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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和现行制度都将假释权定性为司法审判权,对此应重新认识。假释行为不存在司法判断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因此假释权本质上不属于司法权而属于行政权;假释权的主动性、效率优先性、非交涉性和注重结果的实质性都说明假释权的行政性十分明显。假释权由行刑机关行使,对于完善司法体制、避免责权分离、充分发挥自身功效、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