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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长期缺失父母关爱与家庭教育,从伦理意义上来分析,他们是不幸的,受到的待遇也是不公正的,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在这种境遇中社会有必要使他们幸福,使他们得到来自社会及家庭的公正对待,完成使其成人的人道追求。在无法有效减少留守儿童数量的情况下,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一种举措。
一、幸福: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个人诉求
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建立的“幸福”守则:“幸福是人生重大的快乐,是长久或巨大的快乐,是对人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1]留守儿童成为“幸福的人”,也就是使生活中幸福大于不幸,净余额是幸福的人,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幸福,就要建立能够创造“幸福”家庭氛围的学校,所以在追求幸福的前提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不仅是一所学校,还是一所幸福规则下的“在家的学校”。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可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给留守儿童带来幸福:其一,在专门学校接受学习的学生都是留守儿童,而为了保障每位儿童幸福的实现,人数应该保持适中。其二,专门学校应采取住宿制,多名教师轮班住宿查寝,保障儿童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成人的规劝教育。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教师负责制的教育性学校,它是利用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建立的和谐生活学习氛围来督促儿童利用资源正常地学习、生活及健全人格,使他们成为拥有幸福生活的人。
二、公正: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社会诉求
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社会公正的根本守则:实现平等,也就是保障留守儿童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与非基本权利的比例(权利/贡献)平等,“所谓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2]
一方面,留守儿童一出生就有缔结社会使社会存在的贡献,所以他们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即保障他们生存、发展,能够和其他儿童一样获得关爱和成长的环境,但是他们来自家庭的关爱的基本权利却无奈地被剥夺了,所以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家庭教育的高级模仿,是对留守儿童长期隔离父母而获得的额外的、无差别的关爱,因此,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每位老师都要充满爱心、耐心与必不可少的责任心。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父母为了社会的城市化建设而忽视了对其子女关键时期的教育,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他们有权利要求社会对其子女进行相应的补偿教育,社会有义务消除他们这方面的顾虑,实现留守儿童的更好发展。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一所“在家式的学校”,就是力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怀特海说的那样:“教育的成就取决于对诸多可变因素的精妙的调整,因为我们是在与人的思想打交道,而不是与没有生命的物质打交道。”
三、人道: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终极诉求
人道,是社会治理的最高道德,是应该如何善待他人的最高道德原则。社会有必要采取特别手段保证留守儿童自我潜能的最大发挥,而从人道主义的意义出发,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一种良好的选择。留守儿童与普通家庭的儿童相比是有缺陷的,这一缺陷就有可能阻碍留守儿童的自我实现和发展。而留守儿童本身的自我创造潜能的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及更多人的需要。至今,留守儿童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了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最终满足更多人的需要,就有必要对留守儿童进行特殊的教育,建立留守兒童中小学专门学校,以期造福每个社会人。
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人道”守则——使人成人,这是人道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内容。我们必须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积极关注,看到其未来的可能价值,而留守儿童专门学校集结了社会对其发展的高度期盼,是社会对留守儿童的特殊“善待”。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M].何 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0.
[2]王海明.伦理学原理(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一、幸福: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个人诉求
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建立的“幸福”守则:“幸福是人生重大的快乐,是长久或巨大的快乐,是对人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1]留守儿童成为“幸福的人”,也就是使生活中幸福大于不幸,净余额是幸福的人,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幸福,就要建立能够创造“幸福”家庭氛围的学校,所以在追求幸福的前提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不仅是一所学校,还是一所幸福规则下的“在家的学校”。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可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给留守儿童带来幸福:其一,在专门学校接受学习的学生都是留守儿童,而为了保障每位儿童幸福的实现,人数应该保持适中。其二,专门学校应采取住宿制,多名教师轮班住宿查寝,保障儿童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成人的规劝教育。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教师负责制的教育性学校,它是利用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建立的和谐生活学习氛围来督促儿童利用资源正常地学习、生活及健全人格,使他们成为拥有幸福生活的人。
二、公正: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社会诉求
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社会公正的根本守则:实现平等,也就是保障留守儿童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与非基本权利的比例(权利/贡献)平等,“所谓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2]
一方面,留守儿童一出生就有缔结社会使社会存在的贡献,所以他们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即保障他们生存、发展,能够和其他儿童一样获得关爱和成长的环境,但是他们来自家庭的关爱的基本权利却无奈地被剥夺了,所以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家庭教育的高级模仿,是对留守儿童长期隔离父母而获得的额外的、无差别的关爱,因此,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每位老师都要充满爱心、耐心与必不可少的责任心。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父母为了社会的城市化建设而忽视了对其子女关键时期的教育,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他们有权利要求社会对其子女进行相应的补偿教育,社会有义务消除他们这方面的顾虑,实现留守儿童的更好发展。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一所“在家式的学校”,就是力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怀特海说的那样:“教育的成就取决于对诸多可变因素的精妙的调整,因为我们是在与人的思想打交道,而不是与没有生命的物质打交道。”
三、人道: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终极诉求
人道,是社会治理的最高道德,是应该如何善待他人的最高道德原则。社会有必要采取特别手段保证留守儿童自我潜能的最大发挥,而从人道主义的意义出发,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一种良好的选择。留守儿童与普通家庭的儿童相比是有缺陷的,这一缺陷就有可能阻碍留守儿童的自我实现和发展。而留守儿童本身的自我创造潜能的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及更多人的需要。至今,留守儿童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了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最终满足更多人的需要,就有必要对留守儿童进行特殊的教育,建立留守兒童中小学专门学校,以期造福每个社会人。
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人道”守则——使人成人,这是人道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内容。我们必须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积极关注,看到其未来的可能价值,而留守儿童专门学校集结了社会对其发展的高度期盼,是社会对留守儿童的特殊“善待”。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M].何 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0.
[2]王海明.伦理学原理(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