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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是为公司的最终成立而存在的过渡性组织.为设立公司之必要,法律承认设立中公司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而这些能力的行使,需要合适的代表,在设立的不同阶段,其代表不同:自订立发起人协议至公司董事会产生之前阶段,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是发起人合伙;而在董事会成立后至办理公司登记前的阶段,设立中公司的代表应是公司的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