的“昏官-清官-圆满”模型[13]。在古代,鸣鼓伸冤仍然是在“诉讼”的法律体系中,而当代中国农民的上访伸冤已然是一种非法律救济行为。更多时候,在上访的农民看来,诉讼往往不如上访管用。
  在我无处去伸冤的情况下,我只有将我的冤情,我所受到的遭遇写下,向您们去叙诉,以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还我一个应该有的自由与安全!——任建才的《控告状》[14] 得益于于建嵘教授的帮助,笔者在田野调查过程中,亲自见到并访谈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基于100例上访劳教案的分析》此书中收集上访案例中所涉及的上访者,部分案例材料也来自于笔者的整理,后文不再另行标注。文中人名已经学术化处理,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当前,像任建才这种有冤伸、有状告的乡村上访群体广泛存在,是对乡村社会治理风险的一种时代注脚[15]。通常,农民上访者都宣称自己有特殊的冤情,并把自己称为冤民。在牵涉到政府权力僭越的各种纠纷中,农民主动寻求一种有别于法律诉讼、行政裁决以及正规化信访机制的纠纷解决之道,从而创新性地实现了从上访者到伸冤人的身份转变。用“冤民”来指称上访者不是笔者的臆断,而是诸多农民上访者自发的一种自我表达方式,或者说一种身份发明。
  赵 伦:上访治理:农民抗争的“伸冤模式”解析
  这种身份发明缘起于特定的“冤势结构”。“冤”作为一种特定社会情境的结构关系,总是意味着高位的施加于低位的、有权的施加于无权的、主导者施加于附庸对象的一种偏离事实和有失公允的行为和结果。本质上讲,冤情的产生是在一种不均衡三角结构中由某种“冤势”所导致的。冤势是一个由施冤者、受冤者、裁冤者构成的不等边三角形,一边是居于相对高位的施冤者对受冤者的“造冤”,一边是受冤者向地位更高的裁冤者的“诉冤”,一边是裁冤者通过一定的化解机制和平衡规则,还受冤者以清白,在施冤者与受冤者间达成新的平衡也就是“解冤”,这构成一个冤情循环化解机制。一旦化解努力不能生效,受冤者有可能向更高层级的裁冤者申诉,就将进入新的纠纷化解循环。一个新的纠纷化解循环,往往意味着纠纷的类型、争执的强度、牵涉的主体、介入的权威等在原有基础上都可能会出现较大改变,对抗性会逐步上升。
  这种身份发明缘起于特定的“表达需要”。指称分类背后隐含着不同主体对农民上访者的身份判断和价值立场。在官方的正规书面表达中(如司法判决书、劳动教养书),使用较多的是“上访人”或“信访人”;上访者自身在各种陈述表达中(如起诉状、控告状)的自称多是“公民”“子民”“冤民”;在学者的各种表述中更倾向于用“弱势群体”“利益关联者”“草根行动者”等。三方不同的指代中各有门道,官方强调的是个体化的“行为人”,具有显著的法律引申意义;而上访群体则是有目的性的混乱身份,在法律人、政治人、社会人不同的身份中变换;而学界更多是坚持价值中立,把关注焦点放在群体利益、城乡身份等社会事实上。部分上访者通过冤民身份和伸冤行为的不断发明和再创造,冲击着国家既定制度的重重封锁。上访群体通过启用冤帽、冤衣、冤状等隐含有特定文化表征的典型事物,在与政府和社会大众的互动过程中,较好达成了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和伦理情感的释放。
  这种身份发明缘起于特定的“制度抑制”与“文化张力”。对上访者而言,抗争表达方式可以从两个基本维度来归纳:一个是制度的维度,政治属性十分明显,这是一种规范化、科层化、显性化的表达,它强调权力表达的合法性机理;一个是文化的维度,社会属性十分明显,它是一种日常性、习惯性、内隐性的表达。由于我国信访制度建设及其更宏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核心的压力型维稳体制被过度强化,上访者享有的表达空间被大幅压缩,导致制度性表达渠道严重不畅。在此情况下,农民的表达途径就更加倚重文化层面,运用各种文化的符号和表征方式来强调他们的既有权力和正当利益,依靠普遍的道德认知、文化共识和社会同情来给政府施压。冤民身份正是这种文化表达的极佳依附载体,冤帽、冤衣、冤状等意涵丰富的文化表达样态,作为一种乡土性资源,農民既能够较好的掌握和启用,又能结合斗争变化进行创造性转化。
