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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正确理解竞争决定价格以及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含义,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价格应该也只能由市场竞争形成。对现行评标办法所确定的价格的竞争程度的分析,现行的综合评标法由于在价格上没有体现竞争性,不利于竞争形成价格,需要进行改进。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充分体现了竞争,应该作为我国今后的主流评标办法而广泛使用,将有利于推进市场决定价格的改革。
【关键词】评标办法;市场;工程造价
“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是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确立的主要目标,并强调为“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当前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实行了招投标,按照招投标制度,企业自主参与自主报价可以说已经得到了制度保障,但竞争形成价格即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机制还远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甚至连竞争形成价格以及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观念都还没有得到广泛正确的认识。这与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有直接的关系,而评标办法是其中的关键。
1.正确理解竞争决定价格以及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含义
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类特殊商品,具有唯一性、单件性、一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还没有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商品的计划经济时期,工程造价就已经以估算概算预算的形式存在了,直到现在这些形式依然存在。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还没有交易实施之前的估价这些形式都是可行的,同时也有明显的缺陷,就是作为这些估价的主体往往是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或业主,并不是真正的实施者生产者即施工企业。不同的施工企业对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估价也是有较大差异的。施工企业的估价如同一般商品在上市交易之前的自我定价,一般商品的这个自我定价能否被市场接受并达成交易,取决于与同类商品相比是否有竞争力。市场价格就是商品在市场上交易的价格,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市场中一般只有一个价格,是竞争形成的。
竞争是市场最本质的特征。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价格是由施工企业相互竞争形成的,没有竞争的交易价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价。工程建设项目这一类特殊商品不像是一般商品简单地通过商品之间的比较来体现竞争的,而是通过在建筑市场上不同的施工企业按照一定规则来竞争的。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都是体现在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并且这种竞争似乎不能仅仅体现在价格上,而是应该包括实力信誉等更广泛的综合因素,这是当前很多人所持有的一种观点,但通过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
首先在现行的建筑市场中针对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都要对有意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进行筛选也就是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就包括企业组织情况、实力、财力、信誉、经验业绩等除报价之外的各个方面,只有按照业主设置的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才有资格参与下一阶段的竞争,这样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就处于同一水平同一起跑线,因此最后的竞争就是报价!如果把资格审查入围看成竞争,这也只能是宏观上的广义上的竞争,因为资格审查其实也是企业自我展示的过程,与其他企业无关,因此这种所谓入围竞争完全不同于决定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价格的那种充满博弈的竞争。
2.分析现行评标办法所确定的价格的竞争程度
现行的评标办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评标法,一类是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标法就是将各种因素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及其它方面分配不同权重再分别打分汇总,得分最高者中标。显然中标者并不是完全由商务标即报价的得分而获胜。报价的得分是根据与评标基准价的偏差来计算出来的,越接近评标基准价得分越高,而评标基准价一般采用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均值或均值乘以一个下浮率(一般范围0.95~1)。可见评标基准价是随机的。这个规则是建立在把评标基准价确认为最佳价格的观念上的,这个最佳价格是业主认定的,对于投标人来说自己的报价都是最佳价格。可见,在价格上投标人之间已经不是竞争模式而是随机模式。中标的投标报价就是最后的签约合同价。这显然有悖于招投标制度发挥经济效益的作用以及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的基本常识。然而这一综合评标办法却被广泛使用并成为主流,这对于今后推进市场决定价格的改革是不利的。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就是在实质性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报价最低者中标。这也是国际上尤其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招标评标办法。在我国根据招投标法还有中标价不能低于成本的限制。显然这一评标办法充分体现了竞争。由此确定的中标价即签约合同价是真正由竞争形成的价格,体现了市场决定工程造价。但这一符合市场规律的评标办法在实践中却受到质疑,被边缘化。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形,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密切相关的。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的招投标制度是改革开放之初伴随世行亚行等国际投资引进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刚开始改革开放走向市场的背景下,对于招投标机制这个新事物无论业内业外普遍缺乏认识,导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盲目抢标,烂尾工程,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三角债务大量积累,普遍违约,政府干预等,这些问题并不是招投标机制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无论政府还是民间整个社会普遍缺乏合同意识法治意识市场意识,以及以国有投资国有企业为主的社会体制造成的。
