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及时的处置是地方院校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思想认识、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处置方式等几个方面,列举分析了地方院校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地方院校不合格党员问题对策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及时的处置,是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黨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专门列出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条款。这些规定和要求看起来似乎已经非常的明晰具体,但真正实施起来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以地方院校作为研究对象,对地方院校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探讨其相应的对策。
一、地方院校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我们党长期起来非常重视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问题,早在1988年的时候,中央组织部就根据党的十三大的要求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之后,在党的历届代表大会上都提及,并有进一步明确要求。但直到现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仍然是地方高校党建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思想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在地方院校的基层党组织层面上的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三不”:一是不愿,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费时费力,还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不忍,在高校里党员身份是往往是老师或学生的政治生命,对问题党员进行批评教育还可以,真要处置就会于心不忍;三是不敢,有的不合格党员本身就比较难缠,处置就是树立对立面,怕给组织和个人惹麻烦。
2.认定标准上的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首先要解决的是什么样的党员是不合格党员的问题,通俗地说,就是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问题。这个标准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第二类,是“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第三类,是“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尽管这些认定标准比党章第九条所规定的更加具体了,但这样的标准仍然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标准,实际操作起来存在较大的难度。这样的认定标准在其科学性方面是有缺陷的:一是操作性不强。即在识别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过程中,容易产生主观性;二是标准相对笼统,针对性、时代性不强。
3.处置程序上的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必须要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处置程序。对此,《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这样的要求更多的只是宏观层面的指导,仅仅凭借它来解决不合格党员“怎么退出”的问题,显然是不够的。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各地各级党组织在有关文件的指导下,通过实践与探索,在各自的辖区或行业里出台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但这些工作程序仍处在探索的阶段,并且大多带有明显区域性或行业性特征。就地方院校而言,目前仍然没有针对高校自身特点的统一的,得到大家认可的工作程序,基本停留在各学校自创程序的阶段,创建出来的工作程序只是制度层面的一种摆设,到基层党组织具体实施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还有一些高校甚至还尚未针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制定出相应的工作程序。
4.处置方式上的问题
不合格党员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置方式应当是不一样的,借用司法术语来讲就是据罪量刑。根据党章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自行脱党、党内除名等四种方式。这些处置方式在地方院校的具体实施中,往往就会出现避重就轻的情况。大多数的教育工作者都有一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所以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上更倾向于选择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的处置方式。而这样的处置方式对于那些犯了错误但愿意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是合适的、有效的,但对于那些犯了错误却不愿意改正或积重难改的不合格党员是无效的,甚至还会造成纵容的负面影响。因此,地方院校党组织必须明确这四种处置方式的界限,根据每一位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况谨慎选定处置方式,才能确保其规范性与法理性。
二、解决地方院校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客观地讲,地方院校当前之所以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高校各级党组织在思想上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过去一段时间,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构建上,我们把我们把工作的重心发在“能进”(发展党员)这一块,每年发展党员的数量、师生党员数在师生总数中所占的比重等一度成为地方院校党建工作创先争优的主要观测点。相比之下,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当前,世情、国情、党情、校情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及时将不合格党员清除党员队伍,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地方院校各级党组织必须提高认识,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好。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上下联动、多方配合。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认识。就地方院校而言,那就是要充分发挥组织、宣传、纪检等党的工作部门作用,在全校范围内,特别是在全体党员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性与紧迫感,教育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党员观。同时,也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不合格党员评价标准,督促广大党员认真对照,促使广大群众积极监督;针对无法或不能履行党员职责、承担党员义务而自愿退党或光荣退出的党员,党组织要充分肯定他们在退党或退休前所做的贡献,讲明他们自愿退党或退休的理由,以此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纳,为疏通党员“出口”营造宽松、和谐的校园环境。 2.科学制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从党员队伍的构成成分来看,与地方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相比,高校具有其明显特殊性,在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里开展一项工作,很多情况下可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整体铺开、全面推进,因为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下级服从上级组织原则,受到的质疑和阻力都会比较少。但高校则不一样,高校是一个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民主与法制的意识极强,简单的行政命令在高校是难以行得通的。因此,地方院校在不合格黨员的处置工作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前提是要制定出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高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应当具有高校自身的特点,并且要得到广大师生党员的认可。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这个标准的时候必须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不同身份、从事不同岗位、承担不同工作任务的党员特点,制定出适合本校各类党员实际的评判标准,提高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的针对性。在制定标准时要突出两个特性:一是突出法理性。确定不合格党员标准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严格执行党章的规定,杜绝主观臆断的人为标准;二是坚持灵活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层次党员的具体特点,有的放矢地制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要进一步细化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把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使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操作和鉴别。如对教职工党员标准的认定,除了参照党章规定的要求之外,我们还可以参照《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所对高校教职工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大学生党员标准认定,除了党章所规定的要求之外,我们还可以参照《大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本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来制定相应的标准。
