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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摘 要:随着老龄化浪潮的到来,老年人如何养老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们。老年人的经济、生活照顾以及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近两年,精神赡养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焦点。新《老年法》单独列出了社会照料一项,“精神赡养”这一新法规的建立引起了社会对于“常回家看看”问题的一番争论。新法案的出台并不能合理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从能动性模式出发,探讨提高老年人自身能动性和反思性的可能性,倡导老年人变福利接受客体为主体,从而实现“积极精神赡养”,满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的需求。
关键词:老年人精神赡养;能动性模式;社会工作者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7-0061-02
1 研究背景
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开始对国家的社会经济产生了多方面而持久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准,我国总人口为13.4亿,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达13.26%。这意味着在未来一到两年,我国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加之上世纪70年代实行的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的外地就业、结婚原因等使得大部分老人过着“空巢”生活,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老人基本需求可被分为经济需求、生活照顾需求及精神慰藉需求,大多数学者认为目前多数老年人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加上政府补贴,经济问题已然不十分严重。而生活照料问题如陪同就医、生病后的照料、健康状况等需求较大,至于精神慰藉情况则最不乐观。
对此,各地纷纷开始提高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关注度,并立法规定子女对老者精神赡养的内容。2010年9月底,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一审通过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随后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包括:子女应“常回家看看”、增加了“精神慰藉”、社区护理、保障房优先安排等内容,并将 “社会照料”独立成中。其中,“精神慰藉”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上述内容均从侧面揭示了“家庭养老”开始向“社会养老”过渡,意味着有着5000年历史的“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有望改变。
2 社会各界争议较大
对于以立法手段来规范道德问题的新《老年法》,引起了研究学者、百姓群众、新闻媒体的激烈讨论,观点不一。
支持方认为:“应加强道德教化,提高独生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自觉性。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独生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外在约束。”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对‘孝’的规定中包含了精神赡养;单纯的精神赡养或情感慰藉,也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中立派则一方面强调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指出子女对于精神赡养确实“有心无力”,存在很多阻力及客观障碍。还有一方的视角较独特,穆光宗老师提出了“积极精神赡养”的概念,认为激发生命潜能与满足情感需求是“积极精神赡养”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应关注老年人的主体角色。风笑天老师则提出应转变观念、主动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挑战,以“自我养老”为思想基础。他指出广大独生子女父母要从现在起就树立起新养老观念,认为要通过教育和宣传,让他们逐步从“依靠子女”转变到“依靠自己”,从依赖或期望子女的“反哺”到依靠老年人的“自养”和老伴间的“互养”。
3 能动性模式理论及分析
笔者认为改善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状况不仅需依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老年人自身的能量。本文试结合保罗·荷格特(Paul Hoggett)的能动性模式,将能动性作为分析社会政策实践的维度之一,同时结合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现状,通过分析并得出结论。
保罗·荷格特认为,社会政策是被当作一种预先设计的、通过社会立法或制度规定的变迁过程,其目的是干预社会问题、满足公民需要并改善公民的生活质量、实施社会管理和控制,进而稳定和发展社会关系。因此,在不同的行动者构成的体系里,如何在一个变迁的制度环境下实施特定的社会政策,行动者的能动性(参与能力、反思能力、创新能力等)变得十分重要。作为社会政策决策者的一个重要考虑是,通过实施社会福利服务,不仅改善公民的生活素质,还要试图将福利接受者变成一个积极的行动主体,通过自身的反思性和行动来改变政策的制度基础。因此,有学者提出,从能动性理论出发,福利接受者不是简单的政策客体,也不是被动的、欠缺能力的对象,应该通过其自身的反思和主动性来发展出不同类型的能动性模式,从而改善政策实施的效果。
