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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看守所未决犯表现情况的奖惩措施,刑法上未作明确规定,对表现较好的在押人员除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一般只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于表现不好的,对于其是否继续羁押以及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也无相关的规定,对其切身利益并无实质性影响,无法调动在押人员遵守监管规定的自觉性。若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与是否继续羁押及判决结果联系起来,必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