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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1987年1月22日六届人大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中首次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典颁布,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把单位犯罪列入其中,这是刑法发展方向的反映,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说明我国的刑法体系正逐步发展、完善。但是,新的形势下要研究单位犯罪的构成,要对特殊经济体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做出准确的认定。
关键词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 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冯超,河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6-02
一、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看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该规定仅仅是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外延进行的界定,即只有法律规定了才认定为犯罪。然而要依据这一规定来弄清楚单位犯罪的概念,比起自然人犯罪来说单位犯罪更有争议。关于单位犯罪的定义,目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其定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责任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必须经过单位的决策程序认定的,以为单位谋取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犯罪活动,才可以认定单位犯罪。这一观点的优点在于不但反映了出了此种犯罪的主观恶性,又反映了刑法中罪责自负的原则。其中该观点中的单位决策程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本单位的内部章程或习惯所确认的本单位领导机构(比如公司中的董事会)的决策权的内容和形式。这里所说的决策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集体决策,如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一般性的集体事物由单位的负责人代表实施,而重大事物必须经过全体会议来决策认可;二是个人决策,如公司董事長、经理。然而无论那种决策机构,都不同于个人借用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通过以上理论来看,单位犯罪要既要考虑以单位的名义还主要考虑一单位的意志,即任何单位犯罪未经过单位的认可,而以个人的意志实施的犯罪,就算是以单位的名义也只构成自然人犯罪。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重点是对私营企业、境外公司企业、一人公司以及单位的附属机构。
二、我国私营企业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私有企业构成但犯罪主体的分歧
我国的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在所有制上存在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因而公司、企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否包括私营企业,在理论上也存在肯定和否定的争论。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所有制形式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首先,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其次,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我国的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主体,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主体在刑法面前是平等的,不存在否定其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问题。这种否定的观点从个体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私人所有的性质出发,认为他们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个人的利益,这与单位犯罪所要求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要求不符。私营企业的一切行为,从根本上说都是个人行为,其犯罪行为应当归为自然人犯罪。另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的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远低于对自然人的处罚标准。所以,应该将私营企业实施的犯罪活动规定为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否则就会放纵为个人的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犯罪的私营企业人员。因此,私营企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对当前法律规定的剖析
我国司法解释虽然已经确认私有制企业可以成为法人犯罪主体。但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上看,对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所有,所有合伙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决定了这两种企业财产不可能与投资者个人相分离,其单位的意志也与企业的意志发生了混同,因而其不具有独立性。再加之其不具备法人人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而对于其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只能依据自然人犯罪处理。而私营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具备但犯罪的主体资格,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无限责任的私人企业中完全可能出现股东与经理分立的情况。在现代化的私营企业里,出现了比如多人合股,有相当资金规模,有自己组织机构等形式,这已经超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范畴而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果经理为本企业利益实施犯罪,那就只能按照单位犯罪追究经理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企业予以处罚。
三、境外公司、企业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对此问题认识上的分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境外的公司、企业对我国所保护的法益实施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以何种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按单位犯罪还是以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因此,境外企业能否成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存在较大争议。这其中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的观点。该观点从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出发,导出境外公司、企业可以成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
2.否定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由于境外公司、企业并不是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因而其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不属于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单位”,自然也就不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外国人针对我国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定罪量刑。从这个方面看,对于境外公司企业针对我国的犯罪,可以对其直接责任人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
(二)对该分歧的辨析
根据否定说的观点,境外公司企业的确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但是根据刑法三十条只规定,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排斥境外的公司企业。另外,按照前述情况下否定说的观点,对上述境外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的做法,但是量刑过程中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规定,由于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要重于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国内和国外主体同罪不同刑规定,会导致加重外国公司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量刑过重,这样就会产生自相矛盾也违背法理的情形。
因此,依照外国法律所设立的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我国所要求的法人资格,都不影响我刑法对其实施管辖权。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都要求其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来确定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并定罪处罚。
