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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制度是对已然存在的社会交往方式的确认,而商标法作为财产权制度的范畴,则是对已然存在的因商标而产生的商业社会交往方式的确认。商标权产生之前,以商标为中介而形成的商业交往方式呈现自发性、无序性、利益驱动性等特点。一种自律型商业交往方式的形成成为公权力干预以商标为核心的商业交往关系的结果,这种干预先后以封建特权和赋予财产权的方式出现。通过成文法明确商标权的财产属性则是自律型商业社会交往关系的定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