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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WTO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等成员方诉中国稀土钨钼产品出口措施案(简称“稀土案”)专家组报告。
该报告认为,中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限制上述产品出口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应予修正以使其符合WTO相关规则。对此,中方表示遗憾并已于近日决定就该专家组报告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WTO专家组肯定我保护环境和资源,但未认可我限制出口措施。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全球对稀土的需求和消耗量快速增长。稀土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由于多年来的大量、无序开采,中国的稀土资源已濒临用竭。另一方面,稀土生产、加工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其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可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稀土出口无疑有助于遏制中国稀土开采的势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目标。
许多人不理解,就是这样一个非常正当的措施为何没能得到WTO专家组认可,反而判中方败诉?有人不禁要问,难道中国政府必须牺牲本国资源和环境维持向发达国家的大量出口吗?这对中国而言公平吗?
实际上,只要通读专家组报告,就不难发现,WTO专家组并未认定中国政府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的目的是错误的,不仅如此,专家组对中方为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的初衷予以肯定,认为这不仅符合WTO奉行的可持续发展宗旨,也是中国拥有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遗憾的是,专家组认为,中方采取的一些限制出口措施并未达到上述目的,对中方提出的一些合理证据和观点未予采信。特别是在出口税措施上,尽管有一名专家组成员支持中方观点,但最终专家组还是认为中方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国采取的出口税抗辩。
按照WTO规定,上诉机构仅对上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因此,法律规则的运用能力、解释能力对上诉能否成功至关重要。目前看来,对于上诉最终结果来说,希望与忧虑并存。
一方面,在出口税问题上,一名专家组成员以及俄罗斯、巴西、阿根廷等成员方对中国相关立场的支持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在案件审理中,该名专家认为,从WTO协定的完整性以及整体解释的角度出发,中方应同WTO成员方一道在出口税问题上享有GATT第20条赋予的“一般例外”权利,该条款允许成员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为保护环境及可用竭资源、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而违反WTO规则。
在WTO已裁决的中国原材料案中,WTO专家组仅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3条出口税条款,未援引GATT1994就认定中方无权在出口税问题上主张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赋予的权利,这对中国等WTO新成员来说显然不公平。为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际法专家、学者一直利用各种场合、积极运用国际法理论和WTO规则据理力争。此次赢得一名专家以及几个重要WTO成员方的支持,可谓取得了重要进展。
有专家称,可以想见,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美、欧、日之间上诉过程中势必还会有一场恶战,我们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争取WTO上诉机构能改变以前所持的立场,转而支持中方在出口税方面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权利。
此外,对专家组无视中方提交的某些证据以及为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所做的努力,特别是认为中国政府对稀土等采取的数量限制、许可证等出口限制措施与WTO规则的观点,我们应当进一步对上诉机构做出解释和抗辩,有业内人士称。
“当然,从WTO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裁决的可能性并不很大,这也是我们对上诉结果的隐忧。”该人士表示。
(综编自《经济参考报》)
相关链接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
稀土案折射中国与世界的“远”与“近”作为新晋全球第一贸易大国,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是,作为一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组织13年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贸易舞台的游戏规则,我国还未谙熟到游刃有余的地步。
建立战略资源管理体制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表示,中国在稀土方面存在制度出台不够周全等问题,需进一步改革。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应树立积极形象,对维护国际规则、承担国际责任保持清醒认识,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当前我国亟待建立一个基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的稀土等“战略资源管理体制”,而这必须是一个与国际规则,主要是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的制度。
