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价款调整确定办法的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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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程价款调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较为困难的事情之一,因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价款调整确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的顺利实施。具体在确定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造价专业人员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对造价概念理解上经常发生严重的冲突,常常导致工程价款调整无法及时完成。本文从工程价款调整的确定办法入手,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办法进行剖析,分析建设单位造价人员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造价概念理解分歧产生原因,导出工程价款调整确定办法的可操作性措施。工程价款还会对工程工期有影响,但本文仅从造价方面加以分析,工期方面不作讨论。
  关键词:价款调整;办法;可操作性;措施
  1.工程价款调整严生的原因
  工程价款调整是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投标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为适应这些变化,项目实施必须作相应的变化,这些变化最终往往表现为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工程师同意,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工程价款调整产生的根本原因。工程变更可以说是一定的,在同一工程中经常会实施好多次,故工程价款调整也是发包人时时要面对的一项工作任务。
  2.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施工合同文本》中对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有规定的程序: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d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价款确定是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进行,监理工程师很少直接参入,最多也是作为发包人的参考意见参入确定,确定的时间也根据变更工程量的大小有长有短,鲜有法院判定由于时间限制而强令调整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后生效的事宜发生,自行生效的变更也没有听说到。
  3.工程价款调整的确定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对工程价款调整的确定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2003版中,第4.0.9条规定:
  (1)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属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之外的,由承包人提成,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4.0.10规定:“……且实际发生了除本地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这种规定仅说明工程价款调整的发起人和有限的适用范围和比较模糊的概念,且把承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施工成本推迟到工程结算时支付,显然是不够公平。
  2008版中對工程价款调整有较大的改进,其中4.7.1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4.7.2条规定施工中出现工程量清单描述不符的,按新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第4.7.3条规定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第4.7.4条规定措施费发生变化时综合单价应调整。第4.7.5规定工程量增减达到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时,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第4.7.6条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的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第4.7.7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按相应的原则各自承担。第4.7.8规定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由受益方提出。第4.7.9规定经双方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价款应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从以上规定看出,2008版清单对工程变更分解为“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变化,超出合同约定的一定幅度,不可抗力事件”等几个小类,并对分类后价款确定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同时规定经双方确定的调整后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更符合项目实施的需要。第4.7.8条规定由受益方提出明确了提出单位和起始程序,增加了可操作性。但其中第4.7.3条工程变更价款确定办法,因作为指导性纲领文件,在各种造价书籍中被广泛引用,无限延伸。因该办法没有详细规定适用范围,造价人员在处理该类问题时简单地引经据典,导致工程价款的纠纷不断。
  4.工程价款确定办法的讨论
  4.7.3条规定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其中第一条因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通过招投标,在合同中已经订立,容易被发包人、监理方接受,且直接套用操作简单,没有意识到各种环境己发生变化,承包人的施工成本与招投标时已大有不同,最容易导致承包人的反对。第2条规定弹性很大,没有明确如何参照,执行时分二种情况:间接套用,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这需要双方人员对工程造价均比较内行方可。有时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对造价换算并不清楚,总认为被发包人造价专业人员欺骗,不认可而导致工程价款调整不能及时进行,影响工程进度;部分套用,依据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按与招投标时情况相同部分套用原单价一部分,但对不套用部分并没有说明如何处理。第3条实际上是个广泛实施的程序,对于价款确定,其实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协商时,因双方和利益冲突,并不经常会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一般的造价教材均建议请造价部门调节解决,造价部门并是行政机构,并没有法定权威,且容易造成工程价款调整进间延长,不利于工程进展。   第一条因有明确规定,容易被发包人理解和接受,但最易引起承包人的反感和抵触。造成工程实施不顺。从哲学上讲,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条河流。可以说第一条中适用原单价在现实生活适用情况不多。因为变更时,承包人的成本已发生变化,不能简单的用合同中已有原单价生搬硬套的套用。上述办法仅适用于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为固定单价和增减工程量发生时点在施工之前,且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超出以上几种类型,套用原单价都是不合适的。
  分析以上3条办法,如果我们把造价分为成本和利润两块,那么相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对施工单位的成本我们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1规定,将其中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合并为成本因素。讨论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对造价款调整的影响。
  ①人工费的变化、工程项目的变更一般离招投标时间都很长,人工费也有上涨。但现在各方对人工费上涨都有心理准备,工程合同中对于人工费上涨都有明确的调整规定,引发纠纷的不多。②材料费的变化。对于已有工程量清单的变更,如果材料价差在动态调整范围内,则施工单位的意见不大。如果在包干价内的变更。如一般材料,比如说砌体材料,合同规定不在材料的动态调整的范围之列,实施时价格如果发生变化,则应将变化列入成本变化的范围。③机械费产生歧义最多的是进退场,安拆费用和使用效率降低引起机械费分摊比例过大,这些因素也应列入成本变化的范围。④组织费用和二次搬运的费用。因为工程实施的时点不同,组织施工队伍的费用相对不同,比如说砌体工程已完成,班组已退場,再增加新的砌体工程,就应增加施工队伍的进场费用。如果说施工的环境发生变化,不同时期二次搬运的费用和相关的费用分摊就会有极大变化。比如说设备基础,在主体施工时同期进行时,造价是正常的。如果说在装修阶段施工,则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重新进场施工,施工材料分摊比例过大,混凝土养护费用分摊过大。材料和半成品运输极其困难,其综合单价可能上涨5-8倍。⑤间接费和税金影响倒不是很大。一般各方在这方面都不会有歧义。
  利润也是容易引起歧义的因素。施工单位的利润其实包含定额中亏损的一部分成本补偿和最终期望利润。以前的定额中规定利润仅4%,这个数据是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因为一般行业的基本收益率在8-10%之间。要求建筑行业的利润在4%也是不公平的。如果都按定额来组价,各分部工程的利润率是不同的,比如说桩与地基处理工程就比楼地面工程的利润率高,施工单位是在整个工程范围内综合考虑的。如果减少利润率高的分部(如地基工程)和增加利润率低的(如楼地面工程)的工程量势必引起施工单位的反感,套用原单价肯定是行不通的,要结合考虑定额中的利润分部不均和利润补偿因素,变更后的项目应得的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率在8~10%之间较为合理。
  5.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的可操作性措施
  综上所述,工程价款的调整其实只要一个原则,那就是根据成本变化的因素,确定变化后的实际成本,确保变化后的合理利润率在8-10%之间,那么工程价款调整较为顺利。具体细则建议为:
  (1)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本组成及变化依据。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确认成本组成的合理性,变化大小的正确性,及时确定变化后的施工成本。
  (2)在确认施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率(建议在8~10%)。
  (3)在确定工程价款调整过程中,为保证项目整体不受影响,该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延误。如承包方单方延误时,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笔者认为,按照“成本+利润”的分类和上述措施,而不是简单的生搬硬套,工程价款确定就容易得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全国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009.
  [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培训讲义.《]二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2011.
  [5]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二版).
  收稿日期:2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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