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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纠纷案件的讨论会上,经常有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百思不得其解,正应了纳兰容若的那句词——“当时只道是寻常”。容若用这句令人心碎的词句怀念发妻,笔者却借来此处谈冷冰冰的专利纠纷,实有不敬之嫌,然非此句怎能表达权利要求在企业竞争中不可忽视的地位?非此句又怎能表达权利要求这把双刃剑带给疏忽者的心痛?
从几时起,专利纠纷的增长速度如雨后春笋?从几时起,我们才发现权利要求这个看似只言片语、实则处处暗藏杀机的利剑早已为人所用,深藏在你我身边?又从几时起,我们才想起应该好好珍惜这把利剑,应该认真驾驭这把利剑并以之作为在市场竞争中的立身之本、守身之器?
细细数来,权利要求来到中国也不过23年。23年的时间对于一项法律制度而言实在是太年轻了。然而在法律面前,尤其是在世界专利制度趋向一体化的今天,因它的年轻带给我们的陌生却是不能被谅解的。因为专利权作为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企业生存重要的经营资源之一,正是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为自己赢得一方暂可独居的天地。同时也正是因为权利要求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既可以成为权利人赢得竞争优势的武器,也可能为竞争对手提供改变命运的机会。
权利要求书作为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必要材料,划定了专利最初的保护范围,虽在后续的实质审查阶段以及可能的无效宣告阶段,申请人还有修改的机会,但都以不超过原始提交文件的记载为限。所以权利要求的撰写是十分重要的开端,对撰写者来讲更是一项十分专业、又极具难度的工程,既要求撰写人理解本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知识,还要知晓本领域相关专利保护范围,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更要清醒地认识申请专利可能申请到的最大保护范围,以及授权后可能的稳定性,然后才能动手提炼最简洁、清晰的语言,以此完成撰写一份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只是专利战争的开端,每当战斗打响,都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进入专利无效宣告阶段。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在先原则,也决定了被控侵权人必然要利用无效宣告请求这一机会,为自己赢取时机。所以,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意味着将同时存在两个战场:一个是作为母体的侵权诉讼战场,另一个是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有效为核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随后可能会继续进行的行政诉讼战场。在后一个战场中,权利要求是否有效不仅仅在于涉案专利技术是否满足专利权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还要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和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与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修改的质量。前一个战场中的关键问题是应对权利要求作出怎样的解释,这是能否赢得专利纠纷的关键,也是双方当事人拼尽全力要赢取的阵地。然而,中国的专利司法界现在还不太重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要求做出大相径庭的解释不在少数。事实上,无论是专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还是像我国这样专利制度起步较晚的国家,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都是专利纠纷中最难把握的,也往往是争讼双方分歧最大,法官最难做出决定的一步。相对权利要求的撰写而言,权利要求解释的难度更大,它不仅仅涉及专利技术本身,还因它将起到最终划清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作用,变得更加难以得出唯一结论。这往往让那些对权利要求不够重视、对权利要求解释不能合理驾驭的当事方在纠纷中过早地败下阵来。
从几时起,专利纠纷的增长速度如雨后春笋?从几时起,我们才发现权利要求这个看似只言片语、实则处处暗藏杀机的利剑早已为人所用,深藏在你我身边?又从几时起,我们才想起应该好好珍惜这把利剑,应该认真驾驭这把利剑并以之作为在市场竞争中的立身之本、守身之器?
细细数来,权利要求来到中国也不过23年。23年的时间对于一项法律制度而言实在是太年轻了。然而在法律面前,尤其是在世界专利制度趋向一体化的今天,因它的年轻带给我们的陌生却是不能被谅解的。因为专利权作为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企业生存重要的经营资源之一,正是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为自己赢得一方暂可独居的天地。同时也正是因为权利要求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既可以成为权利人赢得竞争优势的武器,也可能为竞争对手提供改变命运的机会。
权利要求书作为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必要材料,划定了专利最初的保护范围,虽在后续的实质审查阶段以及可能的无效宣告阶段,申请人还有修改的机会,但都以不超过原始提交文件的记载为限。所以权利要求的撰写是十分重要的开端,对撰写者来讲更是一项十分专业、又极具难度的工程,既要求撰写人理解本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知识,还要知晓本领域相关专利保护范围,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更要清醒地认识申请专利可能申请到的最大保护范围,以及授权后可能的稳定性,然后才能动手提炼最简洁、清晰的语言,以此完成撰写一份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只是专利战争的开端,每当战斗打响,都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进入专利无效宣告阶段。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在先原则,也决定了被控侵权人必然要利用无效宣告请求这一机会,为自己赢取时机。所以,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意味着将同时存在两个战场:一个是作为母体的侵权诉讼战场,另一个是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有效为核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随后可能会继续进行的行政诉讼战场。在后一个战场中,权利要求是否有效不仅仅在于涉案专利技术是否满足专利权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还要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和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与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修改的质量。前一个战场中的关键问题是应对权利要求作出怎样的解释,这是能否赢得专利纠纷的关键,也是双方当事人拼尽全力要赢取的阵地。然而,中国的专利司法界现在还不太重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要求做出大相径庭的解释不在少数。事实上,无论是专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还是像我国这样专利制度起步较晚的国家,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都是专利纠纷中最难把握的,也往往是争讼双方分歧最大,法官最难做出决定的一步。相对权利要求的撰写而言,权利要求解释的难度更大,它不仅仅涉及专利技术本身,还因它将起到最终划清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作用,变得更加难以得出唯一结论。这往往让那些对权利要求不够重视、对权利要求解释不能合理驾驭的当事方在纠纷中过早地败下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