随着招投标实践以及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避免早期出现的问题以及强调以公平参与为基点,于是出现了综合评标法,并经历了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标底、复合标底、无标底的演化过程。同时也对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做出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的限制。其实综合评标法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反而还新增了围标串标寻租腐败等新问题。真正解决上述问题是靠整个社会的合同意识法治意识市场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关体制的建立健全。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迈向市场经济的今天,需要反思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还原制度的本质。
3.评标办法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目前的建筑市场通过建立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实现有形化,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作为统一的建筑市场依然存在地域阻碍和行业阻碍,表现在各地的交易规则有差异,各地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差异,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的行业体制导致的不同行业交易规则也有差异,各行业的招投标具体做法也有差异。以国有投资为主国有企业为主的特征依然存在。国家对建筑市场中各类各行业的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对于企业的创建资质认定有严格的管理,但除了行政处罚以外还没有形成良性的淘汰机制,导致形成了企业良莠不齐、大而不强、效率效益低下、诚信缺失、违规腐败严重的局面。
随着国内投资减慢,僧多粥少使得宏观上广义上的入围竞争加剧,这种入围竞争由于受业主的影响很多,难以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一个企业在市场中发展依靠的无非是技术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技术优势在传统建筑市场上既难于获得也难于保持,资金优势是可以通过融资短期解决的,成本优势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企业在竞争中长期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并建立健全成本控制体系所获得的,是不容易做到的。报价低不一定代表真正具有成本优势,可能出于某种目的亏本做买卖。在建筑行业利润率变化不大且偏低的情况下,价格的竞争就是成本的竞争。没有价格的竞争就难以推动成本的竞争。只有具备成本优势的企业才能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成本高的企业将逐渐被市场淘汰。根据前文分析可知,综合评标法在价格上没有竞争性,从而成为产生目前建筑市场诸多问题的一个直接因素。也可以看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在价格上充分体现了竞争,是有利于驱动企业增强成本优势,有利于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
4.结束语
评标办法对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价格应该也只能由市场竞争来形成。现行的综合评标法由于在价格上没有体现竞争性,不利于竞争形成价格,需要进行改进。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充分体现了竞争,是国际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市场决定价格的通行做法,应该作为我国今后的主流评标办法而广泛使用,这将有利于推进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改革。
【关键词】评标办法;市场;工程造价
“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是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确立的主要目标,并强调为“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当前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实行了招投标,按照招投标制度,企业自主参与自主报价可以说已经得到了制度保障,但竞争形成价格即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机制还远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甚至连竞争形成价格以及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观念都还没有得到广泛正确的认识。这与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有直接的关系,而评标办法是其中的关键。
1.正确理解竞争决定价格以及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含义
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类特殊商品,具有唯一性、单件性、一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还没有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商品的计划经济时期,工程造价就已经以估算概算预算的形式存在了,直到现在这些形式依然存在。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还没有交易实施之前的估价这些形式都是可行的,同时也有明显的缺陷,就是作为这些估价的主体往往是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或业主,并不是真正的实施者生产者即施工企业。不同的施工企业对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估价也是有较大差异的。施工企业的估价如同一般商品在上市交易之前的自我定价,一般商品的这个自我定价能否被市场接受并达成交易,取决于与同类商品相比是否有竞争力。市场价格就是商品在市场上交易的价格,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市场中一般只有一个价格,是竞争形成的。
竞争是市场最本质的特征。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价格是由施工企业相互竞争形成的,没有竞争的交易价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价。工程建设项目这一类特殊商品不像是一般商品简单地通过商品之间的比较来体现竞争的,而是通过在建筑市场上不同的施工企业按照一定规则来竞争的。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都是体现在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并且这种竞争似乎不能仅仅体现在价格上,而是应该包括实力信誉等更广泛的综合因素,这是当前很多人所持有的一种观点,但通过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
