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化条例提请审议 泄个人信息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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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日提请审议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对单位最高拟罚10万,对个人最高拟罚3万。此前,刑法修正案(七)也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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