四、一人公司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应分为单位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前者即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和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后者即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新公司法的规定说明一人公司成为“法人”,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特征,但其还要从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个重要方面来考虑其实质特征。
单位的整体意志,是指依照单位章程或其他制度程序的规定,根据其设立的目的与宗旨而形成的体现本单位利益并能够支配本单位成员行为的精神能力。我们所探讨的单位犯罪的意志是通过单位的决策机关确认而形成的一种集体意志。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基本完全处于单一股东控制之下的一人公司,其所制定的章程也是单一股东个人意志的体现,这就造成了一人公司意志与单一股东的自然人的意志发生了混同,丧失了独立性的基础,也不可能形成单位犯罪所要求的由多个独立意志所形成的公司的整体意志。所以这种有单个个体的独立性到公司意志整体性的缺失也就造成了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区分的不可能,从而不具备单位犯罪非法利益的团体性特征。
另外,我国刑法前述对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远重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这可能会成为自然人规避刑事责任的手段。所以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也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公司的附属机构的犯罪主体资格辨析
通常认为,公司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两个方面。前者如分公司、办事处等;后者企业内部的部门、车间、科室。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谈纪要》,在当中对单位附属机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做了相关的说明,虽然进一步明确单位附属机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但学界对其争议还是很大。
(二)分公司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分析
1.分公司的犯罪活动,如果是自己独立的意志决定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该犯罪,并为分公司谋利且为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分公司就應该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此时的单位犯罪应当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特殊情况来对待。
2.如果分公司经过总公司公司决策机构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人员的授权、批准,且分公司是为总公司谋取利益而实施犯罪的,此时可不考虑其以何者名义实施该犯罪,均构成单位犯罪,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既有单位整体意志的反映,也有为总公司谋利的目的,其所实施的客观的犯罪行为,不管名义上是哪一方,都是为总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进行的,分公司的充当了总公司整体意志的执行的角色,应当把其实施的犯罪活动归于总公司。
3.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即使其主观是实为公司谋取利益,但是他的犯罪行为与公司的宗旨相违背,加之公司分支机构的意志和行为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由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二)公司的分支机构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时的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首先以分支机构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不足部分由分支机构所述公司承担。但是,由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本质不同,在刑法罚金刑的执行中,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公司分支机构出现财产不足的情况时,除犯罪所得已上缴公司的应予追缴外,罚金刑不能由公司转承。
参考文献:
[1]陈小彪,万丹.论单位犯罪中单位整体意志及其司法认定.法律适用.2005(11).
[2]陈泽鉴.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3]邓又天,李永升.单位犯罪问题研究.法学天地.1997(3).
[4]丁穆英.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现代法学.1998(1).
[6]胡东平,詹明.单位犯罪主体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太原大学学报.2009(3).
[7]黄京平,石磊.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及存在形式研究//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李桂红.单位犯罪中的主体问题认识.理论界.2006(6).
[9]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李僚义,李恩民.中国法人犯罪的罪与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11]王晨.信用证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4(5).
[12]文小梅.论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法学研究.2008(10).
关键词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 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冯超,河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6-02
一、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看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该规定仅仅是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外延进行的界定,即只有法律规定了才认定为犯罪。然而要依据这一规定来弄清楚单位犯罪的概念,比起自然人犯罪来说单位犯罪更有争议。关于单位犯罪的定义,目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其定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责任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必须经过单位的决策程序认定的,以为单位谋取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犯罪活动,才可以认定单位犯罪。这一观点的优点在于不但反映了出了此种犯罪的主观恶性,又反映了刑法中罪责自负的原则。其中该观点中的单位决策程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本单位的内部章程或习惯所确认的本单位领导机构(比如公司中的董事会)的决策权的内容和形式。这里所说的决策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集体决策,如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一般性的集体事物由单位的负责人代表实施,而重大事物必须经过全体会议来决策认可;二是个人决策,如公司董事長、经理。然而无论那种决策机构,都不同于个人借用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通过以上理论来看,单位犯罪要既要考虑以单位的名义还主要考虑一单位的意志,即任何单位犯罪未经过单位的认可,而以个人的意志实施的犯罪,就算是以单位的名义也只构成自然人犯罪。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重点是对私营企业、境外公司企业、一人公司以及单位的附属机构。
二、我国私营企业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私有企业构成但犯罪主体的分歧
我国的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在所有制上存在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因而公司、企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否包括私营企业,在理论上也存在肯定和否定的争论。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所有制形式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首先,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其次,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我国的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主体,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主体在刑法面前是平等的,不存在否定其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问题。这种否定的观点从个体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私人所有的性质出发,认为他们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个人的利益,这与单位犯罪所要求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要求不符。私营企业的一切行为,从根本上说都是个人行为,其犯罪行为应当归为自然人犯罪。另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的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远低于对自然人的处罚标准。所以,应该将私营企业实施的犯罪活动规定为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否则就会放纵为个人的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犯罪的私营企业人员。因此,私营企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对当前法律规定的剖析
