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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同居现象有许多种,本篇文章所要讨论的仅限于非婚同居,即同居双方均未婚而同居。
由于这种同居关系不像结婚那么正式,所以分居是一件很容易而且很平常的事情,这就涉及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对于同居期间财产要进行分割或者能否到法院主张分割,首先就得先确定这种财产状态的性质,方能有效分割财产。
二、理论总结
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努力而获得或累积的财产,一方是否有参与分配的权利,立法上有两种态度,即否定理论和肯定理论。
否定理论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共同财产权持否认的态度,其主要原因在于:非法的性关系构成同居关系的一部分,如果承认同居一方对他们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享有请求权,无疑等于承认这种非法性关系。拿破仑说过的一句法谚就是:“同居者无视法律,因此法律也无视他们。”很长一段时间这一谚语一直被欧洲大陆奉为对待非婚同居的至理名言。
对于肯定理论,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联合财产理论。按照该理论,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联合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双方或一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按配偶之间分配财产的规定分配,但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帮助另一方购置的财物,那么帮助的一方无权得到已经购置的财产的一部分,它只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由于同居的另一方不当得到时,要求其补偿其购置财产的花销。第二,合伙理论。按照该理论,非婚同居的当事人间的财产纠纷适用民法上的合伙理论,既能维护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把不道德的性行为同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分开,不至于谴责了不道德的性行为而忽视了对非婚同居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第三,契约理论。根据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法律就承认该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该理论,如果同居协议与财产分配协议因前者违法而无效时,后者依然有效。第四,公平理论。所谓公平,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这一要求。
三、个人观点
在理论总结中,有否定论和肯定论,其区别在于是否完全将非婚同居排除在法律问题之外。而现在的趋势是采取肯定论,现在的社会已今非昔比,同居现象的普遍化,对于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问题亦是比层出不穷,多如牛毛,不能将这些问题予以解决的话,无疑是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解决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势在必行,就像前文中所说,同居的人身关系并不是问题的所在,人们之所以选择同居,往往是人身上的自由考虑。所以同居关系有充分的自由,法律无需干涉亦不应当干涉。真正问题之所在为同居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问题的解决即意味着同居问题的解决。要解决财产问题,可以采取一下步骤:
首先,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无争议财产,哪些是属于有争议财产。
其次,确定无争议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对于能够确认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归个人所有,确定为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劳动所形成的财产,按照一定方式分割。
再次,就是要对有争议部分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同居的财产分割关系的核心问题。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完善了第十条的规定。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产权共有的复函》中也作了推定为共有的答复。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法律对非法同居尚且采取这种将有争议财产认定为共有财产,加以有效的解决对同居财产争议的解决。而对于非婚同居更是毫无疑问可以将其同居期间发生争议的财产认定为共有财产,从而达到法律的有效干预。
但是,该条文只是简单的规定为共有,却没有区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说明,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及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将共有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所以我认为,对于有争议部分的财产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至于份额是多少,可以由双方举证出资或者贡献的劳务等,从而推定双方各自所有的份额,如果双方都无法举证或者证据效力不足,从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视为等额享有。从而将财产进行均分即可。
最后,在确定所有财产的归属以后,就要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在方式上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也可以作价分割,这些都不成其为问题了。
四、结语
一直以来将同居关系看为对婚姻法的规避,到现在为止,这种观念其实可以抛开。同居其实也可以看成婚前的重要一步。如果双方觉得确实相当合适,那么自然会将关系法定化——结婚。如果双方觉得双方不合适,则方便分开,避免婚姻的高成本。所以说,法律对于同居关系应当采取适当保护方式,不能任由该种关系游离于法律的边缘。这种保护不单是对双方同居时利益的保护,在分居时也应当介入从而使之有效的人身关系分离和财产关系的分割。
(作者单位: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同居现象有许多种,本篇文章所要讨论的仅限于非婚同居,即同居双方均未婚而同居。
由于这种同居关系不像结婚那么正式,所以分居是一件很容易而且很平常的事情,这就涉及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对于同居期间财产要进行分割或者能否到法院主张分割,首先就得先确定这种财产状态的性质,方能有效分割财产。
二、理论总结
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努力而获得或累积的财产,一方是否有参与分配的权利,立法上有两种态度,即否定理论和肯定理论。
否定理论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共同财产权持否认的态度,其主要原因在于:非法的性关系构成同居关系的一部分,如果承认同居一方对他们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享有请求权,无疑等于承认这种非法性关系。拿破仑说过的一句法谚就是:“同居者无视法律,因此法律也无视他们。”很长一段时间这一谚语一直被欧洲大陆奉为对待非婚同居的至理名言。
对于肯定理论,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联合财产理论。按照该理论,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联合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双方或一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按配偶之间分配财产的规定分配,但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帮助另一方购置的财物,那么帮助的一方无权得到已经购置的财产的一部分,它只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由于同居的另一方不当得到时,要求其补偿其购置财产的花销。第二,合伙理论。按照该理论,非婚同居的当事人间的财产纠纷适用民法上的合伙理论,既能维护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把不道德的性行为同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分开,不至于谴责了不道德的性行为而忽视了对非婚同居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第三,契约理论。根据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法律就承认该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该理论,如果同居协议与财产分配协议因前者违法而无效时,后者依然有效。第四,公平理论。所谓公平,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这一要求。
三、个人观点
在理论总结中,有否定论和肯定论,其区别在于是否完全将非婚同居排除在法律问题之外。而现在的趋势是采取肯定论,现在的社会已今非昔比,同居现象的普遍化,对于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问题亦是比层出不穷,多如牛毛,不能将这些问题予以解决的话,无疑是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解决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势在必行,就像前文中所说,同居的人身关系并不是问题的所在,人们之所以选择同居,往往是人身上的自由考虑。所以同居关系有充分的自由,法律无需干涉亦不应当干涉。真正问题之所在为同居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问题的解决即意味着同居问题的解决。要解决财产问题,可以采取一下步骤:
首先,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无争议财产,哪些是属于有争议财产。
其次,确定无争议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对于能够确认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归个人所有,确定为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劳动所形成的财产,按照一定方式分割。
再次,就是要对有争议部分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同居的财产分割关系的核心问题。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完善了第十条的规定。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产权共有的复函》中也作了推定为共有的答复。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法律对非法同居尚且采取这种将有争议财产认定为共有财产,加以有效的解决对同居财产争议的解决。而对于非婚同居更是毫无疑问可以将其同居期间发生争议的财产认定为共有财产,从而达到法律的有效干预。
但是,该条文只是简单的规定为共有,却没有区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说明,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及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将共有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所以我认为,对于有争议部分的财产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至于份额是多少,可以由双方举证出资或者贡献的劳务等,从而推定双方各自所有的份额,如果双方都无法举证或者证据效力不足,从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视为等额享有。从而将财产进行均分即可。
最后,在确定所有财产的归属以后,就要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在方式上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也可以作价分割,这些都不成其为问题了。
四、结语
一直以来将同居关系看为对婚姻法的规避,到现在为止,这种观念其实可以抛开。同居其实也可以看成婚前的重要一步。如果双方觉得确实相当合适,那么自然会将关系法定化——结婚。如果双方觉得双方不合适,则方便分开,避免婚姻的高成本。所以说,法律对于同居关系应当采取适当保护方式,不能任由该种关系游离于法律的边缘。这种保护不单是对双方同居时利益的保护,在分居时也应当介入从而使之有效的人身关系分离和财产关系的分割。
(作者单位: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