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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某因不满被母亲管束,持刀将母亲连砍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事后,因吴某未满14周岁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被释放并重返校园。这一事件引起了当地家长的恐慌,也引起了大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对于让吴某重返校园的结果有不少人觉得难以接受,更有甚者声称这是让恶魔重返人间!
【关键词】 刑事责任;人格形成;隔代教育
该事件本身是一件刑事案件,但是在案件的背后,我想讨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否合理?按照我国刑法典的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一般来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不具备辨认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也就不具有责任能力。在这里有人会问那“未成年”三个字岂不成了罪犯的保护伞?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定得太高了?其实不然。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年龄是需要重要考量的因素之一,这是由于年龄的大小一般与辨别是非和控制自身能力的大小呈正相关的关系。这里又涉及到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责任主义原则,一言以蔽之即“无责任即无犯罪,无责任即无刑罚”[2],它区别于同态复仇的结果责任论,即在判断罪犯的行为时除了考虑由其行为产生的结果,还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作恶动机,其要承担的责任取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程度,它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相比更具有进步性,因为它更有利于对犯罪防患于未然,同时更具有人性关怀。
再说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事实上,世界上如德国、日本、奥地利以及中东欧的一些国家也采取这一设定标准,类似于法国、尼日利亚等国家设定为13周岁,美国由于是联邦制国家,每个洲的立法不尽相同,但最高不超过10周岁,英国更低,一般为7周岁。单从上述数据看,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设定要高些。且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随之丰富,青少年能从多渠道获取信息,心智趋于早熟,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发展却未能与社会发展齐头并进,青少年犯罪率在逐年上升,犯罪趋于低龄化。有偏激者就因此认为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过高,不尽合理,声称“未成年”三个字是对杀人犯的庇护,其实立法者在作这一限定标准时考虑到全国青少年心智的普遍发展程度,仅以个案否定法律显然是不理智的,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14周岁的设定还是相对合理的。换句话说,靠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也未必能一劳永逸,要想真正有效地降低犯罪率,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才是关键。
其次是在面对未成年犯罪问题上,公众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和评价。要知道公众的态度往往会影响舆论的走向,营造出一种社会氛围,理智宽容的公众营造出的是积极包容的社会氛围,很大程度上推动社会向善向上,偏激狭隘的公众则会营造出的是消极自私的社会,掣肘社会的进步。这些公众中大到点评时事的专家,小到修剪花草的园丁,他们中包括在讲台上的教师,公司里的小职员,路上的快递小哥。在舆论自由的社会里,人人有发声的权力,当然也就有对自己言论负责任的义务,因为你在键盘中敲的每一个字都有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或是成为一把杀人于无形的利剑。这种与事件不发生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力量往往是最不能忽视的,尽管他们大有“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嫌疑,可是却时刻影响事件的走向。
案件发生后,根据法律,12岁的吴某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而被释放重返校园,这相当于给予吴某一次机会,让他重新回归社会。此时的社会该以有容乃大的态度接受他,还是该以眼里容不得沙子般将他排除于集体之外?公众中不乏有坚持对吴某惩之而后快者,他们对吴某的行为深恶痛绝,有偏激者更对其口诛笔伐,认定他就是个杀人犯,不值得宽恕。吴某弑母的行为固然性质恶劣,但是这些对吴某口诛笔伐的偏激者又何嘗不是一个刽子手,企图把吴某永远封死在“杀人犯”的标签之下,斩断一切吴某未来人格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这些偏激者们认为,吴某弑母的行为是人格里潜藏的杀人因子已经被激发,让他重新回归社会,无疑是在社会中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宁错杀,勿放过”显然是偏激者的有力论据。
事实上,人格的形成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因素有遗传,环境和教育等,而随着年龄的增长,遗传因素会逐渐消退,外部环境和受教育程度逐渐成为主导因素,这两个因素又主要与家庭和社会挂钩。就吴某的案例而言,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吴某从小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十分有限,爷爷对吴某的溺爱也使得有限的隔代教育雪上加霜,严重影响了吴某健康人格的形成,悲剧的发生极大程度上归罪于失败的家庭教育。没有谁是天生的杀人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案件中吴某是隐形的受害者,家庭关系的不和谐正是害吴某的元凶。对回归的吴某,因以理智的态度对待,公众有防备心理值得理解,但是不必过于恐惧或者恶意攻击。只有当社会以包容的态度去教育和引导吴某,才是给吴某真正消除劣根性,回到正途的机会,也是社会进步的开始。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化,与过去“礼不下庶人,邢不上大夫”的那个时代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我们在享受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在承担着义务,在规范我们的行为中,法律是重要依据,当然法律有时也会迟滞于犯罪,但并不能因一时的个案而对当前的法律条文轻易持否定态度。此外,当前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农村外出务工的父母和留守的孩子之间的矛盾,隔代教育中的弊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问题……这些问题在吴某弑母案中也有所显现,这都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地方。但无论如何,面对种种问题,我们都不应消极对之,类似的问题今后还会出现,而社会正是在不断地改革和调整中进步,作为个体,我们要跟上社会的步伐,相信社会的调节和引导能力,不断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的素质,以理智和包容的态度面对社会中的问题,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崔仙,职工法律天地,2014年第3期
