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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保险经纪人进行明确定位,不利于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经纪制度的考察。我国应该批判地引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保险经纪人的定位模式,并结合我国现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将我国保险经纪人定位为商事代理人,这不仅有利于理清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还将有利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