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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把文证审查制度化,建立统一的文证审查新机制,使其纳入检察机关一个固定的办案程序中,更好地履行检察技术监督职能,发挥在诉讼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 文证审查 法医 新刑诉法
作者简介:朱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20-02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专门性活动。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医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按照相关标准,对人身伤、亡等法医学检验鉴定有关的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查、鉴别的一项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医参与诉讼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包含内容广泛,其中有多处涉及司法鉴定工作,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挑战。同时,对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技术专业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在文证审查上,切实履行检察技术监督职能,发挥在诉讼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一、新刑诉法加大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
(一)新刑诉法对司法鉴定工作作了以下修改
(1)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2)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该项条款;(3)增加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法庭通知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有这些,都对检察技术部门法医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给相关办案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对以上修改内容的解读
1.新刑诉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更符合诉讼规律。因鉴定是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判断,是基于鉴定人个人知识基础上出具的一种意见,具有一定主观性。在实践中,不同的鉴定人因其知识水平、经验能力、所用技术和设备等的不同,对同一专门技术问题有可能给出不同的看法。如果称为“鉴定结论”似乎不用质证就成为定论了,过于绝对,改为“鉴定意见”更加准确。修改后,将会摆正以往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位置,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提高办案人员将鉴定意见移送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判断的主动性。
2.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的义务和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作证机率大升,并将有可能要与法庭邀请的专家进行抗辩。以往鉴定人出庭机率很低,出庭时,由于法医专业性太强,不懂专业的法官和律师一般只从鉴定人资质、程序等方面提出质询,不能深入询问专业方面的知识,就算问了也听不懂,只能鉴定人说什么就是什么,出庭的意义大打折扣。抗辩式的鉴定人出庭制度解决了以上问题,增加了鉴定人出庭机率,同时,也使公诉部门对移送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可采信度抱谨慎态度,将更加依赖技术部门法医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法医文证审查力度将大大加强。
(三)新刑诉法的修改,加大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增强了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上这些修改无疑增加了审查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于办案人员自己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必须将鉴定意见移送技术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为了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质量,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尤其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即专家证人)的质询,办案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办案人员要明确在一个案件中自己究竟要技术人员帮助解决什么问题,并向检察技术人员提出相关问题,技术人员应该详尽解答,确定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并为公诉人员提供解答相关技术问题的意见以便经得起法庭质证。
总之,为适应新刑诉法的需求,应加强法医文证审查的力度,凡是进入检察机关诉讼环节涉及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所有案件都应当送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应当认真、仔细审查,并尽量详细地写出审查意见。
二、法医文证审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下面结合我院近年来法医文证审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目前文证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需求。
(一)资料来源
2009年至2011年本院技术科受理的390例法医文证审查案件。
(二)资料分析
本组案例,经法医文证审查,同意原结论379件(97.2%),纠正错漏11件(2.8%)(见表1),具体包括否定原鉴定结论1件、鉴定结论表述不正确或不全面退回修改6件、退回补充鉴定材料4件。
以上数据的特点是:(1)送审案件数呈上升趋势,而纠错率呈下降趋势。(2)送审率和纠错率均偏低。(3)纠错案件中主要是鉴定存在瑕疵,结论性错误较少。分析其原因如下:(1)因公安机关法医均受过高等专业教育,鉴定水平较高,出现鉴定结论错误较少。(2)纠错率低特别是结论性错误少见导致业务部门送审意愿不高,送审率偏低。
(三)目前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缺少规范的程序和制度。目前都是各个地区自行制定的文证审查送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机制,对文证审查案件的启动、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时限等均没有做具体规定,影响了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
2.办案部门对文证审查工作的认识不够重视。由于文证审查没有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加上鉴定结论性错误较少,使得有些办案人员送审意识不强,认为进行文证审查只是检察技术部门完成办案任务的需要,对案件办理没有实质意义,只有在觉得鉴定有问题或自己看不明白时才送审,导致送审率低,大部分技术性证据没有经过文证审查就成为了定案的依据。 3.公安機关所移送鉴定材料单一。公安机关移送的鉴定材料往往只是一份鉴定书,缺少相关的病历材料。检察机关法医对鉴定的审查只是局限于鉴定书的描述,无法核实该鉴定书摘录病历资料的真伪,无法全面的对该鉴定进行审查和判断。
