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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文献资料研究法,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下主体和客体,研究了“有意的制度模糊”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带来的“利”和“弊”。指出“有意的制度模糊”一方面增强了土地产权的稳定性,给司法部门一定的灵活性,较好的避免了因土地体制转型带来的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另一方面却反过来严重阻碍了土地登记的顺利的开展,为以后的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产权的保护设置了障碍。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早日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个清晰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