  从上访者到伸冤人的身份再造与表达转变,一方面反映出随着乡村私人表达空间和自由度的拓展,上访农民正试图能动性地建构起一种消解国家与政府权威的话语网络和有别于现代法律语言的叙事体系,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在制度表达渠道不畅的约束下,农民身份定位和行动逻辑存在一种文化层面的混同结构。
  二、抗争的套路:拟家庭化情境斗争
  冤民身份一旦形成,上访者的伸冤程式和抗争行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救济,而是形成了一种农民与国家代理人“打交道”的本土化互动方式。伸冤已经被塑造成为一种救济的乡土机制,在这种乡土机制中,国家与作为冤民的上访者既存在结构性的分立关系,又处于相互依存的特定状态。国家政权标榜的“为民做主”宣誓,暗含有为人民提供“鸣冤叫屈”“哭诉”“陈情”“请愿”的场所、途径方式以及机会的可能[16]。对上访的冤民而言,国家及其官员既是施冤者又是解冤者,既是对抗者又是倾听者,这些都被延展性强的传统“青天”伦理和愿景所涵盖,并被冤民建构起一种拟家庭化的官民关系。在冤民看来,上访伸冤,更多时候类似于家庭纠纷中势单力弱者向“官父母”投诉。所以,上访伸冤虽有民告官的诉讼特征,但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自降身份与地位的“诉苦”[17] 。
  上访者伸冤“诉苦”的过程不是纯粹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救济过程。总体来看,冤民各种看似十分“怪诞”“无礼”或“违法”的行为背后,确有一套固定的仪式性的冤情行为模式。这种诉冤行为模式好比栩栩如生的表演剧本,犹如生活中女人对付男人或子女对付父母的常用伎俩,可以概括为“一哭、二闹、三上吊”三部曲。“哭、闹、上吊”并不是冤民在上访过程中真正会按部就班完成的具体行为,而是一种象征性的与演化性的诉冤发展过程,伴随这个过程的常常是政府话语里的“缠访”与“闹访”状态。“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伸冤策略,持续推动着诉冤向纵深和高阶发展。同时,许多上访人员都相信一个行动逻辑,那就是“地方政府怕什么,他们就偏要做什么”[18]。
  “人无悲伤不落泪,人无难处不上访”。哭,是伸冤过程中最常见的表达方式,女性上访者会频繁做出“哭冤”行为。哭是一种感情诉说的方式,它要展现的是哭诉主体的凄惨状态,通过眼泪这种感情要素可以博得其他主体的情感共鸣。哭诉这种行为通常会发生在冤情表达的初期,并且对冤民自身和其他主体没有多少伤害。冤民在政府官员面前哭诉,更多的是展现了冤民的臣民性格,他们希冀获得“父母官”在情理上的关照与同情。受“男儿有泪不轻弹”与“男儿流血不流泪”等文化限制,男性“哭冤”较少。女性在哭冤过程中付出的行为成本基本上都是即兴的感情支出(或感情宣泄),而不会对人格尊严和人身健康造成伤害。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闹,对冤民而言,是比哭更递进一步的冤情表达方式。闹,通常都会被政府冠以“扰乱社会秩序”等定性,而冤民的闹在主观上不完全是要“闹事”,而是要“闹出个名堂”或“闹出点动静来”,是要把他们认为的被各级官员捂起来的事情给捅出去。参与“闹”事的人都具有某种拟公民意识,他们常常以中央的政策和法规作为武器,去和政府讲理,去质询政府违法悖理的行为,“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的意味较浓。尤其是在压力型体制下,“闹事”成为了上访冤民与地方官员讨价还价的博弈资本。闹的过程中,民众总是会选择恰当“情景”,把握好特定“分寸”,在一定的场合和时点上对官员施压,冤民总是以不把事情闹得自己“脱不了手”作为基本准则。
  与哭和闹相比,上吊式抗争行为的性质上就有一个重大的转变,上吊式行为的做出直接是以某种损害为代价的。上吊,并不是说冤民自己去上吊,而是指冤民会爆发出特定的伤害行为,可能是针对自身,也可能是针对他人,往往采取“以死相逼”的上吊式策略。上访人邹学通就多次因土地补偿问题“自杀”未遂:
