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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主要表现为通过有力的行政干预对问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避免破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降低保险公司破产事件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的高度负外部性。我国现有立法原则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的相关问题,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启动前置程序进行风险处置的案例,但显然还存在行政权力一支独大、保险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前置程序难以向司法程序顺利过渡等诸多问题。借鉴美国、日本保险业以及我国其他金融行业的有益经验,我国应通过增加程序性要求、合理限制保险保障基金的用途以及细化前置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要求等方式不断完善提高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的立法和执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