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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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施行取得阶段性的进展.这一制度当前主要存在法律直接赋权不明确、赔偿金对公益损害量覆盖不足、检察有限处分原则与制度价值存在分歧、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缺失及赔偿金使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明确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完善公益损害量识别机制、构建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构建赔偿金计算标准体系和管理使用机制的路径并予以规范,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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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宁 5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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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施行取得阶段性的进展.这一制度当前主要存在法律直接赋权不明确、赔偿金对公益损害量覆盖不足、检察有限处分原则与制度价值存在分歧、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缺失及赔偿金使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明确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完善公益损害量识别机制、构建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构建赔偿金计算标准体系和管理使用机制的路径并予以规范,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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