  本人被迫踏上了上访漫漫长路,现已七年有余,雖经本人五次自杀未成,奔波省市国家机关多年,问题至今未得到彻底公正解决。2002年8月7日,(被控告人)对本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关押长达8天之久,后本人为争取人权、自由被迫绝食8天,并因遭受毒打被迫撞墙自杀的强烈抗议下,才勉强将本人送往J市第五医院抢救。
  不管邹学通死过多少次,但她都没有真正去死的主观意愿,“死”对她而言只是一种策略,通过这种策略可以把地方政府和官员置于“不义”的境地。这种“以死相逼”的策略一旦使用不当,对当事人造成的后果将会是极其严重和惨痛的。地方政府面对冤民“以死相抗”的各种威胁,有时会选择同情并予以安抚,但也可能把冤民视为刁民来处理。现实中,这两种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都不是很好,前者可能造成“威胁”的持续,后则可能加深仇恨、形成死结。冤民陷入“死给你看”的上吊抗争状态后,理性的诉求会转向非理性的报复,他们采取的极端行为将对自身和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这种伸冤状态的出现,对社会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长久不能得到解决就会累积形成巨大的社会风险。
  把冤民伸冤的行为程式归纳为“一哭二闹三上吊”,一则是因为哭、闹、上吊等类似行为在冤民的行为模式中惯常性存在,体现了伸冤行为演化的一般规律,或者说是农民抗争的一种可循“套路”[19],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二则因为哭、闹、上吊行为依托的行为环境、体现出的抗争策略、产生的关联后果和付出的行为成本等存在明显的层次性、差异性,是对上访者伸冤行为较好的类型化描述。冤民有意无意按照一种拟家庭关系与政府互动,并利用政府“爱民如子”“执政为民”的政治承诺来强化政府的道德与责任。冤民运用他们熟悉的道德话语来表达他们的冤情和私人诉求,以家庭伦理式的私人道德逻辑支配和控制自身的行为与话语,运用多种抗争的策略与政府官员进行“纠缠”或者“缠斗”。
  三、伸冤的智慧:边缘化策略的使用
  要想研究中国的农民社会,应该看中国民间的文化和民间的宗教[20]。事实上,农民选择伸冤对象与生活世界中求拜神佛有许多相通之处,农民选择诉冤对象的要义也是“能管事”“会显灵”。面对诉冤的青天,上访冤民通常会实施一种既带祈求又带威胁的边缘化抗争策略。
  (一)道德语言的双重逻辑
  伸冤上访的农民会想方设法占据道德的至高点。传统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有着非常强烈的道德色彩或者品格[21],伸冤上访农民的话语往往不注重技术的精确性,而更加强调道德的正当性。因而,上访者“诉冤”有着浓厚的道德色彩,也存在基本的道德逻辑或者说道德模型。一个是“官父民子”逻辑模型,“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上访者认为官员都是“为民做主”体察民情的父母官,不为民撑腰做主的官不是好官,不顾人民死活的官就是恶官。
  因与邻里发生四次打架事件,在公安机关处理后认为受到不公对待,胡常花姐妹开始上访。在2004年至2006年间,她们到中南海滞留或聚集“缠访”达39次之多。如胡常花所言,她上访是要去寻求中央领导的关心,让他们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的“子女”排忧解难:
  由于县公安局的助纣为虐行为,导致凶手有恃无恐的继续欺负我们一家妇女,母亲被打,姐妹连续被打,被诽谤,姐妹嫁不出去,兄弟娶媳妇不上门,毁了我们兄妹五人的青春,至今还未娶、嫁,使我们一家人在村里被冷嘲热讽,逐级上访喊冤,又得不到依法立案处理。使我们一家人无法在生我们,养我们的土地上生存……一家人的苦果也就此诞生,接踵而来的是一桩桩的不幸遭遇,正如我们祖先留下的一句名言。“墙倒众人推的结局……”!为此,我们兄妹五人只有把我们不幸遭遇哭诉给中央,希望您们在为建设祖国繁荣昌盛,日理万机的黄金时间里,抽出一点点黄金时间,设身处地地为您的子女排忧解难。使您们的子民不再受有权人的压迫,和全国人民一同共建繁荣昌盛的祖国,不再受蹂躏。
  具状人:胡常花 胡常兰 泣血陈词