3.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经过各地各级党组织的实践与探索,目前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工作程序,大致包含以下几个环节: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查清事实—→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党支部大会,作出处置决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做好有关后续工作。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与发展党员的工作一样,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程序,逐项进行。但地方院校又具有其特殊性:学生党员居多,学生党员数占全校党员总数的70%以上。从目前各高校二级学院党组织的设置来看,学生党支部少的有三五个,多的有十来个,一般按班级、年级或相同专业等来设立支部,大多数支部从书记到支委都由清一色的学生党员担任,而且以低年级的学生居多(高年级学生党员在校外实习或找工作)。我们都清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是一项慎重而严肃的事情,这项工作在高校的各机关党支部或教工党支部中去实施,也许没有多大的问题,可能会比较严格、规范。但如果是在学生支部里面去实施的话,可能会因为支委成员的资历、能力、工作经验问题而大打折扣。如何保证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严格规范、不走样呢,有些高校在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置中采用“案审制”方式来进行,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是可以借鉴的。那就是高校在学生支部遇到学生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可以委派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过得硬的教职工党员,介入、参与到处置工作的全过程,对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确保处置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党员本人信服、组织认可、群众满意。
4.强化考评,慎重确定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地方院校中,不合格党员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合格党员的类型也有多种,对他们的处置方式也应当因人而异、区别对待。针对那些年老体弱,无力履行党员义务承担党员职责的离退休老党员,应当在充分肯定他们为党和国家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的基础上,向他们宣传有关老党员光荣退党的政策,鼓励他们光荣退出;针对那些对思想品质上有缺陷,但愿意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积极主动进行改造的党员,我们可以选择限期整改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师德师风、班风学风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要严惩不贷,坚决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有部分学生党员因为外出实习或就业,造成了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党组织及时了解,查清事实,给予妥善处置。
5.完善不合格党员的“退出环境”
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能否正常运行,很大意义上取决于退党人员的相关配套机制是否健全,退党人员有关权利是否到有效保障。对于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只有“能进能出”的通道打开了,才能吐故纳新,才能保持组织的健康与活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伟大的政党,自然也需要有这样的气魄和勇气。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上仍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尽管党章里面也有“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相关规定,但党员身份常常代表着一个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身份的终止也就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何种形式的退党,或许都会产生一些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甚至有些正当权益都得不到保障,这些大概也是党员“出口”不畅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黄丽萍,陈刚.不合格党员常规性退出的壁垒及对策分析[J].传承,2014,(01).
[2]裘愉萍,宋俊.关于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对策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4,(03).
[3]温多红,柳国庆.基于系统论视角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研究[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05).
地方院校不合格党员问题对策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及时的处置,是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黨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专门列出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条款。这些规定和要求看起来似乎已经非常的明晰具体,但真正实施起来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以地方院校作为研究对象,对地方院校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探讨其相应的对策。
一、地方院校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我们党长期起来非常重视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问题,早在1988年的时候,中央组织部就根据党的十三大的要求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之后,在党的历届代表大会上都提及,并有进一步明确要求。但直到现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仍然是地方高校党建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思想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在地方院校的基层党组织层面上的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三不”:一是不愿,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费时费力,还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不忍,在高校里党员身份是往往是老师或学生的政治生命,对问题党员进行批评教育还可以,真要处置就会于心不忍;三是不敢,有的不合格党员本身就比较难缠,处置就是树立对立面,怕给组织和个人惹麻烦。
2.认定标准上的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首先要解决的是什么样的党员是不合格党员的问题,通俗地说,就是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问题。这个标准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第二类,是“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第三类,是“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尽管这些认定标准比党章第九条所规定的更加具体了,但这样的标准仍然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标准,实际操作起来存在较大的难度。这样的认定标准在其科学性方面是有缺陷的:一是操作性不强。即在识别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过程中,容易产生主观性;二是标准相对笼统,针对性、时代性不强。
3.处置程序上的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必须要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处置程序。对此,《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这样的要求更多的只是宏观层面的指导,仅仅凭借它来解决不合格党员“怎么退出”的问题,显然是不够的。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各地各级党组织在有关文件的指导下,通过实践与探索,在各自的辖区或行业里出台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但这些工作程序仍处在探索的阶段,并且大多带有明显区域性或行业性特征。就地方院校而言,目前仍然没有针对高校自身特点的统一的,得到大家认可的工作程序,基本停留在各学校自创程序的阶段,创建出来的工作程序只是制度层面的一种摆设,到基层党组织具体实施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还有一些高校甚至还尚未针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制定出相应的工作程序。
4.处置方式上的问题
不合格党员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置方式应当是不一样的,借用司法术语来讲就是据罪量刑。根据党章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自行脱党、党内除名等四种方式。这些处置方式在地方院校的具体实施中,往往就会出现避重就轻的情况。大多数的教育工作者都有一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所以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上更倾向于选择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的处置方式。而这样的处置方式对于那些犯了错误但愿意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是合适的、有效的,但对于那些犯了错误却不愿意改正或积重难改的不合格党员是无效的,甚至还会造成纵容的负面影响。因此,地方院校党组织必须明确这四种处置方式的界限,根据每一位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况谨慎选定处置方式,才能确保其规范性与法理性。