首先在现行的建筑市场中针对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都要对有意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进行筛选也就是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就包括企业组织情况、实力、财力、信誉、经验业绩等除报价之外的各个方面,只有按照业主设置的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才有资格参与下一阶段的竞争,这样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就处于同一水平同一起跑线,因此最后的竞争就是报价!如果把资格审查入围看成竞争,这也只能是宏观上的广义上的竞争,因为资格审查其实也是企业自我展示的过程,与其他企业无关,因此这种所谓入围竞争完全不同于决定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价格的那种充满博弈的竞争。
2.分析现行评标办法所确定的价格的竞争程度
现行的评标办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评标法,一类是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标法就是将各种因素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及其它方面分配不同权重再分别打分汇总,得分最高者中标。显然中标者并不是完全由商务标即报价的得分而获胜。报价的得分是根据与评标基准价的偏差来计算出来的,越接近评标基准价得分越高,而评标基准价一般采用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均值或均值乘以一个下浮率(一般范围0.95~1)。可见评标基准价是随机的。这个规则是建立在把评标基准价确认为最佳价格的观念上的,这个最佳价格是业主认定的,对于投标人来说自己的报价都是最佳价格。可见,在价格上投标人之间已经不是竞争模式而是随机模式。中标的投标报价就是最后的签约合同价。这显然有悖于招投标制度发挥经济效益的作用以及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的基本常识。然而这一综合评标办法却被广泛使用并成为主流,这对于今后推进市场决定价格的改革是不利的。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就是在实质性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报价最低者中标。这也是国际上尤其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招标评标办法。在我国根据招投标法还有中标价不能低于成本的限制。显然这一评标办法充分体现了竞争。由此确定的中标价即签约合同价是真正由竞争形成的价格,体现了市场决定工程造价。但这一符合市场规律的评标办法在实践中却受到质疑,被边缘化。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形,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密切相关的。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的招投标制度是改革开放之初伴随世行亚行等国际投资引进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刚开始改革开放走向市场的背景下,对于招投标机制这个新事物无论业内业外普遍缺乏认识,导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盲目抢标,烂尾工程,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三角债务大量积累,普遍违约,政府干预等,这些问题并不是招投标机制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无论政府还是民间整个社会普遍缺乏合同意识法治意识市场意识,以及以国有投资国有企业为主的社会体制造成的。
随着招投标实践以及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避免早期出现的问题以及强调以公平参与为基点,于是出现了综合评标法,并经历了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标底、复合标底、无标底的演化过程。同时也对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做出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的限制。其实综合评标法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反而还新增了围标串标寻租腐败等新问题。真正解决上述问题是靠整个社会的合同意识法治意识市场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关体制的建立健全。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迈向市场经济的今天,需要反思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还原制度的本质。
3.评标办法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目前的建筑市场通过建立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实现有形化,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作为统一的建筑市场依然存在地域阻碍和行业阻碍,表现在各地的交易规则有差异,各地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差异,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的行业体制导致的不同行业交易规则也有差异,各行业的招投标具体做法也有差异。以国有投资为主国有企业为主的特征依然存在。国家对建筑市场中各类各行业的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对于企业的创建资质认定有严格的管理,但除了行政处罚以外还没有形成良性的淘汰机制,导致形成了企业良莠不齐、大而不强、效率效益低下、诚信缺失、违规腐败严重的局面。
随着国内投资减慢,僧多粥少使得宏观上广义上的入围竞争加剧,这种入围竞争由于受业主的影响很多,难以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一个企业在市场中发展依靠的无非是技术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技术优势在传统建筑市场上既难于获得也难于保持,资金优势是可以通过融资短期解决的,成本优势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企业在竞争中长期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并建立健全成本控制体系所获得的,是不容易做到的。报价低不一定代表真正具有成本优势,可能出于某种目的亏本做买卖。在建筑行业利润率变化不大且偏低的情况下,价格的竞争就是成本的竞争。没有价格的竞争就难以推动成本的竞争。只有具备成本优势的企业才能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成本高的企业将逐渐被市场淘汰。根据前文分析可知,综合评标法在价格上没有竞争性,从而成为产生目前建筑市场诸多问题的一个直接因素。也可以看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在价格上充分体现了竞争,是有利于驱动企业增强成本优势,有利于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
4.结束语
评标办法对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价格应该也只能由市场竞争来形成。现行的综合评标法由于在价格上没有体现竞争性,不利于竞争形成价格,需要进行改进。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充分体现了竞争,是国际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市场决定价格的通行做法,应该作为我国今后的主流评标办法而广泛使用,这将有利于推进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