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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同时具有刑法上和行政法上之双重意义。刑法意义上之"超越职权"与"行政越权"并非完全同一;"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羁束权的滥用;"行政不作为"犯罪定性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需完善,核心在于罪名分解,并注意保持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