金柏松对“战略资源管理体制”做了进一步解释。他说,这是一套包括出口管制,战略资源封存,企业集中化开采、冶炼、提纯,高科技材料开发与产业制造,建立销售市场秩序,建立全球市场交易中心,以人民币标价,实行24小时现货与期货交易,履行最高行政审批程序,区别对待国际合作伙伴的等级制度。建立和完善这套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和利用好我国宝贵的资源,发展国内高科技材料工业,为我国军民重要产业未来发展留有一定余地,还可以与美、日、歐等建立对等、灵活、有区分的合作关系。
中国贸易的“远”与“近”
喧嚣多时的稀土诉讼案,以中国的败诉暂告一段落。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巧合的是,3个月前我国刚以2013年4.16万亿美元货物进出口总额的成绩荣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的桂冠。一喜一悲之间,窥见中国在贸易领域与世界舞台的“近”与“远”。
在金柏松看来,稀土被广泛用于激光、太阳能发电、电动汽车、智能手机、武器等产品制造。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提炼、加工、出口国。我国理所当然地应该坚守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坚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世贸组织有安全例外原则,美国据此主导签署瓦森纳公约,参与国公开对中国实行出口管制,明确禁止对中国出口。我国理所当然也可以据此对履行瓦森纳公约的国家,如美、日等国实行出口管制制度。“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完善此项制度。再如美国可以实行战略封存,我国理所当然也可以对战略资源实行战略封存。”金柏松称。
对于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交叉上诉,金柏松分析认为,中方申请二审,不排除二审在结论上有一些调整。
“出牌”需遵守国际规则
金柏松强调,国内稀土行业需要明确三项原则,按照国际规则来“出牌”。
一是明确资源所有权。国外所有矿产资源都为私人所有,所有权明晰。但是,我国的资源所有权不明晰,应该明确资源持有者的所有权和开采权以及自由经营权,积极落实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的贸易投资的自由原则。
二是战略资源封存。应学会按照国际规则办事。美国目前没有对稀土出口征税,我们也不宜对稀土出口征税,美国实行战略封存,我们也可实行战略封存。
三是安全原则。国际上有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概念。世界贸易组织认为,安全原则是例外的。这一原则对于中国也是适用的。我国应设立法案,鉴于国防安全,对军民两用物品实行出口管制。凡是有可能用于军事的资源、技术出口,包括有些可以用于军事的稀土,我国可以理直气壮地禁止出口。
金柏松称,世界上稀土贸易80%-90%依靠中国,因此,我国应积极争取稀土交易话语权。他还建议,第一,将稀土资源通过公平交易,集中于少数企业;第二,在交易所上市,实行现货、期货24小时交易,为世界自由贸易发展作贡献;第三,还可以考虑用人民币标价,促进人民币跨境交易。
“然而,实现稀土等战略资源交易的国际话语权,需要制定一整套配套方案,而这并非易事。”金柏松如是说。
该报告认为,中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限制上述产品出口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应予修正以使其符合WTO相关规则。对此,中方表示遗憾并已于近日决定就该专家组报告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WTO专家组肯定我保护环境和资源,但未认可我限制出口措施。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全球对稀土的需求和消耗量快速增长。稀土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由于多年来的大量、无序开采,中国的稀土资源已濒临用竭。另一方面,稀土生产、加工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其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可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稀土出口无疑有助于遏制中国稀土开采的势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目标。
许多人不理解,就是这样一个非常正当的措施为何没能得到WTO专家组认可,反而判中方败诉?有人不禁要问,难道中国政府必须牺牲本国资源和环境维持向发达国家的大量出口吗?这对中国而言公平吗?
实际上,只要通读专家组报告,就不难发现,WTO专家组并未认定中国政府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的目的是错误的,不仅如此,专家组对中方为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的初衷予以肯定,认为这不仅符合WTO奉行的可持续发展宗旨,也是中国拥有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遗憾的是,专家组认为,中方采取的一些限制出口措施并未达到上述目的,对中方提出的一些合理证据和观点未予采信。特别是在出口税措施上,尽管有一名专家组成员支持中方观点,但最终专家组还是认为中方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国采取的出口税抗辩。
按照WTO规定,上诉机构仅对上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因此,法律规则的运用能力、解释能力对上诉能否成功至关重要。目前看来,对于上诉最终结果来说,希望与忧虑并存。
一方面,在出口税问题上,一名专家组成员以及俄罗斯、巴西、阿根廷等成员方对中国相关立场的支持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在案件审理中,该名专家认为,从WTO协定的完整性以及整体解释的角度出发,中方应同WTO成员方一道在出口税问题上享有GATT第20条赋予的“一般例外”权利,该条款允许成员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为保护环境及可用竭资源、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而违反WTO规则。