我国司法解释虽然已经确认私有制企业可以成为法人犯罪主体。但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上看,对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所有,所有合伙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决定了这两种企业财产不可能与投资者个人相分离,其单位的意志也与企业的意志发生了混同,因而其不具有独立性。再加之其不具备法人人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而对于其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只能依据自然人犯罪处理。而私营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具备但犯罪的主体资格,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无限责任的私人企业中完全可能出现股东与经理分立的情况。在现代化的私营企业里,出现了比如多人合股,有相当资金规模,有自己组织机构等形式,这已经超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范畴而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果经理为本企业利益实施犯罪,那就只能按照单位犯罪追究经理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企业予以处罚。
三、境外公司、企业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对此问题认识上的分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境外的公司、企业对我国所保护的法益实施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以何种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按单位犯罪还是以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因此,境外企业能否成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存在较大争议。这其中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的观点。该观点从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出发,导出境外公司、企业可以成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
2.否定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由于境外公司、企业并不是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因而其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不属于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单位”,自然也就不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外国人针对我国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定罪量刑。从这个方面看,对于境外公司企业针对我国的犯罪,可以对其直接责任人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
(二)对该分歧的辨析
根据否定说的观点,境外公司企业的确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但是根据刑法三十条只规定,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排斥境外的公司企业。另外,按照前述情况下否定说的观点,对上述境外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的做法,但是量刑过程中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规定,由于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要重于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国内和国外主体同罪不同刑规定,会导致加重外国公司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量刑过重,这样就会产生自相矛盾也违背法理的情形。
因此,依照外国法律所设立的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我国所要求的法人资格,都不影响我刑法对其实施管辖权。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都要求其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来确定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并定罪处罚。
四、一人公司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应分为单位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前者即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和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后者即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新公司法的规定说明一人公司成为“法人”,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特征,但其还要从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个重要方面来考虑其实质特征。
单位的整体意志,是指依照单位章程或其他制度程序的规定,根据其设立的目的与宗旨而形成的体现本单位利益并能够支配本单位成员行为的精神能力。我们所探讨的单位犯罪的意志是通过单位的决策机关确认而形成的一种集体意志。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基本完全处于单一股东控制之下的一人公司,其所制定的章程也是单一股东个人意志的体现,这就造成了一人公司意志与单一股东的自然人的意志发生了混同,丧失了独立性的基础,也不可能形成单位犯罪所要求的由多个独立意志所形成的公司的整体意志。所以这种有单个个体的独立性到公司意志整体性的缺失也就造成了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区分的不可能,从而不具备单位犯罪非法利益的团体性特征。
另外,我国刑法前述对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远重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这可能会成为自然人规避刑事责任的手段。所以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也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公司的附属机构的犯罪主体资格辨析
通常认为,公司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两个方面。前者如分公司、办事处等;后者企业内部的部门、车间、科室。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谈纪要》,在当中对单位附属机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做了相关的说明,虽然进一步明确单位附属机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但学界对其争议还是很大。
(二)分公司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分析
1.分公司的犯罪活动,如果是自己独立的意志决定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该犯罪,并为分公司谋利且为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分公司就應该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此时的单位犯罪应当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特殊情况来对待。
2.如果分公司经过总公司公司决策机构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人员的授权、批准,且分公司是为总公司谋取利益而实施犯罪的,此时可不考虑其以何者名义实施该犯罪,均构成单位犯罪,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既有单位整体意志的反映,也有为总公司谋利的目的,其所实施的客观的犯罪行为,不管名义上是哪一方,都是为总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进行的,分公司的充当了总公司整体意志的执行的角色,应当把其实施的犯罪活动归于总公司。
3.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即使其主观是实为公司谋取利益,但是他的犯罪行为与公司的宗旨相违背,加之公司分支机构的意志和行为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由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二)公司的分支机构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时的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首先以分支机构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不足部分由分支机构所述公司承担。但是,由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本质不同,在刑法罚金刑的执行中,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公司分支机构出现财产不足的情况时,除犯罪所得已上缴公司的应予追缴外,罚金刑不能由公司转承。
参考文献:
[1]陈小彪,万丹.论单位犯罪中单位整体意志及其司法认定.法律适用.2005(11).
[2]陈泽鉴.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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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京平,石磊.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及存在形式研究//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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