4.法医人员、设备不足,后续专业培训机会少,专业技能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技术职称评定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这些都防碍了检察机关法医进一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应对措施
1.建立法医文证审查新机制、进入固定办案程序。针对目前文审面临的困境,建议出台统一的制度,将文证审查纳入案件质量程序管理系统,实行案件归口管理,不受公诉、侦监等部门送审限制。使文证审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对业务部门所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应将鉴定材料一律送交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法医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把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2.规范公安机关的移送行为,应将与法医鉴定有关的诊断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和损伤检验照片等技术证据材料全部移送,并单独装订技术证据卷,由检察技术部门审查。
3.建立沟通协作、信息反馈制度。检察技术部门法医与刑检部门办案人员应及时相互沟通、反馈信息,提高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的质量。
4.充分认识法医文证审查的重要性。《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同样需要审查证实。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而技术证据的文证审查是其中必要的技术手段。文证审查本质上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比较高,为了确保能够正确地审查认定,就要求经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审查。开展文证审查,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通过文证审查能够增加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加鉴定人员的办案责任感,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目的。
5.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文证审查能力和水平。技术性证据材料关系到定罪量刑,能否通过文证审查明辨是非、纠错防漏,对于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应加大对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使其增长技能、拓宽知识面,提高文证审查能力和水平,同时,建议解决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问题,以便更好地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发挥技术部门职能监督的作用。
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既是对检察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是对检察技术人员文证审查水平的一个重大考验,希望检察机关各级领导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和培养,重视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同时希望检察技术部门能借《刑诉法》修改这个契机,转压力为动力,把文证审查制度化,建立统一的文证审查新机制,把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纳入检察机关一个固定的办案程序中,更好地发挥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作用,为服务办案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 文证审查 法医 新刑诉法
作者简介:朱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20-02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专门性活动。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医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按照相关标准,对人身伤、亡等法医学检验鉴定有关的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查、鉴别的一项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医参与诉讼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包含内容广泛,其中有多处涉及司法鉴定工作,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挑战。同时,对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技术专业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在文证审查上,切实履行检察技术监督职能,发挥在诉讼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一、新刑诉法加大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
(一)新刑诉法对司法鉴定工作作了以下修改
(1)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2)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该项条款;(3)增加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法庭通知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有这些,都对检察技术部门法医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给相关办案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对以上修改内容的解读
1.新刑诉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更符合诉讼规律。因鉴定是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判断,是基于鉴定人个人知识基础上出具的一种意见,具有一定主观性。在实践中,不同的鉴定人因其知识水平、经验能力、所用技术和设备等的不同,对同一专门技术问题有可能给出不同的看法。如果称为“鉴定结论”似乎不用质证就成为定论了,过于绝对,改为“鉴定意见”更加准确。修改后,将会摆正以往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位置,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提高办案人员将鉴定意见移送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判断的主动性。
2.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的义务和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作证机率大升,并将有可能要与法庭邀请的专家进行抗辩。以往鉴定人出庭机率很低,出庭时,由于法医专业性太强,不懂专业的法官和律师一般只从鉴定人资质、程序等方面提出质询,不能深入询问专业方面的知识,就算问了也听不懂,只能鉴定人说什么就是什么,出庭的意义大打折扣。抗辩式的鉴定人出庭制度解决了以上问题,增加了鉴定人出庭机率,同时,也使公诉部门对移送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可采信度抱谨慎态度,将更加依赖技术部门法医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法医文证审查力度将大大加强。
