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侵权行为探析

来源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jliuc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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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当前特定的情况下,隐性采访逐渐受到了各种媒体和受众的广泛关注,在新闻实践中频繁采用。然而,社会不断进步,法制不断健全,公民法制意识不断觉醒,由于隐性采访本身存在一定的欺骗性,而且其使用涉及到媒体、政府、公众、企业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它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巨大争论。本文主要探讨隐性采访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具体指出了隐性采访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冲突,并以点带面深刻认识隐性采访中侵权行为问题。从而使我们对隐性采访能够有一个更理性、全面的认识,促使隐性采访更好地服务于新闻实践,服务于受众。
  关键词:隐性采访 侵权 法律
  1 隐性采访的定义与特点
  1.1 隐性采访的定义 隐性采访从新闻学上讲是指隐藏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的采访方式。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敌方或犯罪分子中的采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本文认为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伪装成其他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通过各种方法获取新闻素材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1.2 隐性采访的特点 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方式,其主体是新闻记者,与其它采访方式相比有以下特征:
  1.2.1 采访行为的非公开性。这是隐性采访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记者采访时故意隐瞒身份。②被采访对象不知情。③携带偷拍偷录设备。
  1.2.2 采访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为了达到揭露黑幕、惩治犯罪等目的,记者往往有针对性地对特定的当事人采取必要的隐蔽手段。
  1.2.3 采访题材的特殊性。隐性采访通常在以公开采访方式无法取得新闻素材或无法保证新闻素材真实性的情况下使用,对一般性题材则不必采用。
  1.2.4 采访过程的风险性。由于隐性采访针对的题材大多是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社会黑暗现象,因此记者往往深入虎穴,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源,风险就在所难免。
  1.2.5 采访效果的真实性。隐性采访的对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采访,没有任何准备和矫饰,往往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
  1.2.6 采访结果的侵权可能性。因为是偷拍偷录,很有可能侵犯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利,例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
  2 隐性采访侵权的种类及表现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采访方式,也正是源于其自身采访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只要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侵权问题。
  2.1 侵害国家机密 国家机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任何公民和组织(包括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人员)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书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视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1992年《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把国家机密、科学机密、商业秘密和军事机密等作为禁载禁播的内容。2002年新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也规定:“任何出版物都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广播电视部《保密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全国性的重大政治活动,中央重要文件、决议、决策、法令的公布,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切实应该保密的国家事务,一律不得在广播电视中宣传。”
  美国曾发生过记者为验证军事基地的安全措施而闯入偷拍并安全脱身的事件。目前在国内,新闻记者采取隐性采访方式获取国家机密造成泄密的案件十分少见,但后果却十分严重。
  2.2 侵害商业秘密 商业机密是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价值,一旦被泄露,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其原有的价值,直接引起相关企业经济损失,甚至被淘汰。个人和企业都十分重视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侵犯。国家法律也做了相关的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加入到世贸组织,许多商业合作和竞争都走上了国际轨道,如果记者通过隐性采访的手段获得相关的生产技术、生产规模等商业秘密,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这种泄露机密的影响是国际性的。因此,记者应当深刻认识到商业秘密是隐性采访的禁区,也是一切采访的禁区。
  2.3 侵害公民、法人人格权 从隐性采访实践中的侵权情况分析,其主要侵害的民事权利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2.3.1 侵犯名誉权。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名誉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社会评价。”
  当然,对采访本身来说,并不涉及到侵犯名誉权。问题出在报道发表之后,由于是隐性采访,采访对象接受采访时并不知道是记者采访,或者不了解记者的真实目的,所以可能说话不设防,等到报道发表后,采访对象会觉得新闻报道写的太过真实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故而会通过诉诸法律控告记者侵犯名誉权。此外,有时候赞扬性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对采访对象造成名誉侵权。这种情况的出现其根本是记者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对采访对象做了言过其词的赞美,从而对采访对象造成了心理、社会压力。
  不言而喻,隐性采访构成名誉权侵害的可能性极大,原因在于:其一,它是一种主动欺骗,采访者带有预谋,违背了新闻媒介的真实性原则,因而在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价值观念上是站不住脚的;其二,常在采访对象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开采访内容,违背了采访对象的主观意愿,极有可能给采访对象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3.2 侵犯隐私权。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姓名、肖像、住址、电话、收入、健康状况等)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夫妻的性生活、日记、书信、卧室、身体的敏感部位等)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婚姻、生育、避孕、堕胎、收养子女等)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隐性采访的特点决定了这种采访方式很容易触及被采访对象的隐私,因为它是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特别是由于人的隐私总是容易引起别人的兴趣,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记者甚至可能刻意去挖掘别人的隐私去吸引注意力。这样,在隐性采访的操作实践中,极其容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2.3.3 侵犯肖像权。民法上所讲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关于肖像权的立法见于《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了公民对自己肖像权的享有,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了肖像权被侵害后,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隐性采访中其实对肖像权的侵犯概率并不大,因为记者暗访所拍摄的照片,所拍摄的图像画面本身是用于新闻报道,而不是用于商业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者拍照或者电视台摄像的过程中,有时候画面背景的选择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不相干人的肖像权。比如在报道公安局扫黄行动的录像中混入了不相干的男女青年的形象,就很显然会对公众对该青年的形象造成不良的误解。除此之外,对个人肖像的拍摄角度、取光等技术的不当也都有可能造成个人形象的歪曲,从而侵犯个人的肖像权。
  3 结语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频繁采用的有效采访方式,它收集有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新闻事实,是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然而,隐性采访既是“尚方宝剑”,又是“双刃剑”。其“隐蔽性”特点很容易引起相应的道德沦陷和侵犯被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隐性采访必须从道德自律和法律他律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媒介自律机制,加强完备的法律规范,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媒介机制使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新闻事业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充分保障公众的权利,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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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冯华(1982-),女,四川人,硕士,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李二鹏(1979-),男,安徽人,硕士,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主要涉及经济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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