二、解决地方院校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客观地讲,地方院校当前之所以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高校各级党组织在思想上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过去一段时间,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构建上,我们把我们把工作的重心发在“能进”(发展党员)这一块,每年发展党员的数量、师生党员数在师生总数中所占的比重等一度成为地方院校党建工作创先争优的主要观测点。相比之下,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当前,世情、国情、党情、校情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及时将不合格党员清除党员队伍,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地方院校各级党组织必须提高认识,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好。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上下联动、多方配合。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认识。就地方院校而言,那就是要充分发挥组织、宣传、纪检等党的工作部门作用,在全校范围内,特别是在全体党员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性与紧迫感,教育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党员观。同时,也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不合格党员评价标准,督促广大党员认真对照,促使广大群众积极监督;针对无法或不能履行党员职责、承担党员义务而自愿退党或光荣退出的党员,党组织要充分肯定他们在退党或退休前所做的贡献,讲明他们自愿退党或退休的理由,以此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纳,为疏通党员“出口”营造宽松、和谐的校园环境。 2.科学制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从党员队伍的构成成分来看,与地方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相比,高校具有其明显特殊性,在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里开展一项工作,很多情况下可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整体铺开、全面推进,因为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下级服从上级组织原则,受到的质疑和阻力都会比较少。但高校则不一样,高校是一个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民主与法制的意识极强,简单的行政命令在高校是难以行得通的。因此,地方院校在不合格黨员的处置工作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前提是要制定出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高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应当具有高校自身的特点,并且要得到广大师生党员的认可。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这个标准的时候必须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不同身份、从事不同岗位、承担不同工作任务的党员特点,制定出适合本校各类党员实际的评判标准,提高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的针对性。在制定标准时要突出两个特性:一是突出法理性。确定不合格党员标准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严格执行党章的规定,杜绝主观臆断的人为标准;二是坚持灵活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层次党员的具体特点,有的放矢地制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要进一步细化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把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使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操作和鉴别。如对教职工党员标准的认定,除了参照党章规定的要求之外,我们还可以参照《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所对高校教职工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大学生党员标准认定,除了党章所规定的要求之外,我们还可以参照《大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本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来制定相应的标准。
3.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经过各地各级党组织的实践与探索,目前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工作程序,大致包含以下几个环节: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查清事实—→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党支部大会,作出处置决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做好有关后续工作。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与发展党员的工作一样,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程序,逐项进行。但地方院校又具有其特殊性:学生党员居多,学生党员数占全校党员总数的70%以上。从目前各高校二级学院党组织的设置来看,学生党支部少的有三五个,多的有十来个,一般按班级、年级或相同专业等来设立支部,大多数支部从书记到支委都由清一色的学生党员担任,而且以低年级的学生居多(高年级学生党员在校外实习或找工作)。我们都清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是一项慎重而严肃的事情,这项工作在高校的各机关党支部或教工党支部中去实施,也许没有多大的问题,可能会比较严格、规范。但如果是在学生支部里面去实施的话,可能会因为支委成员的资历、能力、工作经验问题而大打折扣。如何保证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严格规范、不走样呢,有些高校在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置中采用“案审制”方式来进行,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是可以借鉴的。那就是高校在学生支部遇到学生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可以委派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过得硬的教职工党员,介入、参与到处置工作的全过程,对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确保处置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党员本人信服、组织认可、群众满意。
4.强化考评,慎重确定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地方院校中,不合格党员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合格党员的类型也有多种,对他们的处置方式也应当因人而异、区别对待。针对那些年老体弱,无力履行党员义务承担党员职责的离退休老党员,应当在充分肯定他们为党和国家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的基础上,向他们宣传有关老党员光荣退党的政策,鼓励他们光荣退出;针对那些对思想品质上有缺陷,但愿意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积极主动进行改造的党员,我们可以选择限期整改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师德师风、班风学风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要严惩不贷,坚决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有部分学生党员因为外出实习或就业,造成了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党组织及时了解,查清事实,给予妥善处置。
5.完善不合格党员的“退出环境”
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能否正常运行,很大意义上取决于退党人员的相关配套机制是否健全,退党人员有关权利是否到有效保障。对于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只有“能进能出”的通道打开了,才能吐故纳新,才能保持组织的健康与活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伟大的政党,自然也需要有这样的气魄和勇气。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上仍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尽管党章里面也有“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相关规定,但党员身份常常代表着一个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身份的终止也就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何种形式的退党,或许都会产生一些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甚至有些正当权益都得不到保障,这些大概也是党员“出口”不畅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黄丽萍,陈刚.不合格党员常规性退出的壁垒及对策分析[J].传承,2014,(01).
[2]裘愉萍,宋俊.关于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对策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4,(03).
[3]温多红,柳国庆.基于系统论视角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研究[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