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规范中的犯罪构成主观条件——对刑法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的再认识

来源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shanshan198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条款有三个,即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第16、第17和第18条规定的主观因素情况,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即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本文分析指出,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总则只规定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必要条件(即第16条关于"不是犯罪"的规定).
其他文献
典型宣传在新闻宣传中占有重要地位。校报作为高校主流报纸,探索和研究典型宣传策略,理应把新闻宣传的共性和校报报道的个性结合起来,把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特有的服务功能结合起来
学术期刊的编辑失范是学术失范乃至学术腐败现象的助产士。失察、徇私、畏势、缺纠等编辑失范现象的危害是严重的,它使学术创新本质异化,降低了学术期刊的公信力,损害了编辑作为
“怎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班主任”,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可以说自从有“班主任”这一职务开始,关于“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班主任”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其观点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个人而言,我觉得在新时期要想成为一名受学生喜欢和家长欢迎的班主任,需具备以下十个方面的“修为”,笔者将其概括为新时期班主任素质“十字诀”。  一丝不苟  心理学家马斯洛曾说:“心若改变,你的态度跟着改变;态度改变,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