(三)新刑诉法的修改,加大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增强了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上这些修改无疑增加了审查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于办案人员自己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必须将鉴定意见移送技术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为了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质量,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尤其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即专家证人)的质询,办案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办案人员要明确在一个案件中自己究竟要技术人员帮助解决什么问题,并向检察技术人员提出相关问题,技术人员应该详尽解答,确定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并为公诉人员提供解答相关技术问题的意见以便经得起法庭质证。
总之,为适应新刑诉法的需求,应加强法医文证审查的力度,凡是进入检察机关诉讼环节涉及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所有案件都应当送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应当认真、仔细审查,并尽量详细地写出审查意见。
二、法医文证审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下面结合我院近年来法医文证审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目前文证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需求。
(一)资料来源
2009年至2011年本院技术科受理的390例法医文证审查案件。
(二)资料分析
本组案例,经法医文证审查,同意原结论379件(97.2%),纠正错漏11件(2.8%)(见表1),具体包括否定原鉴定结论1件、鉴定结论表述不正确或不全面退回修改6件、退回补充鉴定材料4件。
以上数据的特点是:(1)送审案件数呈上升趋势,而纠错率呈下降趋势。(2)送审率和纠错率均偏低。(3)纠错案件中主要是鉴定存在瑕疵,结论性错误较少。分析其原因如下:(1)因公安机关法医均受过高等专业教育,鉴定水平较高,出现鉴定结论错误较少。(2)纠错率低特别是结论性错误少见导致业务部门送审意愿不高,送审率偏低。
(三)目前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缺少规范的程序和制度。目前都是各个地区自行制定的文证审查送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机制,对文证审查案件的启动、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时限等均没有做具体规定,影响了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
2.办案部门对文证审查工作的认识不够重视。由于文证审查没有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加上鉴定结论性错误较少,使得有些办案人员送审意识不强,认为进行文证审查只是检察技术部门完成办案任务的需要,对案件办理没有实质意义,只有在觉得鉴定有问题或自己看不明白时才送审,导致送审率低,大部分技术性证据没有经过文证审查就成为了定案的依据。 3.公安機关所移送鉴定材料单一。公安机关移送的鉴定材料往往只是一份鉴定书,缺少相关的病历材料。检察机关法医对鉴定的审查只是局限于鉴定书的描述,无法核实该鉴定书摘录病历资料的真伪,无法全面的对该鉴定进行审查和判断。
4.法医人员、设备不足,后续专业培训机会少,专业技能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技术职称评定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这些都防碍了检察机关法医进一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应对措施
1.建立法医文证审查新机制、进入固定办案程序。针对目前文审面临的困境,建议出台统一的制度,将文证审查纳入案件质量程序管理系统,实行案件归口管理,不受公诉、侦监等部门送审限制。使文证审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对业务部门所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应将鉴定材料一律送交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法医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把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2.规范公安机关的移送行为,应将与法医鉴定有关的诊断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和损伤检验照片等技术证据材料全部移送,并单独装订技术证据卷,由检察技术部门审查。
3.建立沟通协作、信息反馈制度。检察技术部门法医与刑检部门办案人员应及时相互沟通、反馈信息,提高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的质量。
4.充分认识法医文证审查的重要性。《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同样需要审查证实。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而技术证据的文证审查是其中必要的技术手段。文证审查本质上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比较高,为了确保能够正确地审查认定,就要求经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审查。开展文证审查,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通过文证审查能够增加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加鉴定人员的办案责任感,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目的。
5.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文证审查能力和水平。技术性证据材料关系到定罪量刑,能否通过文证审查明辨是非、纠错防漏,对于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应加大对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使其增长技能、拓宽知识面,提高文证审查能力和水平,同时,建议解决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问题,以便更好地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发挥技术部门职能监督的作用。
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既是对检察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是对检察技术人员文证审查水平的一个重大考验,希望检察机关各级领导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和培养,重视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同时希望检察技术部门能借《刑诉法》修改这个契机,转压力为动力,把文证审查制度化,建立统一的文证审查新机制,把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纳入检察机关一个固定的办案程序中,更好地发挥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作用,为服务办案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