[2] 《“湖南少年弑母案”的法律问责》,邓定永,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简介:吴诗铭(1997-)女,本科,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邮编116000,研究方向:中国晚清史
【关键词】 刑事责任;人格形成;隔代教育
该事件本身是一件刑事案件,但是在案件的背后,我想讨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否合理?按照我国刑法典的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一般来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不具备辨认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也就不具有责任能力。在这里有人会问那“未成年”三个字岂不成了罪犯的保护伞?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定得太高了?其实不然。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年龄是需要重要考量的因素之一,这是由于年龄的大小一般与辨别是非和控制自身能力的大小呈正相关的关系。这里又涉及到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责任主义原则,一言以蔽之即“无责任即无犯罪,无责任即无刑罚”[2],它区别于同态复仇的结果责任论,即在判断罪犯的行为时除了考虑由其行为产生的结果,还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作恶动机,其要承担的责任取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程度,它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相比更具有进步性,因为它更有利于对犯罪防患于未然,同时更具有人性关怀。
再说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事实上,世界上如德国、日本、奥地利以及中东欧的一些国家也采取这一设定标准,类似于法国、尼日利亚等国家设定为13周岁,美国由于是联邦制国家,每个洲的立法不尽相同,但最高不超过10周岁,英国更低,一般为7周岁。单从上述数据看,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设定要高些。且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随之丰富,青少年能从多渠道获取信息,心智趋于早熟,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发展却未能与社会发展齐头并进,青少年犯罪率在逐年上升,犯罪趋于低龄化。有偏激者就因此认为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过高,不尽合理,声称“未成年”三个字是对杀人犯的庇护,其实立法者在作这一限定标准时考虑到全国青少年心智的普遍发展程度,仅以个案否定法律显然是不理智的,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14周岁的设定还是相对合理的。换句话说,靠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也未必能一劳永逸,要想真正有效地降低犯罪率,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才是关键。
其次是在面对未成年犯罪问题上,公众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和评价。要知道公众的态度往往会影响舆论的走向,营造出一种社会氛围,理智宽容的公众营造出的是积极包容的社会氛围,很大程度上推动社会向善向上,偏激狭隘的公众则会营造出的是消极自私的社会,掣肘社会的进步。这些公众中大到点评时事的专家,小到修剪花草的园丁,他们中包括在讲台上的教师,公司里的小职员,路上的快递小哥。在舆论自由的社会里,人人有发声的权力,当然也就有对自己言论负责任的义务,因为你在键盘中敲的每一个字都有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或是成为一把杀人于无形的利剑。这种与事件不发生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力量往往是最不能忽视的,尽管他们大有“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嫌疑,可是却时刻影响事件的走向。
案件发生后,根据法律,12岁的吴某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而被释放重返校园,这相当于给予吴某一次机会,让他重新回归社会。此时的社会该以有容乃大的态度接受他,还是该以眼里容不得沙子般将他排除于集体之外?公众中不乏有坚持对吴某惩之而后快者,他们对吴某的行为深恶痛绝,有偏激者更对其口诛笔伐,认定他就是个杀人犯,不值得宽恕。吴某弑母的行为固然性质恶劣,但是这些对吴某口诛笔伐的偏激者又何嘗不是一个刽子手,企图把吴某永远封死在“杀人犯”的标签之下,斩断一切吴某未来人格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这些偏激者们认为,吴某弑母的行为是人格里潜藏的杀人因子已经被激发,让他重新回归社会,无疑是在社会中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宁错杀,勿放过”显然是偏激者的有力论据。
事实上,人格的形成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因素有遗传,环境和教育等,而随着年龄的增长,遗传因素会逐渐消退,外部环境和受教育程度逐渐成为主导因素,这两个因素又主要与家庭和社会挂钩。就吴某的案例而言,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吴某从小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十分有限,爷爷对吴某的溺爱也使得有限的隔代教育雪上加霜,严重影响了吴某健康人格的形成,悲剧的发生极大程度上归罪于失败的家庭教育。没有谁是天生的杀人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案件中吴某是隐形的受害者,家庭关系的不和谐正是害吴某的元凶。对回归的吴某,因以理智的态度对待,公众有防备心理值得理解,但是不必过于恐惧或者恶意攻击。只有当社会以包容的态度去教育和引导吴某,才是给吴某真正消除劣根性,回到正途的机会,也是社会进步的开始。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化,与过去“礼不下庶人,邢不上大夫”的那个时代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我们在享受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在承担着义务,在规范我们的行为中,法律是重要依据,当然法律有时也会迟滞于犯罪,但并不能因一时的个案而对当前的法律条文轻易持否定态度。此外,当前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农村外出务工的父母和留守的孩子之间的矛盾,隔代教育中的弊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问题……这些问题在吴某弑母案中也有所显现,这都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地方。但无论如何,面对种种问题,我们都不应消极对之,类似的问题今后还会出现,而社会正是在不断地改革和调整中进步,作为个体,我们要跟上社会的步伐,相信社会的调节和引导能力,不断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的素质,以理智和包容的态度面对社会中的问题,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崔仙,职工法律天地,2014年第3期
[2] 《“湖南少年弑母案”的法律问责》,邓定永,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简介:吴诗铭(1997-)女,本科,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邮编116000,研究方向:中国晚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