荷格特将社会政策实践领域分为四个象限(轴向区间):象限A是轴向区间的右上方,它代表反思能动性;象限B是轴向区间的右下方,它代表非反思性的能动性;象限C是在轴向区间的左下方,它代表自我作为非反思的对象(或客体);象限D是轴向区间的左上方,它代表自我作为反思性的对象(或客体),具体如下图:
用能动性模式来看待精神赡养问题这一社会政策实践,可以视象限A为精神赡养的供给主体即独生子女的反思能动性,如果他/她是一个具有反思性和能动性的供给者,那么供给者本人就会变得有责任感,并避免把自己视为受害对象,同时积极地面对问题使其行动具有意义;象限B代表独生子女具有非反思性、非能动性,他/她们具有认知上的错误,习惯上否定逃避提供精神赡养的非正当性和危害,因此,工作者在干预实践中以此为出发点很重要,要改变此类独生子女错误的认知和价值取向,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知;象限C代表精神赡养的客体及老年人的非反思能动性,他/她们往往会把自己的处境归结为个人命运的不幸,由于外部环境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个人没有能力改变并认识不到问题的根源,此时政策的对象(或客体)就会变成丧失自我的、被动的福利接受者,造成行为和认知的恶性循环;象限D代表具有反思性的客体,因为具有自己的信念,对于改变对其自身的歧视、不公平对待和误解等有一定的动机,他/她则会通过反思性认识到自己的处境与真实感受,并决定如何做出回应来减轻自身的无助感。因此如果从老年人角度出发,如何提升老年人的能动性和反思性,使其脱离象限C而转向象限D,从消极面对晚年转为积极树立信念、提升主观能动性,是值得思考的新视角。
4 结论与进一步思考
本文认为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问题若仅靠子女履行“常回家看看”的法规,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结合现实情况可以发现,很多老年人往往因缺乏活动或爱好而感到孤独,究其原因,他们不愿与社区居民多加交流,也不乐于参加社区提供的活动,同时也不能适应退休后的清闲生活。笔者认为,若能从老年人自身出发,提高对福利接受者主体即老年人自身的反思性和主动性的关注度,也未尝不是解决精神养老问题的一个切入点。诚然,社会群体、机构、社区、子女等外在因素也十分重要,但绝大多数老年人自身缺乏“积极精神赡养”的觉悟,缺乏反思性和主动性,或许也是导致他们无法获得精神层面乐趣的原因之一。
(1)从能动性模式引导老年人正确对待自身精神慰藉需求。
根据老年人个体的心理老化理论可知,人进入老年后随着各种功能的退化,他(她)本人也开始逐渐从社会关系中退出,变的离群索居。同时不接受新兴事物、易对曾经失败的经历耿耿于怀并不再尝试,有事会自我隐退,认为自己年纪大了,精力与能力均急剧下降,因此不愿与社区有所牵连。这也正好解释了具有非反思能动性的客体的内心想法,这样就使得一项新项目的推行受到很大阻力。通过访谈发现,绝大多数老年人不愿主动参与任何对自己有益的活动,因此整日感到寂寞无聊。无论是社区提供的服务还是老年人活动都需要老年人积极主动的参加,这样才能达到活动目的。为提高老年人参与活动的主动性,从“依靠子女”向“依靠自己”转变,由非反思性向反思性转变,社工可以将社区分为若干个单位,在每个居民楼和每层都挑选一个威信较高的负责人,再由各负责人带头将所辖范围内的老年人动员和组织起来,定期参与社区的各种活动。
(2)社工应协助社区提高执行力,增强老人归属感及幸福感。
社区开设的活动初衷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增加老年人晚年幸福感,然而笔者发现,很多老年人并不认为社区提供的服务对他们有什么助益,有些人对很多活动不了解,也不愿尝试。或者虽然有这方面需求,也知道社区有这方面服务,但宁愿自己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也不愿相信社区。因此,社区工作者应致力于以下尝试:一是加强社区服务执行度,使社区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使老年人使用满意度提高,从而信任该项服务并长期使用;二是促进老人社区服务多元化发展,多包涵精神慰藉服务,同时考虑到各自社区老人的身心特点,使老人能各得其所。
具体做法可以很多,如鼓励老人参加各种活动,促进老年人对社区的认同感,增强其归属感及幸福感。参加的活动多了,结交的朋友也多了,生活自然就得到了充实,也就自然不会觉得孤单、寂寞,从而真正达到“积极精神赡养”的状态。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可向政府倡导,积极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构建温馨的环境,使老年人的生活更加和谐,产生一种家的感觉。倡导政府集中精力建立一批老年大学等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社会机构。在老年大学中聘请专业老师,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老年人既可以习得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可以获得与他人交流和交往的机会,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加强老年人兴趣活动班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提供老人互相交流的平台等,能加强老人的个人交往能力,找到重新回归社会的感觉,确定角色及定位。
参考文献
[1]熊汉富.独生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探析[J].道德与文明:孝道伦理专题,2009.
[2]穆光宗.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
[3]风笑天.从“依赖养老”到“独立养老”——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观念的重要转变[J].河北学刊,2006,(5).
