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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错误变更造成货物被骗的责任 (1)案情 1991年9月23日某县林海公司从甲站托运37.5吨、价值107557.43元的苹果,货物运单载明:货物品名苹果,发站甲车站,到站乙站,收货人某县林海公司,承运人确定计费重量60吨,收取运费1362元,货物保价10万元,收取保价费300元。10月10日甲站以P623402号整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