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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是加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手段,是控辩平衡的必然要求,是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现实体现,特别在我国国情下,阅卷权利体系的完善更是必须。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阅卷难已为公认的司法顽疾,针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表现,结合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立法的总体设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建构完善的权力体系;一是与之配套的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