[4]王进,张晶.城市居家养老模式下的社区精神赡养[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摘 要:随着老龄化浪潮的到来,老年人如何养老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们。老年人的经济、生活照顾以及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近两年,精神赡养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焦点。新《老年法》单独列出了社会照料一项,“精神赡养”这一新法规的建立引起了社会对于“常回家看看”问题的一番争论。新法案的出台并不能合理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从能动性模式出发,探讨提高老年人自身能动性和反思性的可能性,倡导老年人变福利接受客体为主体,从而实现“积极精神赡养”,满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的需求。
关键词:老年人精神赡养;能动性模式;社会工作者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7-0061-02
1 研究背景
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开始对国家的社会经济产生了多方面而持久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准,我国总人口为13.4亿,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达13.26%。这意味着在未来一到两年,我国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加之上世纪70年代实行的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的外地就业、结婚原因等使得大部分老人过着“空巢”生活,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老人基本需求可被分为经济需求、生活照顾需求及精神慰藉需求,大多数学者认为目前多数老年人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加上政府补贴,经济问题已然不十分严重。而生活照料问题如陪同就医、生病后的照料、健康状况等需求较大,至于精神慰藉情况则最不乐观。
对此,各地纷纷开始提高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关注度,并立法规定子女对老者精神赡养的内容。2010年9月底,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一审通过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随后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包括:子女应“常回家看看”、增加了“精神慰藉”、社区护理、保障房优先安排等内容,并将 “社会照料”独立成中。其中,“精神慰藉”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上述内容均从侧面揭示了“家庭养老”开始向“社会养老”过渡,意味着有着5000年历史的“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有望改变。
2 社会各界争议较大
对于以立法手段来规范道德问题的新《老年法》,引起了研究学者、百姓群众、新闻媒体的激烈讨论,观点不一。
支持方认为:“应加强道德教化,提高独生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自觉性。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独生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外在约束。”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对‘孝’的规定中包含了精神赡养;单纯的精神赡养或情感慰藉,也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中立派则一方面强调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指出子女对于精神赡养确实“有心无力”,存在很多阻力及客观障碍。还有一方的视角较独特,穆光宗老师提出了“积极精神赡养”的概念,认为激发生命潜能与满足情感需求是“积极精神赡养”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应关注老年人的主体角色。风笑天老师则提出应转变观念、主动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挑战,以“自我养老”为思想基础。他指出广大独生子女父母要从现在起就树立起新养老观念,认为要通过教育和宣传,让他们逐步从“依靠子女”转变到“依靠自己”,从依赖或期望子女的“反哺”到依靠老年人的“自养”和老伴间的“互养”。
3 能动性模式理论及分析
笔者认为改善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状况不仅需依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老年人自身的能量。本文试结合保罗·荷格特(Paul Hoggett)的能动性模式,将能动性作为分析社会政策实践的维度之一,同时结合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现状,通过分析并得出结论。
保罗·荷格特认为,社会政策是被当作一种预先设计的、通过社会立法或制度规定的变迁过程,其目的是干预社会问题、满足公民需要并改善公民的生活质量、实施社会管理和控制,进而稳定和发展社会关系。因此,在不同的行动者构成的体系里,如何在一个变迁的制度环境下实施特定的社会政策,行动者的能动性(参与能力、反思能力、创新能力等)变得十分重要。作为社会政策决策者的一个重要考虑是,通过实施社会福利服务,不仅改善公民的生活素质,还要试图将福利接受者变成一个积极的行动主体,通过自身的反思性和行动来改变政策的制度基础。因此,有学者提出,从能动性理论出发,福利接受者不是简单的政策客体,也不是被动的、欠缺能力的对象,应该通过其自身的反思和主动性来发展出不同类型的能动性模式,从而改善政策实施的效果。
