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现状与实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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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更新的职责和任务,丰富了检察机关的履职手段和措施,为新时期新背景下的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打击职务犯罪领域中的反映, 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 对于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来说, 抓住机遇,大力推广技术侦查在办案中的实际运用,是侦查模式转变的一次革新。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运用现状;实践策略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征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 指的就是侦查机关秘密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活动, 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 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 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二)技术侦查的特征
  与普通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科技含量更高。技术侦查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它是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现代科技手段,技术侦查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
  2.秘密性更强。技术侦查中的一些措施,如秘密录像、拍照、监听等都必须秘密进行,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侦查人员在采取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时,不用暴露自己的身份,也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3.客观性更高。技术侦查是使用先进的技术、精密的设备客观地反映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直接来源于被侦查的对象,是其一举一动的真实记载,不会被篡改、伪造、变造,内容直接真实,反馈迅速准确,具有客观、真实、准确的特性。
  4.更易侵犯人权。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措施极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以电话监听为例,一方面通过监听可以获得特定的犯罪信息,以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极易侵害无辜第三人的隐私权。
  5.具有强制性。强制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是为了有效侦查的需要,对相对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可能经过相对人的同意,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很显然,技术侦查手段属于强制性侦查行为。
  二、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现状
  (一)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技侦手段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从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关于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其中,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就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行使技术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具体操作规范流程的详细规定。因此,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内容要求亟待完善。
  (二) 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技侦手段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我国对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采取的是重罪原则,只有重罪才可以适用,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当前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普遍采用的技侦手段
  技术侦查的范围较广,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等等,受人力、财力、物力所限,检察机关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
  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一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二是通讯监听技术。通讯监听是运用电子仪器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传递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侦查监听的范畴。三是测谎技术。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四)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52条赋予了技术侦查最重要的意义,即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对于当下侦查方式的进步非常重要,现在的刑事诉讼大环境更强调物证的重要性,而自侦案件长期以来依赖于口供,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证据上的优势则显现出来,同时也能更好服务于言词证据的的取得,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因此这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利器。
  (五)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保密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隐私权上的限定体现了对执法权的严格控制,体现了司法文明的价值追求。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这些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来说尤为重要,贪污贿赂案件其中会涉及到较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采取技术侦查要格外的注重保护隐私权。
  三、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实践策略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能够增强社会控制威力的秘密手段, 所以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允许检察机关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引发了“秘密侦查侵犯公民隐私”、“公权力偷偷摸摸搞扩张”等诸多质疑, 质疑背后凸显的是民众的集体焦虑,焦虑的核心即对个体权利保障力度的不满、对公权力扩张的担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技术侦查这把“双刃剑”, 笔者结合基层院侦查部门工作实践,认为需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应对:   (一)需对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设计。
  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不规范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不如将其制度化,不能简单理解为公权力扩张, 而是有助于规范、制约公权力的使用, 这是完全有必要, 也是侦查法治化的一种体现。需要设计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来规范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
  (二)需对技术侦查手段运用进行严格限制。
  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使用, 目的是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不受到任何侵害。 所以, 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可以运用的技术侦查手段种类,从而排除一些极为特殊且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技术侦查手段。
  另外,除了限制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之外,还应当对此种手段运用的程度、范围和对象作出严格限制。一是坚持重罪原则,只有重大复杂、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才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 二是最后手段原则, 只有在采用常规手段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使用。 三是符合目的原则, 只有为了侦查犯罪的目的, 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且必须在立案后才能采取。四是自愿原则, 适用于测谎和催眠实验等特殊技术侦查措施。
  (三)需对技术侦查设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长远规划,明确了“科技强检, 提高侦查科技含量”的检察工作目标, 并提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这就迫切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需大力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研究, 大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提升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实现侦查手段科技化, 使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到位之前实现技术侦查, 并最终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能主动去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可能。
  综上所述,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其他侦查措施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们切不可指望靠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来破获案件,更不应该把侦查破案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技术侦查措施上面,而应与其他侦查措施相互配合。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足见我国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重视。侦查人员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其合法权利的侵犯,比如,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防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一般侦查措施能够解决的就不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以免造成某些不必要的侵权等等。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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