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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群众监督和报刊批评是所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极为关注并花费了许多精力给予研究的新闻学课题。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论述的基础上,又注入了许多新的思想和新的经验。这些新的思想、经验,又结合他关于真实报道、公开报道等原则的阐述把监督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列宁在后期又强调把群众监督纳入法治轨道,给以后的政治实践和新闻实践以新的思路和新的启发。今天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既是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下面,我就我国的信息公开与公民的知情权来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表制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被解读为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根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这些宪法规定不仅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更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的得以实施,无论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还是公民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权力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都有待极大的提高,公共事务公开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乡镇和县(市)政务公开日趋规范,市(地)政务公开全面推行,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公开正在积极推开,政务公开逐渐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们不应该也不会忘记2003年春天各国的“非典”疫情,这是一起最能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甚至生命安全之间利害相关的典型案例。同样,马加爵的成功抓获也充分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的良性互动带来的战果。当今社会由于资讯日益发达,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使得社会公共信息对于我们来说,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传闻,更不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而是与个人生存与发展都密不可分的公共资源。因此,知情权既是公民权的一种,其本身又是当代社会公民的其他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而公共信息公开则直接服务和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公共信息公开还是人民行使对国家事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如上文所述,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也是重要的政治权利,这一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公共事务的重要标志。而人民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只能建立在对政府事务的了解之上,否则,监督只能是徒有虚名或不得要领。试想一下如果政府行为都处于“暗箱操作”之中,国家机关在一段时间内想干什么,干了些什么,怎样实施的,结果如何,公民要在事后很长时间才能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晓,那么,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怎么会有针对性,怎么会有效果呢?相反,如果公共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就能保持一些与某项公共事务有具体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更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从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去关注和思考政府的行为,为改进和完善政府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严重违法,损坏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提出批评乃至采取法律措施(如上访、申诉、行政诉讼等)予以阻止。这样才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监督权的作用,起到完善政府决策和行为、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公共形象的效果。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信息公开已朝着法律化、制度化前进。
公共信息公开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二是国家机关拥有和掌握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的信息。与公共信息公开相对应的,则是公民的知情权。所谓公民的知情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不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因而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现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条件。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政务公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结合起来,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把便民利民作为公开的基本要求,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使政务公开的综合效应进一步增强。无论是汶川地震还是奥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都充分説明了这一点。赢得了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和理解。积极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强化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以审议通过,这在我国政务公开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标准和具体要求,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自上而下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政务公开改革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政务公开的形式也更加丰富。目前,全国已建立综合行政服务中心2100多个,办事窗口11000多个,31个省(区、市)、国务院74个部门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政务公开的深入推进,拉近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距离,拓宽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保障了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知情权利。党的十七大对政务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务公开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及时将政府的行政依据、行政程序、行政结果予以公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对政务过程的参与需求,增强政府和公众的互动互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政府工作人员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与高效便捷服务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施行。《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是政务公开规范、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继续深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政务公开不断深化的标志,是政务公开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创新。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基层和人民群众,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极为关注的民主监督注入新时期新的内容,指导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期待。
政务公开意义重大而深远。作为一个党培养的新闻工作者,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信息公开和公民的知情权将成为我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作为新闻媒体我们应当敏感地认识到信息公开的时代潮流,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这一潮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客观、及时、准确地传播公共信息,使自己成为政府与人民之间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实现交流与沟通的平台。■
(作者单位:安徽人民广播电台)
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表制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被解读为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根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这些宪法规定不仅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更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的得以实施,无论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还是公民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权力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都有待极大的提高,公共事务公开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乡镇和县(市)政务公开日趋规范,市(地)政务公开全面推行,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公开正在积极推开,政务公开逐渐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们不应该也不会忘记2003年春天各国的“非典”疫情,这是一起最能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甚至生命安全之间利害相关的典型案例。同样,马加爵的成功抓获也充分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的良性互动带来的战果。当今社会由于资讯日益发达,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使得社会公共信息对于我们来说,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传闻,更不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而是与个人生存与发展都密不可分的公共资源。因此,知情权既是公民权的一种,其本身又是当代社会公民的其他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而公共信息公开则直接服务和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公共信息公开还是人民行使对国家事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如上文所述,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也是重要的政治权利,这一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公共事务的重要标志。而人民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只能建立在对政府事务的了解之上,否则,监督只能是徒有虚名或不得要领。试想一下如果政府行为都处于“暗箱操作”之中,国家机关在一段时间内想干什么,干了些什么,怎样实施的,结果如何,公民要在事后很长时间才能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晓,那么,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怎么会有针对性,怎么会有效果呢?相反,如果公共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就能保持一些与某项公共事务有具体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更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从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去关注和思考政府的行为,为改进和完善政府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严重违法,损坏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提出批评乃至采取法律措施(如上访、申诉、行政诉讼等)予以阻止。这样才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监督权的作用,起到完善政府决策和行为、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公共形象的效果。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信息公开已朝着法律化、制度化前进。
公共信息公开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二是国家机关拥有和掌握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的信息。与公共信息公开相对应的,则是公民的知情权。所谓公民的知情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不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因而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现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条件。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政务公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结合起来,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把便民利民作为公开的基本要求,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使政务公开的综合效应进一步增强。无论是汶川地震还是奥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都充分説明了这一点。赢得了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和理解。积极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强化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以审议通过,这在我国政务公开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标准和具体要求,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自上而下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政务公开改革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政务公开的形式也更加丰富。目前,全国已建立综合行政服务中心2100多个,办事窗口11000多个,31个省(区、市)、国务院74个部门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政务公开的深入推进,拉近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距离,拓宽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保障了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知情权利。党的十七大对政务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务公开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及时将政府的行政依据、行政程序、行政结果予以公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对政务过程的参与需求,增强政府和公众的互动互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政府工作人员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与高效便捷服务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施行。《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是政务公开规范、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继续深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政务公开不断深化的标志,是政务公开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创新。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基层和人民群众,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极为关注的民主监督注入新时期新的内容,指导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期待。
政务公开意义重大而深远。作为一个党培养的新闻工作者,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信息公开和公民的知情权将成为我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作为新闻媒体我们应当敏感地认识到信息公开的时代潮流,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这一潮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客观、及时、准确地传播公共信息,使自己成为政府与人民之间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实现交流与沟通的平台。■
(作者单位:安徽人民广播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