  在胡常花姐妹看来,中央领导事再多人再忙,还是应该抽出“黄金时间”来关心子民,并为子民的冤屈排忧解难。这与其说是在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访,倒不如说是在按照老百姓自己认定的“父母官”之理在祈盼在诉苦。在胡常花的陈词中,我们很少看到有多少言辞在法律上辩解,除了一口认定地方公安“助纣为虐”的行为,更多是在叙述自己一家人怎样遭遇“墙倒众人推”的悲剧。总之,对于家庭悲情的渲染要远多于对法理公平的强调,而这种失衡的表达凸显的就是伸冤上访农民所看重的道德话语,在这种道德话语中“父母官爱子民”的道德内涵就得到了强化。
  另一个道德逻辑是受现代启蒙影响的“民父官子”逻辑。在上访伸冤的农民看来,老百姓是国家的主人,而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他们应该对得起自己的养身父母——人民或老百姓。上访者衡量自身行为和官员行为正当与否,通常是混合运用这两个颠倒的“官民父子”逻辑,有意造成一种表达的“语言混乱”[22],以求达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目的。农民伸冤上访大打道德牌,道德话语成为支撑上访者采取行动的坚实理由。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和权力变异,他们通过诉诸各种传统的或现代的道德逻辑并创造新的道德话语,从而为自我的伸冤构建起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以此来弥补自身在法律资源启动上的不足,以及部分行为合法性的欠缺。   (二)法律责任的伦理消解
  伸冤上访农民会尽力把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化伪装并试图抵制法律的制裁。宪法刑法,大法小法,国内法国际法,都任他们自由选择,他们常说的一句话是“共产党自己制定的法,共产党的干部应该遵守与执行”。其实,不管上访群体把法律推得多么靠前,举得多么高,他们真正懂法的却少之又少,他们运用的法,或多或少都存在自我理解的偏差。守法在他们心里也并非是一个铁律,为了达到自我的目的也是可以枉顾法律约束的。在他们看来,法是不能坑害老百姓的,要是“法”损害了作为老百姓之一的“我”的利益,“我”就可以不守法。可以说,上访者铺天盖地引用“法律”背后,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众多行为,都不完全是受法律精神的指引,而更多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策略性选择。
  一旦法律对自己不利,他们就会把法律进行泛道德化处理,用私人性道德来解构公共性法律,这种现象在伸冤上访农民的各种表述中很常见。例如,虽然我犯了法,但国家你还是不应该抓我,因为我还有重要的人伦道德责任要去承担,供养老人,哺育儿女,总之人伦之事可以抵挡对我的法律制裁。因为在伸冤上访农民看来,我是一个有家庭牵连的人,而不是法律上的那个独立承担责任的人。面对法律,伸冤上访农民都有一套开脱“策略”和“道理”说教:
  我在劳动教养这段时间,我的儿子没有人照顾,他现在生活根本无法自理,我这段时间又老头疼眼花,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在里面又不能劳动,在思想上,我也想了许多,我出去之后,我会回家好好过日子,不再给领导们添麻烦了,希望尊敬的领导对于我的事情能够重新决定,撤销劳教决定书。——杨兰萍的悔过
  在劳动教养期间,杨兰萍称她的儿子生活无法自理且没有人照顾,加之她自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在思想上有所悔悟之后,她想回归家庭,而不再给领导添麻烦。她的这些悔过是要换取经过法律认定的劳动教养的撤销,是要与执行法律的领导们做一笔交易。把上访说成是给领导“添麻烦”,既可能出于认识中的无意之举,更可能是伸冤上访农民对付官员的有意为之。同样,这些陈述都会对政府形成一种政治和人性双重意义上的“要挟”,下面的案例就有力地說明了这点:
  望请您站在党的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高度,为我两个接受党教育的念书的孩子考虑(一个是马上进入高中学习的新生,刚满14岁,一个是进大学快念完一年级的学生),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决定!——周翔荣的望请
  周翔荣希望有关领导站在党坚持的“以人为本”与“司法为民”的政治高度,更加人性化地考虑他的情况——两个孩子要上学接受党的教育,来依法及时给予相关处理。这种把政治与人性相结合的请愿话语,给地方政府设置了一个要么 “没有政治觉悟”要么“缺少人性关怀”的两难陷阱,让官员在话语中丧失主动性。而有时,伸冤上访农民会直接以某种人伦责任来“威胁”政府:
  由于我被江西G县检察院搞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尚有一个未成年的男孩无职业,无生活能力,无经济来源,无人维持他的生活,要求立刻释放我,以抚养照顾小孩生活。——胡叙华的要求
  胡叙华提出“立刻释放”的要求,最直接、最核心的支撑不是法理,而是“照顾小孩”的人情人伦。这些都是伸冤上访农民理解国家“以人为本”政治承诺的智慧之处。他们常常有意忽略“我是一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人”的事实,更多强调“我是家庭里负有伦理责任的一员”。或许他们不是“有意”忽略,又或许他们在骨子里就认为“我”更多是一个有家庭牵连的人,而不是纯粹的“法律人”。
  (三)个体事件的公共曝光
  伸冤上访农民常常企图以公共舆论和“众人之怒”来威慑官员。1997年河南省的李燕琴(时年27岁)自筹资金经销啤酒生意,因与小商贩发生资金往来冲突,后上诉到X县法院,后来李燕琴认为法院拒不执行有效判决而造成八年积案。李燕琴控告X县法院在上级机关的压力下“报复陷害,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给控告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为此,2004年至2006年,李燕琴在北京市中南海非上访地区上访188次,在北京东郊民巷17号驻地非法上访6次。在控告状中,李燕琴指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媒体曝光:
  控告人如昔日“杨三姐告状”,又如似昔日“窦娥冤”。呈请中央首长派员督查组,去实地调研,并配合中央级新闻媒体,实地采访,曝光!严惩被告腐败渎职犯,为草民平冤!叩呈中央首长!
  李燕琴为什么会有这么强的“曝光”意识呢?因为,作为一个“久经历练”的长期伸冤上访者,她知道当官的就怕曝光。在一个强调民意民心的社会里,谁要是犯了众怒,谁就有遭受“处理”的危险。在伸冤上访农民看来,地方官员对其所作所为是惧怕“见光”的,正如伸冤上访农民所言,“只有把事情给‘捅出去’了,官员才会来给你处理”。正是认准了这个理,上访人在见不到中央领导的时候,最想见的就是中央级的大记者。
  伸冤上访农民不仅想利用国内舆论,而且会想到去“告洋状”利用国外的舆论,以“家丑外扬”的方式给地方官员造成更大的舆论压力。到外国大使馆、联合国驻华人权机构等“洋政府”去递交上访材料,他们称之为“告洋状”。伸冤上访农民去“洋政府”告状,心里想的是要让政府感觉到在“丢国格”。在老百姓看来,中央政府是丢不起国格的,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伸冤上访农民认为去“告洋状”是可以给地方政府施加更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来逼迫政府关注和解决他们的问题。这里的“告洋状”实质上是一种舆论施压策略,伸冤上访农民都知道“洋人”不会出来帮助他们,他们是做出来给自己的政府看的。事实上,“家丑不能外扬”在政府那里也适用,所以各种“洋政府”住地也是重点非法上访区域。