在WTO已裁决的中国原材料案中,WTO专家组仅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3条出口税条款,未援引GATT1994就认定中方无权在出口税问题上主张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赋予的权利,这对中国等WTO新成员来说显然不公平。为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际法专家、学者一直利用各种场合、积极运用国际法理论和WTO规则据理力争。此次赢得一名专家以及几个重要WTO成员方的支持,可谓取得了重要进展。
有专家称,可以想见,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美、欧、日之间上诉过程中势必还会有一场恶战,我们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争取WTO上诉机构能改变以前所持的立场,转而支持中方在出口税方面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权利。
此外,对专家组无视中方提交的某些证据以及为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所做的努力,特别是认为中国政府对稀土等采取的数量限制、许可证等出口限制措施与WTO规则的观点,我们应当进一步对上诉机构做出解释和抗辩,有业内人士称。
“当然,从WTO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裁决的可能性并不很大,这也是我们对上诉结果的隐忧。”该人士表示。
(综编自《经济参考报》)
相关链接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
稀土案折射中国与世界的“远”与“近”作为新晋全球第一贸易大国,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是,作为一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组织13年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贸易舞台的游戏规则,我国还未谙熟到游刃有余的地步。
建立战略资源管理体制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表示,中国在稀土方面存在制度出台不够周全等问题,需进一步改革。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应树立积极形象,对维护国际规则、承担国际责任保持清醒认识,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当前我国亟待建立一个基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的稀土等“战略资源管理体制”,而这必须是一个与国际规则,主要是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的制度。
金柏松对“战略资源管理体制”做了进一步解释。他说,这是一套包括出口管制,战略资源封存,企业集中化开采、冶炼、提纯,高科技材料开发与产业制造,建立销售市场秩序,建立全球市场交易中心,以人民币标价,实行24小时现货与期货交易,履行最高行政审批程序,区别对待国际合作伙伴的等级制度。建立和完善这套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和利用好我国宝贵的资源,发展国内高科技材料工业,为我国军民重要产业未来发展留有一定余地,还可以与美、日、歐等建立对等、灵活、有区分的合作关系。
中国贸易的“远”与“近”
喧嚣多时的稀土诉讼案,以中国的败诉暂告一段落。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巧合的是,3个月前我国刚以2013年4.16万亿美元货物进出口总额的成绩荣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的桂冠。一喜一悲之间,窥见中国在贸易领域与世界舞台的“近”与“远”。
在金柏松看来,稀土被广泛用于激光、太阳能发电、电动汽车、智能手机、武器等产品制造。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提炼、加工、出口国。我国理所当然地应该坚守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坚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世贸组织有安全例外原则,美国据此主导签署瓦森纳公约,参与国公开对中国实行出口管制,明确禁止对中国出口。我国理所当然也可以据此对履行瓦森纳公约的国家,如美、日等国实行出口管制制度。“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完善此项制度。再如美国可以实行战略封存,我国理所当然也可以对战略资源实行战略封存。”金柏松称。
对于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交叉上诉,金柏松分析认为,中方申请二审,不排除二审在结论上有一些调整。
“出牌”需遵守国际规则
金柏松强调,国内稀土行业需要明确三项原则,按照国际规则来“出牌”。
一是明确资源所有权。国外所有矿产资源都为私人所有,所有权明晰。但是,我国的资源所有权不明晰,应该明确资源持有者的所有权和开采权以及自由经营权,积极落实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的贸易投资的自由原则。
二是战略资源封存。应学会按照国际规则办事。美国目前没有对稀土出口征税,我们也不宜对稀土出口征税,美国实行战略封存,我们也可实行战略封存。
三是安全原则。国际上有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概念。世界贸易组织认为,安全原则是例外的。这一原则对于中国也是适用的。我国应设立法案,鉴于国防安全,对军民两用物品实行出口管制。凡是有可能用于军事的资源、技术出口,包括有些可以用于军事的稀土,我国可以理直气壮地禁止出口。
金柏松称,世界上稀土贸易80%-90%依靠中国,因此,我国应积极争取稀土交易话语权。他还建议,第一,将稀土资源通过公平交易,集中于少数企业;第二,在交易所上市,实行现货、期货24小时交易,为世界自由贸易发展作贡献;第三,还可以考虑用人民币标价,促进人民币跨境交易。
“然而,实现稀土等战略资源交易的国际话语权,需要制定一整套配套方案,而这并非易事。”金柏松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