荷格特将社会政策实践领域分为四个象限(轴向区间):象限A是轴向区间的右上方,它代表反思能动性;象限B是轴向区间的右下方,它代表非反思性的能动性;象限C是在轴向区间的左下方,它代表自我作为非反思的对象(或客体);象限D是轴向区间的左上方,它代表自我作为反思性的对象(或客体),具体如下图:
用能动性模式来看待精神赡养问题这一社会政策实践,可以视象限A为精神赡养的供给主体即独生子女的反思能动性,如果他/她是一个具有反思性和能动性的供给者,那么供给者本人就会变得有责任感,并避免把自己视为受害对象,同时积极地面对问题使其行动具有意义;象限B代表独生子女具有非反思性、非能动性,他/她们具有认知上的错误,习惯上否定逃避提供精神赡养的非正当性和危害,因此,工作者在干预实践中以此为出发点很重要,要改变此类独生子女错误的认知和价值取向,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知;象限C代表精神赡养的客体及老年人的非反思能动性,他/她们往往会把自己的处境归结为个人命运的不幸,由于外部环境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个人没有能力改变并认识不到问题的根源,此时政策的对象(或客体)就会变成丧失自我的、被动的福利接受者,造成行为和认知的恶性循环;象限D代表具有反思性的客体,因为具有自己的信念,对于改变对其自身的歧视、不公平对待和误解等有一定的动机,他/她则会通过反思性认识到自己的处境与真实感受,并决定如何做出回应来减轻自身的无助感。因此如果从老年人角度出发,如何提升老年人的能动性和反思性,使其脱离象限C而转向象限D,从消极面对晚年转为积极树立信念、提升主观能动性,是值得思考的新视角。
4 结论与进一步思考
本文认为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问题若仅靠子女履行“常回家看看”的法规,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结合现实情况可以发现,很多老年人往往因缺乏活动或爱好而感到孤独,究其原因,他们不愿与社区居民多加交流,也不乐于参加社区提供的活动,同时也不能适应退休后的清闲生活。笔者认为,若能从老年人自身出发,提高对福利接受者主体即老年人自身的反思性和主动性的关注度,也未尝不是解决精神养老问题的一个切入点。诚然,社会群体、机构、社区、子女等外在因素也十分重要,但绝大多数老年人自身缺乏“积极精神赡养”的觉悟,缺乏反思性和主动性,或许也是导致他们无法获得精神层面乐趣的原因之一。
(1)从能动性模式引导老年人正确对待自身精神慰藉需求。
根据老年人个体的心理老化理论可知,人进入老年后随着各种功能的退化,他(她)本人也开始逐渐从社会关系中退出,变的离群索居。同时不接受新兴事物、易对曾经失败的经历耿耿于怀并不再尝试,有事会自我隐退,认为自己年纪大了,精力与能力均急剧下降,因此不愿与社区有所牵连。这也正好解释了具有非反思能动性的客体的内心想法,这样就使得一项新项目的推行受到很大阻力。通过访谈发现,绝大多数老年人不愿主动参与任何对自己有益的活动,因此整日感到寂寞无聊。无论是社区提供的服务还是老年人活动都需要老年人积极主动的参加,这样才能达到活动目的。为提高老年人参与活动的主动性,从“依靠子女”向“依靠自己”转变,由非反思性向反思性转变,社工可以将社区分为若干个单位,在每个居民楼和每层都挑选一个威信较高的负责人,再由各负责人带头将所辖范围内的老年人动员和组织起来,定期参与社区的各种活动。
(2)社工应协助社区提高执行力,增强老人归属感及幸福感。
社区开设的活动初衷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增加老年人晚年幸福感,然而笔者发现,很多老年人并不认为社区提供的服务对他们有什么助益,有些人对很多活动不了解,也不愿尝试。或者虽然有这方面需求,也知道社区有这方面服务,但宁愿自己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也不愿相信社区。因此,社区工作者应致力于以下尝试:一是加强社区服务执行度,使社区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使老年人使用满意度提高,从而信任该项服务并长期使用;二是促进老人社区服务多元化发展,多包涵精神慰藉服务,同时考虑到各自社区老人的身心特点,使老人能各得其所。
具体做法可以很多,如鼓励老人参加各种活动,促进老年人对社区的认同感,增强其归属感及幸福感。参加的活动多了,结交的朋友也多了,生活自然就得到了充实,也就自然不会觉得孤单、寂寞,从而真正达到“积极精神赡养”的状态。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可向政府倡导,积极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构建温馨的环境,使老年人的生活更加和谐,产生一种家的感觉。倡导政府集中精力建立一批老年大学等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社会机构。在老年大学中聘请专业老师,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老年人既可以习得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可以获得与他人交流和交往的机会,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加强老年人兴趣活动班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提供老人互相交流的平台等,能加强老人的个人交往能力,找到重新回归社会的感觉,确定角色及定位。
参考文献
[1]熊汉富.独生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探析[J].道德与文明:孝道伦理专题,2009.
[2]穆光宗.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
[3]风笑天.从“依赖养老”到“独立养老”——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观念的重要转变[J].河北学刊,2006,(5).
[4]王进,张晶.城市居家养老模式下的社区精神赡养[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