  伸冤上访的农民显然没有把公共舆论监督看成是文明民主社会的“无冕之王”,他们心里嘀咕的仅是“只要是当官怕的,那就是有用的”。所以,当官的怕上级领导,他们就千方百计地去找大领导,当官的怕曝光,他们就找各路记者,并通过互联网来扩大影响。一旦媒体聚焦到他们身上,伸冤上访者就会采用表演型抗争策略[23],情绪性地把基层政府和官员进行污名化控诉。但他们都不会忘了一个重要的表态,“我是拥护共产党领导的,我是相信中央的”。   现实中,农民伸冤上访不论施行哪种策略和抗争套路,都会付出必要的成本。所以,选择最灵验的路径就是一种真正的“生存性智慧”[24]。上访者心中信奉的青天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是能管事的或能帮上忙的,所以他们才要千方百计地向中央和较高层级的地方官员伸冤,大官高官就是他们期望中的清官和父母官。伸冤上访者认为,共产党是伟大正确的,而中央领导就是共产党的具体化身,他们对层级较低的“官老爷”有威慑力,上访就是为了求见无私的中央“大神”压制地方作乱的“小鬼”。所以,不管是用混同的道德逻辑来责难官员,还是引用法律为自己立威进而又借用人伦之理来消解法律为自己解围,不管是用公众舆论的压力来逼迫恐吓地方官员,还是请“洋政府”来评理和主持公道以使官员和政府“丢脸”,伸冤上访农民采用的都是软硬兼施、两面手法的边缘化策略。在上访“拉锯战”中,伸冤上访农民和基层官员表面上都在采用各种合符道义和法律的行为,背后妥协中却常常隐含着一种变了味的“以利益换稳定”的交易。
  四、“解冤”的达成:基层的妥协及其隐患 农民上访有多重诉求,伸冤表达有多种方式。可以说,农民伸冤上访的身份再造、行为套路和抗争策略共同构成了一幅冤民上访的完整图景。各种伸冤表达,要求政府给予必要的回应,并在回应过程中解决问题,形成一个“解冤”循环。
  伸冤上访农民善于启用文化资源和身体抗争作为表达工具来制造公共事件,把私人诉求和行为公共化,实现私人冤情向公共事件的表达转化。对此,基层政府和官员“明面上”必须做出合符公共价值和社会共识的回应。但事实上,基层政府在回应伸冤公共事件上是很无力也是很无奈的,面对“稳定压倒一切”的压力型政治体制和“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发展政治意识形态的双重约束,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与提高行政效率,地方政府的公权回应机制“私下里”就转变成了直接性的利益回应机制。基层政府通常会以一个家长式的姿态,并以“公事私办”的方式来满足伸冤上访者提出的大部分诉求,暂时性地对上访者进行“招安息访”,一种另类的和解随即达成。这种基层政府的妥协实质上是一个去公共化、弱法治化的利益赎买型回应过程,直接目的就是要暂时快速消除公共事件的影响,而不是寻求对信访所隐含的官民纠纷深层次矛盾的彻底解决。
  从实践来看,利益赎买型回应交换得来的息访安抚效果往往并不能保持长久,但由于对基层官员而言,能在自己的任期内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摁平问题”的做法得到了基层政治系统的默认。以利益作为交换的基础,与上访纠纷中的伸冤者达成某种“私了化”妥协,同时再借用“维护稳定大局”“兼顾弱势群体”“调节内部矛盾”等政治意识形态进行合法化伪装,对具体负责的基层官员而言,这样做是在既定制度框架内经济可行的路径选择,但对整个政府系统而言却会带来更加恶化的后果:政府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合法性会遭受严重的污名化。这种“私了化”的博弈过程,使得制度回应转向了个体回应,正当权利回应转向了利益多少回应,公共回应转向了私人回应,基层治理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权力变异,进一步增加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会造成更多的官民纠纷和社会冤情,导致政府的合法性严重流失而污名持续固化,乡村有效治理的基层政治生态无法顺利形成,最终也不利于乡村振兴的全面实现。
  (此文写作期间获益于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赵旭东教授的教诲指正,谨表谢意。若有疏漏,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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