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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立法形式解决地区级人大、行署的职权问题,应适时修改或增设宪法的个别条款。从实际情况看,这样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从具体法律规定看,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乡级镇)这五级的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予以明确规定,而对作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