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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数据认证现状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电子数据的认证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原因主要在于,举证和质证环节留有隐患、法官的认证依据不科学以及制度上缺乏明确的认证标准。为了规范电子数据的认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当创新理念,统一相互冲突的立法规定,构建系统可行的认证规则并健全司法判例制度等配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